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謝某某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一審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9閱讀量:(17300)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東一法刑初字第768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某某,男,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某某某,漢族,文化程度小學,個體戶,戶籍所在地為江西省贛州市。因涉嫌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羈押并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現押于東莞市看守所(上橋)。
辯護人譚南昌,廣東旗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以東一區檢訴刑訴[2015]4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3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施智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自2013年11月起,被告人謝某某為牟利在其經營的位于東莞市高埗鎮某某百貨店內販賣淫穢影碟。2014年11月17日16時45分許,謝某某在其百貨店內以20元販賣5張淫穢影碟給李某某和戴某某時被民警當場查獲,并在店內繳獲被告人謝某某持有的疑似淫穢影碟128張,李某某在謝某某處購買的疑似淫穢影碟5張。經鑒定,上述當場繳獲的133張光碟均屬于淫穢物品。
上述事實,被告人謝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李某某、戴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物證淫穢DVD光碟、現金,書證到案經過、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調查函、淫穢物品檢驗鑒定報告,被告人謝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現場指認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謝某某的辯護人譚南昌庭后向本院提交辯護詞,提出以下主要意見:一、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謝某某販賣230張淫穢光碟,只有被告人謝某某的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不應予以認定;二、被告人謝某某獲利較少;三、被告人謝某某系偶犯、初犯、無犯罪前科,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四、對指控被告人謝某某構成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無異議,但因被告人謝某某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不大,請求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無視國法,以牟利為目的,販賣淫穢影碟,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謝某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謝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隨案移送的現金人民幣20元屬于被告人謝某某違法所得財物,應當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謝某某的辯護人譚南昌提出指控被告人已販賣230張淫穢光碟的事實只有被告人陳述,無其他證據佐證,不應予以認定,且被告人謝某某系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歸案后主動坦白犯罪事實,在本案中獲利較少的上述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謝某某以牟利為目的販賣淫穢物品的犯罪行為,嚴重敗壞社會風氣,腐蝕受眾思想,易誘發其他犯罪,故對辯護人譚南昌提出對被告人謝某某適用緩刑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視被告人謝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謝某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二、隨案移送的現金人民幣2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樹棠
代理審判員 李麗萍
人民陪審員 賴美元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黃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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