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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芙民初字第2785號
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住所地******。
代表人周某某,行長。
委托代理人王少峰,湖南銀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羅德,湖南銀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住******。
被告彭某某,住******。
被告楊某甲,住******。
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以下簡稱某某銀行)因與被告楊某、彭某某、楊某甲發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由審判員盧祎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侯意輝、王桂枝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劉望春擔任庭審記錄。原告某某銀行的委托代理人王少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彭某某、楊某甲經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民事裁定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銀行訴稱:2012年5月10日,某某銀行與楊某簽訂《個人購車借款及擔保合同》。約定,楊某向某某銀行借款59.5萬元,用于購買奧迪小型越野車一輛,貸款期限36個月,貸款利率為年利率8.645%,還款方式為每月等額還款,雙方還對逾期還款等違約情形進行了約定。對貸款本息及一切相關費用由楊某以貸款所購車輛抵押及保證人楊某甲提供擔保,擔保期間為擔保權設立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屆滿后加兩年。合同簽訂后,某某銀行向楊某發放貸款59.5萬元,該筆款項轉入楊某指定的賬戶。至2014年8月1日,借款本金分文未還,仍欠利息118230.98元。楊某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某某銀行有權宣布合同到期,并依合同主張權利。彭某某與楊某為夫妻關系。請求判令:1、解除某某銀行與楊某簽訂的《個人購車借款及擔保合同》;2、楊某、彭某某共同償還借款本金316066.29元,支付利息118230.98元(暫計算至2014年8月1日止,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約定計算至款項清償之日);3、楊某、彭某某支付某某銀行實現債權的律師費16715元;4、楊某甲對楊某、彭某某的上述借款本息及實現債權的律師費承擔連帶責任;5、某某銀行對楊某、彭某某提供的抵押車輛(車牌號湘ALG800)處置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被告楊某、彭某某、楊某甲在答辯及舉證期內,既未作答辯,也未提交證據,本院視為其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的權利。
經審理查明:楊某與彭某某為夫妻關系。
2012年5月10日,某某銀行與楊某簽訂一份《個人購車借款及擔保合同》。合同約定:楊某向某某銀行借款59.5萬元,用于購買奧迪2967CC越野車一輛;借款期限為36個月,從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借款利率為年利率8.645%,采用每月等額還款方式還款;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者累計六次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以及借款人發生工作變動、經營變動等,貸款人依其自主判斷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實現等情形之一的,即視為違約,貸款人有權宣布合同提前到期,提前收回發放的貸款本息并要求支付相關費用,要求共同債務人、保證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清償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并可要求處置抵押物;楊某以其貸款購買汽車的全部權益抵押給某某銀行,作為償還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及其他費用的擔保;抵押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險費以及某某銀行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公告費、送達費、差旅費等。彭某某作為抵押人在該合同上簽字。另楊某甲作為保證人也在該合同上簽字擔保,約定保證人對保證范圍內的全部債務負有經濟上、法律上的責任,保證人自愿放棄要求貸款人首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人追索、對抵押物先行處置或采取訴訟等法律手段的權利。
合同簽訂后,某某銀行依約于2012年5月22日發放貸款,將款項匯入湖南譽誠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中信銀行長沙東風路支行7402410182200007133的賬戶,用于楊某購買車輛。楊某、彭某某依約辦理了所購汽車的抵押登記手續。貸款發放后,楊某、彭某某未按照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自2014年1月起開始拖欠借款本息,至2014年8月1日,楊某、彭某某尚欠某某銀行貸款本金316066.29元,利息118230.98元,且楊某的經營活動發生變化,導致不能按時償還貸款。現某某銀行委托湖南銀聯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訴訟,催收楊某的欠款,現某某銀行已支付律師代理費16715元。
以上事實,有《個人購車借款及擔保合同》、借款借據、按揭貸款個人還款明細表、機動車注冊登記信息、抵押登記信息、常住人口登記信息、發票、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楊某、彭某某與某某銀行簽訂的《個人購車借款及擔保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履行各自的義務。合同簽訂后,某某銀行依約發放貸款59.5萬元,已履行合同約定義務。但楊某、彭某某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某某銀行要求解除《個人購車借款及擔保合同》,要求楊某、彭某某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符合約定,本院予以支持。楊某以貸款購買的車輛(車牌號碼為湘ALG800)為其貸款提供抵押擔保,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某某銀行作為合法抵押權人,在楊某、彭某某不能按期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某某銀行要求處置抵押物并優先受償,符合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為實現債權,某某銀行委托湖南銀聯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并已支付律師代理費16715元,該費用約為訴訟標的的3.8%,符合有關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楊某甲為楊某向某某銀行借款提供擔保,在楊某不能按期償還借款的情況下,某某銀行要求楊某甲連帶償還借款本息并支付實現債權費用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2012年5月10日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與被告楊某簽訂的《個人購車借款及擔保合同》;
二、被告楊某、彭某某向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償還貸款本金316066.29元,利息118230.98元(計算至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約定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止);
三、被告楊某、彭某某向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支付實現債權的律師費16715元;
以上第二、第三項金錢給付義務,被告楊某、彭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四、被告楊某甲對上述第二、三項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對楊某、彭某某抵押的車牌號為湘ALG800的奧迪小型越野車處置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本案受理費8065元,財產保全費2693元,公告費560元,共計11318元,由被告楊某、彭某某、楊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盧 祎
人民陪審員 侯意輝
人民陪審員 王桂枝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劉望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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