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袁某某與被告喻某某、劉某某健康權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5閱讀量:(1448)
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湘0626民初517號
原告袁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張璋,湖南銀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肖斌,湖南銀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喻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袁燎原,湖南湘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劉某甲,農民。系劉某某之子。
原告袁某某與被告喻某某、劉某某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春蘭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進行了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璋、被告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燎原到庭參加了訴訟。2016年4月14日,被告喻某某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對原告傷殘等級、護理期限、傷殘原因進行重新鑒定。2016年5月15日,原告申請對后段醫療費進行重新鑒定。2016年7月6日,經被告喻某某申請,本院依法追加劉某某作為本案被告。2016年7月20日,原審判員李春蘭因休產假,本院依法變更由助理審判員劉奇志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璋、被告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燎原、被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2016年9月22日,本案由助理審判員劉奇志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第三次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袁某某、被告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5月13日下午一點左右,原告請被告喻某某到自家田里收割油菜籽,被告喻某某駕駛的收割機突然沖出原停穩之地一米遠,將原告撞傷。經鑒定,原告傷情屬捌級傷殘,自受傷之日起需一人護理三個月,誤工期為六個月,預計后段醫療費3000元。被告駕駛的拖拉機未年檢,存在安全隱患,加之被告喻某某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此次事故的發生,被告喻某某應對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喻某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23633.05元。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變更殘疾賠償金按10993元/年標準計算、護理時間按2個月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按9691元/年計算,原告總損失相應變更為126730.55元。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被告喻某某的身份信息,證明原告及被告喻某某的訴訟主體資格;2、報警案件登記表、案發情況說明、聯合收割機檔案信息,證明本次交通事故是由于被告的操作不當引起的,且被告駕駛的聯合收割機多年未進行年檢,存在安全隱患;3、原告住院病例、住院醫藥費收據、鑒定費用票據,證明本次事故自己支付了醫療費1598.3元、鑒定費2000元;4、岳陽市漢昌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檢查意見書,證明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八級傷殘,殘疾賠償金60360元、誤工費12606元,護理費10800元,后期治療費3000元;5、被扶養人身份證明,證明原告有兩個扶養對象應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告喻某某辯稱,收割機是撞的原告的腿部,并沒有傷及胸部,原告的胸部受傷與收割機的撞擊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存在疑問;劉某某明知原告已年過六旬仍同意其進行幫工,存在過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作為劉某某的義務幫工人,劉某某可在受益范圍內給原告適當補償;原告自己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事故發生負有很大的責任;對原告單方委托的鑒定意見,保留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
被告喻某某提交了以下證據:1、行駛證,證明本案出事的農用機是合法且經過年檢的;2、駕駛證,證明原告是有合法駕駛農用車資格的;3、湘雅司鑒中心[2016]臨鑒字第426號鑒定意見書,證實本次事故與原告的傷情沒有因果關系;4、鑒定費用票據,證實被告為重新鑒定支付3045元。
被告劉某某辯稱,劉某某是請喻某好來收割油菜,是按一畝多少錢承包給喻某好的,并未請喻某某;包括原告、劉某某、劉儉林在內的三家人是相互幫工的形式收油菜;劉某某妻子也在此次事故中受傷,只是傷得不重;
被告劉某某沒有提交證據。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認證如下:對證據1,兩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對證據2,被告喻某某對報警案件登記表、案發情況說明沒有異議,對聯合收割機信息有異議,認為其駕駛的收割機已年檢,被告劉某某對報警案件登記表及聯合收割機信息沒有異議,對案發情況說明劉某某表示不知情,本院對兩被告均認可的報警案件登記表予以采信,案發情況說明的情況與原告及兩被告的陳述基本一致,本院予以采信,聯合收割機信息表與被告喻某某提交的駕駛證行駛證不相符,本院不予以采信;對證據3,被告喻某某對證據3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原告有家庭遺傳性的骨病,原告損害結果與侵權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被告劉某某則表示不清楚,本院認為證據3中醫療費及鑒定費票據均系正規制式票據,真實合法,且與病歷資料相互印證,故本院對證據3予以采信;對證據4,被告喻某某對真實性有異議,認為原告只住了一天院,不可能構成八級傷殘,故申請重新鑒定,被告劉某某表示不清楚鑒定意見,本院認為該鑒定意見書系有資質的鑒定機構所作,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對證據5,被告喻某某對合法性有異議,認為證明內容不明確,被告劉某某表示不清楚被扶養人身份證證明,本院認為,該證明無經辦人簽名,證據形式不合法,且沒記其他戶籍證明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信。
對被告喻某某提交的證據,對證據1、2被告劉某某均無異議,原告認為,證據1可以證明事發時收割機沒有進行年檢,證據2證明喻某某駕駛方向盤型收割機與駕駛證準駕機型不符,本院認為,證據1、2系農機管理部門出具,真實可信,本院予以采信;對證據3,原告對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鑒定結論是無法判斷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并沒有確定沒有因果關系,被告劉某某表示不清楚證據3是否真實,但事發時原告受傷是肯定的,但傷多重就不知道了,本院認為,證據3系原告及被告喻某某選定的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所作,真實合法,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采信,因鑒定結論并未確定原告的傷情與收割機的撞擊沒有因果關系,故對該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采信;證據4原告認為與原告無關,本院認為該組證據均系正規發票,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審理過程中,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本院依法調取了2015年5月20日平江縣加義鎮大青村民委員會組織原告方與被告喻某某進行調解所制作的會議記錄;本院分別于2016年7月6日、2016年8月9日、2016年8月22日對原告袁某某進行調查,并制作了調查筆錄3份,2016年7月6日對被告劉某某進行了調查,并制作了調查筆錄1份,2016年8月8日、2016年8月22日、2016年9月7日對被告喻某某進行了調查,并制作調查筆錄3份,2016年8月8日、2016年9月7日對喻某好進行了調查,并制作了調查筆錄,2016年8月23日對大青村村主任喻某甲、村支書喻某乙、治保主任李某乙進行了調查,并分別制作了調查筆錄,2016年9月1日,對平江縣第一人民醫院骨科醫生李政進行調查并制作了筆錄;以上調查筆錄及調取的會議記錄均已在庭審中當庭出示并宣讀,并聽取了出庭當事人的意見,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已采信的有效證據,結合開庭審理情況,查明本案事實如下:
原告袁某某夫婦與劉某某夫婦、劉某林夫婦三家人協商輪流互助收割油菜,由劉某某請喻某好的收割機來收割,按100元/畝收費,費用三家人各自負責。被告喻某某與喻某好各出資50%購置并共同經營一輛牌號為湘06-A1***的全喂入自走式聯合收割機,兩人沒有對合伙債務如何承擔進行約定。喻某某持有準駕機型為“S”的聯合收割機駕駛證。
2015年5月13日下午13時許,原告袁某某在幫劉某某家收割油菜的過程中,在原告給由被告喻某某駕駛的未年檢的牌號為湘06-A1***的全喂入自走式聯合收割機投喂油菜桿的時候,停穩的收割機突然往前沖,撞到原告大腿部位,導致原告以屁股先著地的方式摔倒在田里。原告被人扶起后在田邊休息一陣后自行回家,當時未發現原告有發生骨折。2015年5月13日晚19時許,被告喻某某到原告家中看望了原告,當時原告躺在床上休息。2015年5月13日晚23時許,原告由其兒子送往平江縣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天,2015年5月14日上午,轉往瀏陽市骨傷科醫院進行了門診治療,2015年5月21日、5月29日原告又到瀏陽市骨傷科醫院進行了復查和門診治療,共計花費醫療費1598.3元。
2015年5月19日8時許,原告袁某某之子童某保向平江縣公安局加義派出所報警稱自己母親袁某某被開收割機的喻某某撞了,請求公安機關幫助。加義派出所民警到場處理,并制作了報警案件登記表,該表記載簡要案情為,童某保之母袁某某請喻某某到他家田地收割油菜,收割機沒有停穩,撞了袁某某一下,致使袁某某背部受傷,雙方要求村上先進行調解。
2015年5月20日晚,平江縣嘉義鎮大青村村民委員會組織原告及被告喻某某進行調解,會議由李某乙主持,村長喻某甲作會議記錄,村支書喻某乙、原告的兒子及兒媳、被告喻某某到場參加。喻某某講述的事發經過為,在收割油菜的過程中,由喻某某駕駛操作收割機不慎傷及原告雙腿,致使原告摔倒傷及右后背部肋骨。村委會組織調解后不久,被告喻某某夫婦去原告家中看望了原告,并給了原告1000元錢。
2015年11月3日,原告傷情經岳陽市漢昌司法鑒定所鑒定為胸12、腰1椎體壓縮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傷殘等級屬八級傷殘,需自受傷之日起由一人護理三個月,自受傷之日起休息六個月,預計后段醫療費3000元。
2016年7月12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鑒定中心作出湘雅司鑒中心[2016]臨鑒字第426號法醫學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原告袁某某胸12、腰2壓縮性骨折,前緣壓縮1/2構成八級傷殘,護理期二個月,后期治療費用約3000元或按實際發生金額計算,根據現有送檢影像學資料無法判斷胸12及腰2骨折與2015年5月13日外傷之間的因果關系及參與度。
原告袁某某受傷前與其夫童典康在家務農,農作物并不用于出售,家庭開支全由其子童某保負責,兩人并無收入來源。平江縣第一人民醫院的X線檢查報告單顯示原告存在腰椎退行性病變及骨質疏松。訴訟中,原告表示不要求被告劉某某承擔責任。被告喻某某與原告同屬平江縣加義鎮大青村,被告喻某某并未聽說過本案事故發生后原告有摔倒或受到過其它傷害。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一、原告的損失如何確定?二、被告喻某某駕駛的收割機撞擊原告大腿部位致原告摔倒與原告胸12、腰2骨折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三、對原告的損失,原告及兩被告應當如何來承擔?
關于焦點一,經審核,本院依法認定原告的損失有:醫療費1598.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元、殘疾賠償金62660.1元(10993×19×0.3)、護理費7082.33(42494÷12×2)、交通費酌情支持1000元、鑒定費1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共計88800.73元。因原告受傷之后并未住院,亦未進行手術治療,也沒有安裝內固定,后段醫療費并不確定是必然發生的費用,故本院不予支持;誤工費因原告事發時已年滿60周歲,其雖尚從事部分農業作業,但并不以此作為收入來源,不存在誤工損失,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不予支持;營養費,無醫囑及鑒定意見支持,本院不予支持;被扶養人生活費,原告未提供合法有效證據證實存在被扶養人,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申請對后段醫療費進行重新鑒定所產生的鑒定費,因重新鑒定后的后段醫療費與第一次鑒定并無差異,故因重復鑒定產生的鑒定費600元應由原告自行承擔,本院只支持鑒定費1400元;被告喻某某進行重新鑒定的費用3045元,因重新鑒定后的護理期限比原告單方委托鑒定的護理期限少一個月,故本院酌情由原告負擔1000元;精神撫慰金,綜合考慮被告喻某某對事故發生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經濟能力及平江縣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15000元。
關于焦點二,因原、被告雙方確認收割機是撞擊了原告大腿部位并致原告摔倒,而原告經鑒定為胸12、腰2骨折,并不能直接確定兩者之間有因果關系;而原告單方委托岳陽市漢昌司法鑒定所所作的漢昌司法鑒定所[2016]臨檢字第3164號鑒定意見書沒有對收割機撞擊原告大腿部位致原告摔倒與原告胸12、腰2骨折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進行鑒定;湖南省湘雅司法鑒定中心作出湘雅司鑒中心[2016]臨鑒字第426號法醫學鑒定意見書則認為根據現有送檢影像學資料無法判斷胸12及腰2骨折與2015年5月13日外傷之間的因果關系及參與度;在沒有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有無因果關系鑒定意見的前提下,應綜合本案的事發經過、原告治療過程等事實及證據來分析原告的傷殘與收割機的撞擊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本案中,不論是平江縣公安局加義派出所的報警案件登記表,還是平江縣加義鎮大青村村民委員會的會議記錄都證實,因被告喻某某駕駛收割機撞擊原告腿部致使原告后背部受傷,這與原告經鑒定為胸12、腰2壓縮性骨折的結果所顯示的原告受傷部位一致,三者相互印證;平江縣第一人民醫院骨科醫生李政表示,從醫學角度,老年人由于骨質疏松,胸腰椎壓縮性骨折是比較常見易發的,有時打噴嚏也有可能引起胸腰椎壓縮性骨折,在有外力作用的情況下,特別是屁股先著地的摔倒、墜落則有極大的可能性導致胸腰椎壓縮性骨折。事發時原告已滿60周歲,且平江縣第一人民醫院的X線檢查報告單顯示原告存在腰椎退行性病變及骨質疏松,故從醫學角度來看,原告以屁股先著地摔倒在田里是有極大可能性導致原告胸12、腰2壓縮性骨折;平江縣第一人民醫院骨科醫生李政認為,胸腰椎壓縮性骨折發生時有的有明顯癥狀,有的沒有明顯癥狀,壓縮沒有超過1/2的情況下,一般不會影響傷者行走,故從醫學角度來看原告當時被撞倒后,沒有發現有骨折,并且能自行走回家是可能的;從原告被收割機撞倒到被送至平江縣第一人民醫院治療,中間僅有約10個小時的時間,期間被告喻某某還曾到原告家中看望原告,當時原告是躺在床上休息,可見原告當時已感身體不適,且被告喻某某與原告同村且相隔不遠,喻某某并沒有聽說過或提交證據證明原告被收割機撞倒回家后有過摔倒或其他外傷情況發生;被告喻某某主張原告有家族遺傳性的骨病,容易骨折的意見,沒有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根據“高度蓋然性”理論,結合本案現有證據,足以認定被告喻某某駕駛收割機將原告撞倒與原告胸12、腰2壓縮性骨折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關于焦點三,被告喻某某駕駛收割機未年檢的收割機,將原告撞倒并導致原告胸12、腰2壓縮性骨折,被告喻某某存在重大過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之規定,被告喻某某因過錯侵害原告民事權益,致原告八級傷殘,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喻某某是在從事合伙經營活動過程駕駛收割機撞擊了原告并致使原告受傷的,對由此產生的侵權之債屬于喻某某與喻某好的合伙債務,且兩人未就合伙債務的承擔進行約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按兩人出資比例,各自承擔50%的賠償責任,且互負連帶責任;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之規定,被告喻某某及其合伙人喻某好作為連帶義務人,均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故原告只訴請由被告喻某某承擔全部侵權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喻某某承擔超過自己應承擔的數額后有權向喻某好追償;原告袁某某幫助被告劉某某收割油菜,雙方是幫工關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之規定,原告作為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由本案被告喻某某來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劉某某作為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劉某某請喻某好與被告喻某某合伙經營的收割機來收割油菜,按100元/畝付費,劉某某與被告喻某某、喻某好之間為承攬關系,劉某某為定作人,被告喻某某及其合伙人喻某好為承攬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定,被告喻某某作為承攬人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對原告造成損害,且被告喻某某持有準駕機型為“S”的聯合收割機駕駛證,具有駕駛該肇事收割機的資質,被告劉某某不存在選任的過失,故劉某某作為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正確投喂油菜時被突然往前沖的收割機撞倒致傷,原告自身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綜上,原告因傷損失88800.73元,應全部由被告喻某某予以賠償,被告喻某某已向原告支付的1000元及原告應當負擔的鑒定費用1000元可予抵減。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第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第、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喻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袁某某因傷損失人民幣88800.73元(被告喻某某已支付給原告的1000元及原告應當負擔的鑒定費用1000元可予抵減);
二、被告劉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三、駁回原告袁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履行款項請匯入此賬戶:收款人:平江縣國庫集中支付局,賬號:280000464**2,開戶行:湖南平江匯豐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行號:320557500**6,匯款時請寫明案號、原、被告名稱。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772元,減半收取1386元,由被告喻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劉奇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田 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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