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湖南某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黃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5閱讀量:(1908)
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長縣民初字第00606號
原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羅德,湖南銀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志方,湖南銀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南某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開元路*號開源鑫城*樓。
法定代表人鄧某。
委托代理人龔金晶,湖南通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
委托代理人譚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第三人王某。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湖南某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被告黃某某、第三人王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請求判令:由某某公司、黃某某向陳某某支付拖欠工程款452058元,并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承擔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被告某某公司答辯要點:本案訴爭工程未完工且有質量問題,工程款亦未進行結算,某某公司已向王某和陳某某支付工程款429000元。
被告黃某某答辯要點:黃某某為某某公司項目負責人,本案不承擔責任。
第三人王某陳述要點:本案訴爭工程為王某與陳某某合作承建,某某公司向王某支付的工程款中,有部分與本案無關。
查明的事實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和舉證質證情況,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一、各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
2013年8月19日,某某公司炎陵和一國際大酒店項目部與陳某某簽訂了《玻璃采光頂工程安裝承包合同》(以下簡稱《承包合同》),該合同約定,陳某某負責炎陵和一國際大酒店大堂玻璃采光頂的材料采購、制作、安裝和衛生清理,工程款按施工面積每平米1100元計算,某某公司應在酒店營業后兩個月內組織驗收完畢并付清本合同范圍內工程款。黃某某系某某公司該酒店項目經理且無需承擔付款責任,玻璃采光頂于施工圖紙中的面積經鑒定為540.84㎡。
二、各方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
(一)玻璃采光頂是否竣工、是否存在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陳某某認為,玻璃采光頂已交付使用,某某公司拖延驗收,應視為工程已竣工且合格;某某公司則認為,玻璃采光頂未經驗收且存在質量不合格的情形。本院認為,對工程組織驗收結算屬于某某公司的約定義務,經查明,炎陵和一酒店已于2013年12月營業,玻璃采光頂已實際交付使用,且陳某某于2014年8月13日向某某公司送達了書面驗收結算函,要求某某公司在5日內組織驗收結算,本院亦于案件審理過程中,多次要求某某公司對工程進行驗收結算,而某某公司均以陳某某未認可已付工程款為由予以拒絕,但本院認為陳某某是否認可已付款項的數額,并不應成為是否進行驗收及結算的前提,某某公司為此設定條件,存在故意拖延的行為,在合同有某某公司需在酒店營業后的2個月內組織驗收結算約定之情形、工程已投入使用、且陳某某多次要求及本院多次釋明的前提下,某某公司仍拒絕驗收結算,應視為某某公司不履行合同義務,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認定陳某某本項主張成立,某某公司以工程質量問題進行抗辯,本院不予支持。
(二)工程款的具體數額。陳某某認為工程款為固定單價×面積,某某公司則認為在未竣工驗收的前提下無法確定工程款。本院認為,工程款應按約定的1100元/㎡×完工面積的方式計算,本案玻璃采光頂空間結構簡單,施工過程中不會出現大的面積誤差,在認定工程竣工合格的前提下,完工面積應與施工圖紙所繪面積一致,經湖南中信高新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施工圖紙進行鑒定,施工圖紙中玻璃采光頂的面積為540.84㎡,該數據與陳某某提交的現場繪制圖面積基本相符。在現場測繪所花成本過高的情況下,為免增加當事人的額外舉證負擔,結合上文中認定的事實,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本院以鑒定結論作為認定玻璃采光頂完工面積的依據,據此,工程款的具體數額為1100元/㎡×540.84㎡=594924元。
(三)某某公司已付工程款的數額。陳某某認為某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15000元現金,還通過王某向其支付了130000元,余下工程款均未支付,王某僅是工程的介紹人;某某公司認為除雙方認可的145000元外,還向王某支付了284000元的工程款,王某系本案工程的共同承攬人,在王某退出后,某某公司與陳某某補簽了《承包合同》,但部分款項在此之前已向王某支付;第三人王某認為,本案工程系王某從某某公司承接后與陳某某共同承攬,在王某于2013年8月退出前某某公司已向其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本院認為,某某公司向王某支付的8筆款項,相應憑證均有項目經理黃某某和王某本人的簽名以及“玻璃頂、采光頂、大堂采光頂、鋼構玻璃頂棚”等內容,能夠證明王某從某某公司領取了本案的工程款,而陳某某認可其中一筆130000元的款項,證明陳某某與某某公司均知悉王某身份及王某具備領取工程款的權利,且本案系先施工、后補簽《承包合同》,某某公司向王某支付的8筆工程款均發生于簽訂合同之前,不受《承包合同》的約束,因此,某某公司基于信賴王某具備領取工程款權利而向其支付相應款項,應發生履行合同項下工程款支付義務的法律效果,但經查明,雙方有爭議的284000元工程款中,有25000元用于處理交通事故和支付其他工程款,與本案無關,應予以扣減。故,本院認定,某某公司已向陳某某支付本案的工程款404000元,還需支付工程款190924元。
判決的理由與結果
本院認為,本案的承攬合同,真實、合法、有效,雙方應全面履行合同權利義務,承攬人陳某某已完成了工作,定做人某某公司應支付相應的報酬,其已支付404000元,還應支付190924元。陳某某與某某公司在《承包合同》中約定了款項的支付方式和期限,某某公司拖延驗收結算,存在違約行為,應賠償延期付款給陳某某造成的損失,損失的計算標準,本院認定以未付款項為基數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以內貸款年利率5.6%的標準予以計算,從陳某某書面要求某某公司驗收結算屆滿日即2014年8月19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因此,某某公司應向陳某某支付工程剩余報酬人民幣190924元,并以未付款項為基數按年利率5.6%的標準向陳某某賠償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損失。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湖南某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陳某某支付工程剩余報酬人民幣190924元,并以未付款項為基數按年利率5.6%的標準向原告陳某某賠償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損失;
二、駁回原告陳某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湖南某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即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525元,減半收取4262.5元,由被告湖南某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黃彪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代理書記員 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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