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龔某某與中南大學某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5閱讀量:(1776)
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開民一初字第03215號
原告龔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金輝,長沙市開福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中南大學某某醫院,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某某路*號。
法定代表人孫某,系該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楊美蓮,湖南銀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龔某某訴被告中南大學某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唐樂賢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陳文藝、李和蓮組成合議庭,并于2015年5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代理書記員宋敏擔任庭審記錄。原告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金輝、被告中南大學某某醫院委托代理人楊美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龔某某訴稱,原告因陰莖龜頭處長出一個約4mm的泡,表面光滑,于2010年9月13日在某某醫院皮膚科陳明亮教授處就診,診斷為“尖銳濕疣”,未經化驗就進行了激光治療。2010年11月19日,原告去某某醫院皮膚科陳教授處復查,外表上并看不出什么明顯痕跡,陳教授卻說復發了,在病歷本上記錄著“陰莖龜頭可見幾個米粒大小褐色丘疹”,在沒有任何化驗及檢測手段的情況下,開出了激光化療單。到治療室去做時,××教授與手術醫生交接不清,激光治療根本沒標明患處的坐標、數量與大小。此次術后,傷口化膿出血,陳教授束手無策,臨陣退縮。原告于2010年12月14日轉掛了謝紅付教授的號,采用持續敷藥的方法,通過一個星期的治療后,傷口雖然勉強愈合,但當時是隆冬季節,七天中腹部外露敷藥,引起嚴重感冒,日夜咳嗽不停,腹部出現墜痛,疝氣冒出,陰莖疼痛加劇。謝教授囑咐原告看泌尿外科。2011年1月10日原告在被告中南大學某某醫院看泌尿外科、普外科,診斷為:1、左腹股溝斜疝。××,2011年7月16日某某醫院彩超顯示雙側副睪囊腫(左側多發)。××人的生命繳學費。至今唯有腹股溝疝,于2011年10月在市立一醫院進行了修復,得到緩解,其他陰莖刺痛、睪丸脹痛、××酸痛,均日益加劇。這些癥狀都是在被告中南大學某某醫院皮膚科陳教授所做“尖銳濕疣”激光手術治療之后陸續發生的。陳教授“尖銳濕疣”診斷不明確,原告至今不知道自己得××,因激光治療導致并發癥,被告應當賠償。故訴請法院判令:一、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107800元;二、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100000元。庭審中原告變更第一項訴請為: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27434.40元,鑒定費10900元,護理費10800元,交通費7260元,住宿費612元,中草藥費用49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營養費10000元。
被告中南大學某某醫院辯稱,本案是涉及復雜的醫療問題,因此應當以鑒定結論為判決依據,而根據鑒定結論,本案經過了兩次鑒定,一次是長沙市醫學會的鑒定,一次是北京法源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長沙市醫學會得鑒定確定被告是沒有責任的。根據北京法源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看,某某醫院存在的醫療過錯只與激光術后的創面感染,××、××具有因果關系,承擔的是主要責任,而對原告主張的左腹股溝斜疝、雙側副睪頭部多發囊腫與某某醫院沒有任何因果關系,××所發生的費用和所產生的復查費予以剔除,而且責任要按比例分擔,某某不是承擔全責。根據鑒定結論看,營養期只有1至15天,最長不超過15天的營養期限。
經審理查明,2010年9月13日原告因龜頭處生長一4mm的小泡(新生物),到某某醫院皮膚科就醫,門診診斷為:尖銳濕疣,行激光治療,并行外用、口服藥物預防感染。2010年9月26日復診潰瘍面基本愈合,無分泌物。2011年11月19日因尖銳濕疣復發再行門診激光治療,口服頭孢克肟膠囊。2010年11月24日門診診斷為:已行激光治療2次,目前傷口化膿出血。此后至2011年1月24日,原告多次門診治療術后創面感染、××,××。2011年1月10日普外門診診斷:左腹股溝斜疝,××,處理為擇期住院行疝手術治療。2011年1月24日診斷為左側腹股溝疝、疝目前暫不處理,觀察,看泌尿外科。
據原告提供的門診票據,2010年9月13日至2011年9月共計花費門診費4446.50元;在2012年4月19日至2014年1月21日期間原告在某某二醫院門診花費2620元。因原告遺失部分門診票據,某某大學某某醫院補開門診收費票據1509.50元,中南大學某某二醫院補開醫藥費收據2562.46元。上述門診費共計11138.46元。被告質證意見為:對原告提供的在中南大學某某醫院、中南大學某某二醫院門診醫療費中有正規發票的予以認可、補充的正規發票予以認可;
另,2011年4月15日至20011年5月7日,原告在長沙市第一醫院住院治療,住院共計22天。入院診斷為前列腺增生癥狀、腹股溝斜疝,出院診斷為左腹股溝斜疝、前列腺增生、××、COPD、××等。出院醫囑為注意營養休息、繼續必要門診治療、不適隨診。醫藥費花費6131.75元,其中醫保支付4248.12元,自費1883.63元。2011年10月11日至2011年10月21日原告在長沙市第一醫院住院治療,共計住院10天。入院診斷為左腹溝疝、前列腺增生癥。出院診斷為左側腹股溝斜疝,××、××、前列腺增生癥。醫藥費花費6085.13元,其中醫保支付3979.09元,自費2106.04元。2013年10月9日至2013年11月1日原告在湖南省中醫院湖南中醫藥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住院治療,共計住院23天。××、左側附睪頭囊腫、雙側腹股溝淋巴結腫大。××、左側附睪頭囊腫、雙側腹股溝淋巴結腫大。出院醫囑為注意休息、繼續治療、避風寒、調飲食、不適隨診。醫藥費花費9944.32元,其中醫保支付8198.13元,自費1746.19元。對原告三次住院醫療費自費部分共計5735.86元,被告予以認可。
后原告以被告對其“尖銳濕疣”的診斷、××、腹股溝斜疝、雙側附睪頭囊腫為由起訴至本院。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對原告在中南大學某某醫院就醫時醫方是否存在過錯、對原告尖銳濕疣確診、被告治療對原告是否造成損害后果以及承擔責任比例(過錯參與度)、原告傷殘等級、后續治療費、營養費等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于2014年9月4日作出(京)法源司鑒(2013)臨鑒字第124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告對原告的診療活動中存在過錯;該鑒定機構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京)法源司鑒(2014)臨鑒字第127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一、某某醫院在對原告診療活動中存在過錯,與原告尖銳濕疣激光治療術后創面感染、××,××具有關聯性。因果關系程度從法醫學立場認為屬于主要因果關系程度;二、原告患有左腹股溝斜疝、雙側附睪頭部多發囊腫,與被告診療活動無直接關聯性,即無因果關系;三、傷殘等級無法給予明確意見,暫無后續治療指癥,營養期為1-15日。鑒定費花費8700元。
另查明,原告在長沙市第一醫院門診、湖南省腫瘤門診,中南大學某某醫院注射,東方男科醫院門診,長沙市岳麓區楚濟堂大藥房楓林店購藥,長沙市開福區松湘楚濟堂大藥房購藥等進行相關治療共計花費4695.60元。
另據原告提供:2012年3月14日在長沙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費用發票(未提供原鑒定鑒定結論),主張花費鑒定費2200元;另原告去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件鑒定中心鑒定所購買的火車票及住宿費發票,主張花費交通費517元、住宿費612元;原告主張花費護理費10800元,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被告質證意見為:是經過了長沙市醫學會的鑒定,當時鑒定結論是被告沒有責任;對火車票三性無異議,交通費和住宿費請求法院酌情考慮;護理費無合法憑據,不予認可。
上述事實有證明、病歷記錄、醫藥費票據、司法鑒定意見書、質證筆錄、鑒定費發票,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一、本案系一起因醫療診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原告與被告存在醫患關系,據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鑒定,被告某某醫院在對原告診療活動中存在過錯,與原告尖銳濕疣激光治療術后創面感染、××,××具有關聯性,因果關系程度從法醫學立場認為屬于主要因果關系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因尖銳濕疣激光治療術后造成的創面感染、××,××的損害后果,被告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本院酌定被告對原告的損害后果承擔8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20%的責任;據鑒定意見原告患有的左腹股溝斜疝、雙側附睪頭部多發囊腫,與被告診療活動無直接關聯性,即無因果關系,被告無需承擔責任。被告認為應剔除醫藥費中左腹股溝斜疝、雙側附睪頭部多發囊腫的治療費用,但未申請鑒定,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的認定:
1、醫療費21569.92元,原告在中南大學某某醫院、中南大學某某二醫院門診醫療費共計花費11138.46元,在長沙市第一醫院三次住院醫療費自費部分共計5735.86元,被告均予以認可,原告在長沙市第一醫院門診、湖南省腫瘤門診,中南大學某某醫院注射,東方男科醫院門診,長沙市岳麓區楚濟堂大藥房楓林店購藥,長沙市開福區松湘楚濟堂大藥房購藥等進行相關治療共計花費4695.60元,均有相應正式發票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醫療費共計21569.92元(11138.46元+5735.86+4695.60元)。
2、伙食補助費2750元,原告三次住院天數共計55天,本院酌定住院伙食補助費按50元每天計算,共計2750元(50元/天×55天);
3、護理費3300元,原告主張護理費10800元,原告住院55天,但未提供正式護理費發票予以證實,其護理費可酌情以其住院天數,按60元每天計算,共計3300元(60元/天×55天),對超過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4、鑒定費10900元。原告在長沙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花費鑒定費2200元,原告提供了相應的票據,本院予以認可。在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鑒定花費8700元,鑒定費共計10900元(2200元+8700元),有相應鑒定費發票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5、交通費2000元,原告主張花費交通費7260元,但未提供足額的與其就醫時間、地點相符的正式票據,本院不予支持。考慮到原告診治確會發生相關費用,本院酌定交通費為2000元;
6、住宿費612元,原告主張因去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鑒定,花費住宿費612元,符合實際情形,且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可;
7、營養費1500元,原告主張營養費10000元,但據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鑒定意見,原告為營養期為1-15日,本院酌定按營養期15天,營養費每天100元計算,共計1500元。對原告主張超過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8、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被告某某醫院在對原告診療活動中存在過錯,系導致原告尖銳濕疣激光治療術后創面感染、××,××的主要原因,并導致原告長期治療,對其精神造成較大的損害,對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酌定5000元。
綜上,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為47631.92元,根據上述確定的責任比例,由被告賠償原告38105.54元(47631.92元×80%),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南大學某某醫院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龔某某各項損失38105.54元;
二、駁回原告龔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339元,由原告龔某某承擔1094元,被告中南大學某某醫院承擔2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唐樂賢
人民陪審員 陳文藝
人民陪審員 李和連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書記員 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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