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1-28閱讀量:(1407)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巴法民初字第02215號
原告曾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羅玉寨,重慶精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顏小輝,重慶精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中區鄒容路*號,組織機構代碼9028**9-5。
負責人曾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唐沙沙,重慶允直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曾某某與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險重慶分公司)、王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湯華巍獨任審判,于2014年6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羅玉寨、顏小輝,被告某某財險重慶分委托代理人唐沙沙、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曾某某訴稱,2013年9月30日,其在上班途中,經巴南區渝南大道大山村輕軌站路段時,與被告王某某駕駛的渝A10***小型轎車相撞,導致其受傷。原告受傷后,當即被送往巴南區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1、輕型閉合性顱腦外傷,頭皮裂傷;2、左側腓骨頭撕脫骨折;3、左側趾骨上下支骨折;4、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原告住院37天后,依醫囑出院休養。2013年10月14日,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分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肇事車在被告某某財險重慶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F原告訴請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鑒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后期康復治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96514.63元。
被告某某財險重慶分公司辯稱,對本案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渝A10***號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20萬,購買了不計免賠險)。本案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墊付本案原告及另一事故傷者醫療費各5000元。被告王某某為主責,應承擔70%的責任較為適宜。
被告王某某辯稱,其在本案事故中并無違法駕駛行為,原告等人對本案事故的發生過錯較大,故對交警部門事故責任劃分有異議,但未申請符核實。原告損失應由其保險公司替代賠償,不足部分再與原告按相應責任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30日6時20分許,被告王某某駕駛自有的渝A10***小型轎車沿巴南區渝南大道由魚洞往炒油場方向行駛,行駛至大山村輕軌路段時,與行方向由右至左橫過道路的行人即原告曾某某等三人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當即被送往巴南區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1、輕型閉合性顱腦外傷,頭皮裂傷;2、左側腓骨頭撕脫骨折;3、左側趾骨上下支骨折;4、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原告住院37天,出院醫囑:注意休息、門診外科繼續治療、休息30日、加強營養、不適隨訪等。原告用去門診治療費1725.23元。2013年10月14日,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分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曾某某等三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2014年2月11日,經重慶市巴南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曾某某左膝關節喪失活動功能達10%以上屬10級傷殘,后期康復治療費約需13000元。2014年3月28日,經重慶市巴南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部分護理依賴建議主張120日,誤工損失日評定為120日。原告共支付鑒定費2500元、??茩z查費250元。
另查明,原告曾某某系農村戶口。原告于2009年底至2013年初居住于界石鎮新華街125號3單元2-1,現隨其子黃某居住于巴南區渝南大道*號*幢*。本案事故發生前,原告在巴南區園林所從事雜工工作。渝A10***號車在被告某某財險重慶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20萬,購買了不計免賠險)。本案事故發生后,被告某某財險重慶分公司已將交強險10000元理賠完畢,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醫藥費1276.13元。審理中,原、被告一致同意按15%的比例扣除非醫保用藥。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到庭陳述,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案、醫療費發票、居委會及派出所證明、房產證、結婚證、戶口簿、房地產買賣協議、抵押合同、司法鑒定意見、鑒定費收據等;被告提供的醫藥費發票、保單等證據在案為據,經當庭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利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人身傷亡的,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系被告王某某駕駛機動車與原告曾某某橫過道路未確保安全相結合造成。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王某某應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曾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故本院根據本次事故的原因力、作用及過錯,認定被告王某某應承擔本案事故的80%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20%的民事責任較為適宜。由于渝A10***號車在被告某某財險重慶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被告人保財險巴南支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由該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不足部分再由被告王某某與原告按責任比例承擔。原告訴請被告賠償,理由正當,本院對其合理損失應予支持。
經審查,結合原告訴請,本院確認原告因本案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為:1、醫療費3001.36元(1725.23元+1276.13元);2、鑒定費2300元,??茩z查費25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1184元(32元/天×37天);3、護理費2960元(80元/天×37天),因原告未提供其護理人員實際造成誤工損失的依據,故本院參照當地護工工資標準計算;4、誤工費8386元(25508元/年÷365天/年×120天),因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實際造成的誤工損失,故本院參照其所從事的相近行業居民服務業平均工資計算,誤工時間為鑒定意見120日;5、殘疾賠償金45936元(22968元/年×20年×10%),原告雖系農村戶口,但至事故發生之日已在城鎮居住生活滿1年以上,故其殘疾賠償金可按城鎮標準計算;6、營養費,根據醫囑酌情主張1000元;7、精神撫慰金酌情主張3000元;8、康復治療費,原告已因該傷殘部位獲得了殘疾賠償金,本院不予主張。
綜上,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68017.36元,被告某某財險重慶分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護理費2960元、誤工費8386元、殘疾賠償金45936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共計60282元。原告超出交強險限額的5185.36元(不含鑒定費2300元,??茩z查費250元),扣除按雙方約定比例的非醫保類醫療費450.20元(3001.36元×15%)后,根據被告王某某分擔賠償80%及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的約定,被告某某財險重慶分公司應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原告3788.13元[(5185.36元-450.20元)×80%]。對超出商業三者險的非醫保用藥及鑒定費、??茩z查費,由被告王某某賠償原告2400.16元[(2300元+250元+450.20元)×80%],扣除其已支付原告1276.13元,被告王某某在本案中應再支付原告1124.03元。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
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曾某某交通事故經濟損失68017.36元(含精神撫慰金);
二、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曾某某交通事故經濟損失3788.13元;
三、被告王某某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外賠償原告曾某某交通事故經濟損失1124.03元;
四、駁回原告曾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二、三項,限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履行,逾期支付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10元,減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擔221元,被告王某某承擔884元(訴訟費已由原告自愿墊交,被告王某某承擔的案件受理費應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支付原告,本院預收的訴訟費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并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210元,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湯華巍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 齊海濤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