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周某某、西安某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9閱讀量:(1432)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雁民初字第00739號
原告王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雷軍宏,陜西弘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男,漢族。
被告西安某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二路1號。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該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樊嘵周,陜西嘉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尚淑莉,陜西嘉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與被告周某某、西安某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被告西安某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樊曉周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遂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己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2006年3月15日,原、被告三方共同簽訂借款合同。在簽訂合同之日原告向被告周某某提供借款人民幣1050000元,同時約定還款期限為2006年4月15日,如到期不能償還,則由保證人西安某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但合同到期后,被告周某某拒不履行還款責任。現請求法院判令:
1.被告周某某和西安某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償還借款1050000元及違約金6500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西安某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辯稱,被告西安某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沒有為原告王某與被告周某某之間的借款關系提供擔保,本案的105萬元由周某某實際收取,借條上的公章印記未辦理公章使用審批手續,故該105萬元應為周某某個人的借款。該借條對西安某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由周某某承擔還款責任。原告王某與被告周某某之間的借款關系沒有生效,主合同未生效,擔保合同也不可能生效。另外,即使被告西安某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為被告周某某提供了擔保,也是違反《公司法》強制規定的,因而無效。故被告西安某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被告周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未出庭應訴,亦提供答辯意見。
原告王某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證據一、2006年3月15日簽訂的《借款合同》。
證據二、2006年3月15日周某某出具的借條。
證據三、快速匯款回單。
被告西安某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當庭質證認為:
證據一、公章真實,真實性無異議。
證據二、借條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都有異議。
證據三、真實性無異議,關聯性有異議。
被告周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未出庭應訴,無法質證,亦未提交任何證據。
被告西安某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
本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經庭審后確認的證據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2006年3月15日,原告王某與被告周某某共同簽訂了《借款合同》,被告西安某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系該合同的保證人,在上述合同上蓋有西安某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公章。合同約定了具體的借款金額、還款期限、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義務及保證條款等內容。該合同第四條約定,“借款人應按期還款,如逾期償還借款,出借人有權追回借款,并要求借款人按照未償還借款金額10%的比例按月承擔違約金。”第五條保證條款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保證人自愿為借款人提供保證,在借款人到期不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歸還借款時,由保證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同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條一張,內容為:今借王某先生人民幣一百零五萬元整,借期2006年3月H日至2006年4月15日。合同到期后,被告周某某拒不履行還款責任.另查,《借款合同》簽訂時,被告周某某系被告西安某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
上述事實,有《借款合同》、周某某出具借條、快速匯款回單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并經當庭核對無誤。
本院認為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貴任的行為。本案中,原告王某與被告周某某共同簽訂了《借款合同》,被告西安某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系該合同的保證人,在上述合同上蓋有西安某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公章。該合同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恩表示,合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則該《借款合同》是有效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借款合同》笫五條保證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保證人自愿為借款人提供保證,在借款人到期不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歸還借款時,由保證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故被告周某某和被告西安某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應當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另外,被告西安某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辯稱借款系周某某個人所借,但《借款合同》簽訂時,被告周某某系被告西安某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貴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之規定,故被告西安某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應當償還借款1050000元。該合同笫四條約定,“借款人應按期還款,如逾期償還借款,出借人有權追回借款,并要求借款人按照未償還借款金額10%的比例按月承擔違約金。”且該合同約定了保證人的責任包括違約金,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規定,故原告主張違約金650000元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二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周某某和西安某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某支付借款1050000元及違約金65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4550元,由二被告連帶承擔。因原告已預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欠款時,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關寶年
審判員 石麗屏
代理審判員 宋亮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 李赫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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