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詹某某與中南大學某某二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5閱讀量:(1613)
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芙民(未)初字第1822號
原告詹某某。
法定代理人詹某(詹某某的父親),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楊美蓮,湖南銀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南大學某某二醫院,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人民中路*號。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院長。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該醫院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蔣某某,男,該醫院醫務部職員。
原告詹某某因與被告中南大學某某二醫院(以下簡稱某某二醫院)發生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由審判員鐘建林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余曉琴、柳滿希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4年5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姚萍擔任庭審記錄。原告詹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美蓮,被告某某二醫院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和蔣某某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詹某某訴稱:詹某某的父母無意中發現詹某某左眼視物偏斜、感視物有重影,遂于2011年12月1日帶詹某某到某某二醫院就診。門診診斷:間歇性斜視。接診醫師認為詹某某斜視應自小就存在,并告知詹某某的父母手術是唯一的治療方案。詹某某的父母當即對斜視診斷提出疑慮,并提示詹某某出現斜視的時間很短,是否可以先做多方面檢查,明確病因后再定,但接診醫生堅持已見,未醫囑詹某某做其他方面的檢查。遵照某某二醫院醫師的醫囑,詹某某于12月5日入住某某二醫院治療。入院后,詹某某的父母再次向醫生詢問了病情,并再次提出是否須進一步完善相關檢查,但主治醫生仍診斷為斜視,并同樣告知只能通過手術治療,也沒有做相關檢查。12月6日上午,某某二醫院在全麻下為詹某某行左眼斜視矯正術。12月8日,某某二醫院醫囑詹某某出院,出院醫囑:滴眼藥水,一周后到院復查。詹某某術后即出現術眼眼臉抬不起,跳舞時跌倒等現象。詹某某父母認為系手術創傷和麻醉后的正常反應,需時間恢復,故沒引起重視。2011年12月17日,詹某某第一次返回某某二醫院復查,詹某某的父母將上述異常現象告訴了接診醫師,但接診醫師解釋為“創口恢復需要時間”,并醫囑繼續滴眼藥水,一個月后復查。復診回家后,詹某某眼臉下垂現象日趨加重,詹某某的母親曾多次通過電話向某某二醫院的主治醫帥反映情況和咨詢解決辦法,但主治醫生仍告訴詹某某的母親沒問題,無需緊張,詹某某的父母遂一直等到第一次復診后近一個月,于2012年1月7日再次到某某二醫院復查。復診時,主治醫生初步診斷為重癥肌無力,建議詹某某到神經內科就診。神經內科接診醫生通過一系列檢查診斷為重癥肌無力,并建議做胸腺CT檢查。自2012年1月9日開始,詹某某相繼在多家醫院就診,均確診為重癥肌無力,否定了有關左眼間歇性斜視的診斷,并認為左眼突發斜視是重癥肌無力所致,是重癥肌無力的臨床表現之一。2012年1月12日,詹某某在某某醫院兒科住院,進行了兩個療程的甲基潑尼松龍沖擊療法等治療,共住院15天,于2012年1月27日出院。出院至今一直在口服激素藥物治療。詹某某認為某某二醫院對詹某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并因此造成詹某某的眼肌型重癥肌無力所致的左眼外斜變成內斜,加重了重癥肌無力的病情,延誤了治療時機,降低了自愈的幾率,嚴重影響了詹某某疾病的轉歸,加重了治療難度,增加了治療費用,造成了經濟損失,因此某某二醫院應對詹某某的損害后果承擔完全的責任。為維護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某某二醫院賠償詹某某:1、醫療費13958元;2、護理費5800元;3、交通費12895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540元;4、住宿費、餐飲費292元;6、營養費900元;7、殘疾賠償金46828元;8、后期治療費6000元;9、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10、鑒定費6750元,合計103963元。
被告某某二醫院辯稱:某某二醫院對詹某某所患疾病診斷為外斜正確,一旦診斷就應該盡快手術,四歲以內手術的效果要比四歲以上好,本案給詹某某進行手術的時機也是正確的。2、外斜與重癥肌無力是兩種疾病。3、詹某某從病發到檢查出來已經有2個月。綜上,詹某某的起訴沒有事實依據,請求法院駁回詹某某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詹某某的父母因無意中發現詹某某左眼視物偏斜、感視物有重影,于2011年12月1日帶詹某某到某某二醫院門診就診。某某二醫院門診診斷:間歇性外斜,建議行斜視矯正術。此后,詹某某于12月5日以間歇性外斜入住某某二醫院。入院診斷:間歇性外斜。診療計劃:1、完善相關檢查,明確診斷;2、擇期手術。次日11:22-12:22,某某二醫院對詹某某在全麻下行左眼斜視矯正術。手術順利,術中無特殊,術畢眼位正。詹某某從某某二醫院出院后,因感不適,又到某某二醫院門診檢查,12月17日的某某二醫院門診病歷記載:左眼充血。2012年1月7日某某二醫院門診診斷:重癥肌無力,建議看神經內科。詹某某在某某二醫院門診及住院治療期間,共計花去住院醫藥費4241.29元、門診檢查費96元。此后詹某某2012年1月12日入住中南大學某某醫院(以下簡稱某某醫院)治療。入院診斷:重癥肌無力(眼肌型)。2012年1月16日開始甲強沖擊治療,后于2012年1月27日出院。出院診斷:1、重癥肌無力(眼肌型);2、支氣管炎。詹某某在治療期間,花去住院醫藥費5335.80元、門診醫藥費4285.2元。此后,詹某某還到北京協和醫院門診檢查,花去交通費764元。
詹某某認為某某二醫院在對詹某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要求賠償,向本院提起訴訟。本案審理中,詹某某就醫療過錯向本院申請司法鑒定。重慶法醫驗傷所接收本院委托,于2014年3月28日就醫療過錯責任鑒定事項作出了重法(2014)醫鑒2字第86號《醫療過錯司法鑒定意見書》。分析說明:(一)詹某某重癥肌無力(眼肌型)診斷成立。(二)某某二醫院對詹某某診斷間歇性外斜的依據欠充分,采取左眼斜視矯正術欠妥當。(三)詹某某重癥肌無力與某某二醫院實施的左眼外斜矯正術無直接因果關系,但手術及麻醉可為重癥肌無力的誘發或促進因素。(四)目前詹某某遺留左眼內斜15度左右,屬左眼斜視矯正術后及重癥肌無力的后果。鑒定意見:某某二醫院在對詹某某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隨后于2014年4月29就醫方的過錯參與度補充回函:1、對于醫療過錯參與度,目前全國無統一標準,各地現行標準無明確規定,但一般認為誘因參與度為10%-20%,主要因素參與度為50%-90%。2、患兒重癥肌無力與某某二醫院實施的左眼外斜矯正術無直接因果關系。3、某某二醫院在對詹某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損害后果(左眼斜視)由手術及重癥肌無力共同所致;醫療過錯行為為主要因素(參與度70%)。重慶法醫驗傷所接受委托就后續醫療費進行鑒定,出具了重法(2014)臨鑒2字第10089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詹某某左眼內斜可行手術矯正,費用需人民6000元左右;但因患兒有重癥肌無力,手術可能導致重癥肌無力復發及手術失敗。重慶法醫驗傷所還接受委托就傷殘等級進行鑒定,出具重法(2014)臨鑒2字第196號《傷殘等級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詹某某目前傷殘等級屬十級傷殘。詹某某為做上述鑒定,花去鑒定費6750元。另還因鑒定花去交通費3200元、住宿費182元、伙食費110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舉證的當事人身份戶籍資料、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病歷資料、醫藥費收據、鑒定費收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回函、交通費票據及當事人的陳述等經庭審質證的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詹某某因患重癥肌無力(眼肌型),到某某二醫院門診求診,某某二醫院予以門診檢查并收住院,對詹某某診斷為間歇性外斜并行左眼斜視矯正手術治療。故詹某某與某某二醫院之間醫療關系成立。詹某某在某某二醫院手術后不適,后到某某二醫院復查,到某某醫院、北京協和醫院就診,被診斷為重癥肌無力(眼肌型),遂認為某某二醫院在對詹某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要求某某二醫院賠償。某某二醫院則認為自己的診斷及手術治療均沒有過錯,不同意賠償。雙方就醫療過錯賠償事宜幾經協商不成,釀成糾紛,形成訴訟。對此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醫療機構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經雙方協商選定的鑒定機構重慶法醫驗傷所接受本院委托,根據重慶市司法局《醫療過錯司法鑒定規則(試行)》對某某二醫院的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鑒定,鑒定意見表明某某二醫院在對詹某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詹某某的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參與度為70%。上述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科學依據充分,本院予以采信。根據鑒定意見,某某二醫院對詹某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其過錯與詹某某的人身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某某二醫院應當賠償詹某某70%的人身損害。
關于詹某某應獲賠償的具體損失項目及金額,本院依法合理認定如下:1、醫療費,包括在某某二醫院的住院醫藥費4241.29元、門診費96元;在某某醫院的住院醫藥費5335.80元、門診醫藥費4285.2元,合計13958.29元。詹某某還主張賠償在北京協和醫院的門診醫藥費1600元,因沒有票據證實,不予認定。2、后續治療費6000元,有鑒定意見證明,予以認定。3、交通費,包括趕赴重慶進行鑒定的飛機票3200元、赴北京門診的火車票764元,有票據證實,予以認定,其他省內交通費,酌情認定為500元,總計4464元。4、鑒定費6750元。5、殘疾賠償金,按照2013年湖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414元、十級傷殘計算,為46828元。6、護理費,按住院18天,聘請護工合理薪酬標準每天100元計算,為1800元。詹某某要求賠償其他時間內護理費,因沒有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證明作為依據,不予認定。7、住宿費182元,伙食費110元,有票據證實,予以認定。8、營養費,酌情認定為500元。9、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住院18天,每天30元計算,為540元。以上總計81122.29元。對于以上物質性的人身損害,詹某某訴訟請求超出以上金額部分屬于不合理訴求,不予支持。對于以上物質性人身損害,某某二醫院應當賠償其中的70%即56792.60元。詹某某因某某二醫院有過錯的醫療行為造成十級傷殘的損害后果,其所受精神痛苦是確實的,故還應獲賠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金額本院酌情確定為5000元,訴訟請求的超額部分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中南大學某某二醫院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詹某某醫療費、后續治療費、交通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住宿費、伙食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56792.60元;
二、中南大學某某二醫院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詹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如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詹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898元,由中南大學某某二醫院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鐘建林
人民陪審員 余曉琴
人民陪審員 柳滿希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姚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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