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黃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4閱讀量:(1247)
安徽省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和民一初字第00792號
原告: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步敏,安徽和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訴被告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張紅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7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步敏,被告黃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黃某乙。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礎薄弱,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為瑣事發生爭吵,被告更是游手好閑,不務正業,多年的爭吵使得原告早已心灰意冷,但為了兒子原告一直隱忍著,沒想到被告變本加厲,甚至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原告實在無法繼續忍受。現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子由被告撫養。
被告黃某甲辯稱:原告在訴狀上所述不事實,其長期在工地上做工,這次毆打原告,是因為原告在大街上辱罵被告母親所致,自兒子出生后,其從沒有毆打原告,只有這一次。所以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與被告黃某甲××××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黃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黃某甲下崗后自謀職業,但經營狀況不佳,原告王某先后在多家企業上班,2014年元月,王某自謀職業經營煙酒店。2014年7月7日,雙方為瑣事發生吵打,7月9日王某在和縣中醫院門診檢查,診斷為:左肋部外傷、左側肋骨骨折?全身多處外傷。就醫當天王某報警,隨后向法院起訴。
上述事實,由原、被告陳述,結婚證,身份證,報警記錄,和縣中醫院門診病歷在卷作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姻基礎一般,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多年,雖有吵打,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夫妻雙方相互尊重,互敬互愛,雙方尚有和好可能。因此,原告要求離婚,本院不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王某與被告黃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紅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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