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與沈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4閱讀量:(1922)
安徽省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和民二初字第00105號
原告:劉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賈維興,安徽天行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沈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沈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張宗春獨任審理,于2014年3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委托代理人賈維興、被告沈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原、被告基于經營原因而有財務往來,至2014年1月30日,被告計欠到原告21090元,并出具欠條(原告小名劉四)。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現訴請法院判令被告清償所欠2109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沈某某答辯稱:欠款是事實。
原告劉某某向法庭舉證:
欠條一份,證明被告欠原告鴨款21090元的事實,并有被告簽字確認。
被告沈某某質證認為:對欠條沒有異議。
經審理查明,被告沈某某向原告劉某某購買鴨苗一批。經結算,被告沈某某出具欠條一份,內容為:“今欠到劉某某款貳萬壹仟零肆拾元整,¥21040元,另加50元,欠款人:沈某某,2014.1.30”
上述事實由被告沈某某出具的欠條及原、被告當庭陳述在卷予以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立案案由雖然為民間借貸糾紛,實際上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沈某某是基于買賣合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原告劉某某按約提供了鴨苗,被告沈某某理應及時支付貨款,但被告經催要未清償其債務,顯屬違約。原告劉某某要求被告沈某某償還欠款21090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沈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劉某某欠款2109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8元,減半收取164元,由被告沈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宗春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書記員 楊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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