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耿某某與景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1-30閱讀量:(1436)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東二法民三初字第587號
原告:耿某某,男,住江蘇省銅山縣。
委托代理人:周子凡,廣東大洲律師事務所律師(于2013年5月13日撤回委托)
委托代理人:葉偉豪,廣東大洲律師事務所輔助人員。
委托代理人:祁勝舉,廣東大洲律師事務所律師(于2013年5月13日委托)。
被告:景某某,男,住河南省魯山縣。
被告:深圳市某某吊裝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該公司員工。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負責人:尤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梁承雍,廣東國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負責人:郭某某。
原告耿某某訴被告景某某、深圳市某某吊裝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運輸公司)、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深圳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陳映華獨任審判。根據(jù)原告的申請,本院依法追加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某財險深圳公司)為本案的共同被告。本案于2013年5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祁勝舉,被告深圳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平安財險深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承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景某某、某財險深圳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耿某某訴稱:2012年8月30日,被告景某某駕駛粵BD4***號重型專項作業(yè)車碰撞工地上支架,造成鐵支架位置碰撞行人原告耿某某,造成原告耿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被告平安財險深圳公司、某財險深圳公司分別承保了粵BD4***號重型專項作業(yè)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訴請法院判決:1.被告賠償醫(yī)療費255元、后續(xù)醫(yī)療費11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900元、營養(yǎng)費2500、殘疾賠償金41235.6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2798.51元、鑒定費1800元、誤工費21230元、護理費12193.33元、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1310元、交通費2295元、住宿費22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共計144767.44元;2.訴訟費由四被告承擔。
被告平安財險深圳公司辯稱:1.答辯人墊付了醫(yī)療費10000元,答辯人只承保了粵BD4***號重型專項作業(yè)車的交強險。2.原告的部分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被告某財險深圳公司書面辯稱:1.答辯人僅承保了粵BD4***號重型專項作業(yè)車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對交強險賠償完畢后的剩余部分賠償。2.醫(yī)療費發(fā)票金額僅為175元,80元的拐杖費收據(jù)真實性無法確認,且醫(yī)療費器械費用屬于殘疾賠償金范圍,后續(xù)復查費2000元無醫(yī)囑,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適用農(nóng)村標準,原告提供的勞動合同不能證明原告在單位工作一年以上。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誤工費證據(jù)不足,沒有社保記錄、銀行工資轉(zhuǎn)賬單。護理人員誤工費證據(jù)不足,只有單位的誤工證明,沒有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未提供任何證據(jù)。交通費、住宿費、營養(yǎng)費過高。交通費、住宿費票據(jù)無法確認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
被告深圳運輸公司辯稱:答辯人支付了原告5000元生活費、34483.1元醫(yī)療費,視為答辯人墊付的賠償款。
被告景某某沒有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8月30日,被告景某某駕駛粵BD4***號重型專項作業(yè)車(登記車主:被告深圳運輸公司)在東莞市厚街鎮(zhèn)康樂路興業(yè)家居施工現(xiàn)場行駛時左后輪碰撞工地上支架,造成鐵支架位置碰撞行人原告耿某某左腳,造成原告耿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交警部分處理認定:景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耿某某不負事故責任。被告深圳運輸公司及被告平安財險東莞公司確認,被告景某某是被告深圳運輸公司雇請的司機,事發(fā)時被告景某某在履行職務,原告對此沒有異議。
被告平安財險深圳公司承保了粵BD4***號重型專項作業(yè)車的交強險,被告某財險深圳公司承保了粵BD4***號重型專項作業(yè)車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率險。事發(fā)均在保險期限內(nèi),被保險人是被告深圳運輸公司。全國統(tǒng)一交強險保險限額為:交強險有責保險限額122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無責限額11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無責限額1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無責限額1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是1000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嗽谑褂帽槐kU機動車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的直接損毀,對被保險人依法應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第十六條約定:“除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依據(jù)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事發(fā)后,原告東莞仁康醫(yī)院住院治療118天,共花費醫(yī)療費43524.96元(其中被告平安財險深圳公司支付了10000元,被告深圳運輸公司支付了33524.96元),門診費958.5元(被告深圳運輸公司支付)。出院診斷:左側(cè)脛腓骨下段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左內(nèi)踝骨折等。醫(yī)囑:二期取內(nèi)固定費用約9000元(以最終出院費用為準),住院期間留陪護1人,不適隨診。原告主張其出院后花費門診費175元,并提供金額共計175元的徐州市黃集鎮(zhèn)衛(wèi)生院門診發(fā)票,但未能提供上述費用相應的門診病歷。原告主張拐杖費80元,是指原告根據(jù)傷情需購買拐杖輔助行走而花費的費用。2013年3月12日,原告經(jīng)廣東路通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因車禍致左下肢體損傷,構成九級傷殘。原告為此花費鑒定費1800元。
原告屬農(nóng)村戶口,定殘之日年滿36周歲。耿某甲、張某某、耿某乙、耿某丙、耿某丁分別是原告的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女兒,事發(fā)時分別年滿67周歲、64周歲、11周歲零1個月、13周歲零10個月、5周歲零10個月。耿某甲、張某某共生育3個子女(包括原告,均已成年)。原告提供江蘇天地鋼結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工資證明、勞動合同,顯示:原告耿某某及案外人黃雨艷是該公司的員工。耿某某的平均工資為3300元/月,因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住院無法上班,該公司從2012年8月30日起停發(fā)耿某某的工資。黃雨艷月工資是3100元/月,因耿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請假照顧,請假期間沒有發(fā)放工資。原告訴請按照耿某某3300元/月的標準計算至定殘前一天共193天的誤工費。原告訴請按照原告妻子黃雨艷3100元/月的標準計算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原告訴請按照1310元/月的標準計算親屬2人處理事故各誤工15天的誤工費,未能提供相應的工作收入證明。原告訴請交通費2295元,并提供了多份交通費票據(jù)。原告訴請親屬2人處理事故各住宿15天的住宿費2250元,未能提供相應的住宿費票據(jù)。另,被告深圳運輸公司支付了5000元賠償款給原告。
以上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保險條款、醫(yī)療費發(fā)票、診斷證明書、費用清單、收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工資證明、勞動合同、營業(yè)執(zhí)照、親屬關系證明書、戶口本、交通費票據(jù)、墊付信息瀏覽表及本院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是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訴請的各項損失應如何計算,各被告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劃分準確,本院予以采信。
對于本案的民事賠償責任問題。原告相對于粵BD4***號重型專項作業(yè)而言,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第三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于原告方的事故損失,應先由被告平安財險深圳公司在交強險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直接賠付給原告。原告超過交強險限額的事故損失,按照事故責任賠償比例,由被告景某某承擔100%的賠償責任。鑒于原告及被告深圳運輸公司、平安財險深圳公司均確認被告景某某是被告深圳運輸公司的司機,事發(fā)時在履行職務。本院予以確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規(guī)定,本案被告景某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深圳運輸公司承擔。被告深圳運輸公司承擔的上述賠償責任由被告某財險深圳公司根據(jù)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約定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直接賠償給原告,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深圳運輸公司承擔。
對于原告的事故損失,本院依法認定如下(被告墊付的費用也屬于原告的損失,本院予以一并計算):
1、醫(yī)療費:對于出院后花費的門診費175元,未能提供上述費用相應的門診病歷,不能確認該費用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確認。醫(yī)療費共44483.46元[住院醫(yī)療費43524.96元(其中被告平安財險深圳公司支付了10000元,被告深圳運輸公司支付了33524.96元)+門診費958.5元(被告深圳運輸公司支付)],本院予以確認;
2、后續(xù)醫(yī)療費:原告二期取內(nèi)固定的費用是必然發(fā)生的費用,根據(jù)醫(yī)囑,本院予以支持9000元。對于原告訴請的后期復查費2000元,沒有相應的醫(yī)囑證明且尚未實際產(chǎn)生,本院不予支持;
3、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廣東省2012年度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50元/天×住院118天=5900元;
4、營養(yǎng)費: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
5、殘疾賠償金: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nèi)舾蓡栴}的通知》第四條的規(guī)定,此項損失包含以下兩部分:①殘疾賠償金:原告屬農(nóng)村戶口,定殘之日年滿36周歲,殘疾賠償金依法計算20年為:9371.73元/年(2012年度廣東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20%(傷殘系數(shù))=37486.92元;②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耿某甲、張某某、耿某乙、耿某丙、耿某丁事發(fā)時分別需被扶養(yǎng)13年、16年、6年零11個月、4年零2個月、12年零2個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被扶養(yǎng)人有數(shù)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經(jīng)計算,以上5人被扶養(yǎng)人年生活費前12年超過2012年度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6725.55元/年,故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計算為:(6725.55元/年×12年+6725.55元/年÷12個月×2個月(耿某丁)÷2(父母共同扶養(yǎng))+6725.55元/年×5年(耿某甲1年+張某某4年)÷3(3名子女共同扶養(yǎng))]×20%(傷殘系數(shù))=18495.26元。以上兩項共計55982.18元;
6、鑒定費:1800元,是原告確定其損失的合理支出,有相應的發(fā)票,本院予以支持;
7、護理費:原告未能提供醫(yī)療機構的意見證明護理人員的身份情況,對原告訴請按照黃雨艷3100元/月的標準計算的意見不予采納。本院參照東莞市一般護工水平標準計算1人護理為:50元/天×住院118天=5900元;
8、誤工費:原告訴請誤工時間計算至評殘前一天共193天合理,原告是江蘇天地鋼結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員工,工資為3300元/月,誤工費計算為:3300元/月÷30天×193天=21230元;
9、交通費:處理事故的交通費應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標準計算,結合本案的案情及原告提供的票據(jù),本院酌情支持1500元;
10、住宿費:原告訴請住宿費2250元,但未能提供相應的住宿費票據(jù),考慮原告處理事故的具體情況,本院酌情支持500元;
11、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根據(jù)原告的傷情,綜合本案的具體情況,本院酌情支持2名原告家屬因處理事故各誤工10天的誤工費,原告未能提供處理事故人員的工作收入證明,本院酌情參照東莞最低工資標準1310元/月計算為:1310元/月÷30天/月×10天×2人=833.33元;
12、輪椅費:根據(jù)原告的傷情,原告購買輪椅的費用合理,本院予以支持80元;
13、精神損害撫慰金:事故造成原告身體一處九級傷殘,給其精神帶來一定的傷害,本院酌情以支持10000元。
以上第1-4項屬于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的賠償范圍,共60383.46元,已超出10000元的保險限額,根據(jù)以上理由,由被告平安財險深圳公司直接賠付原告10000元(該款已支付),剩余50383.46元,按照事故賠償責任比例,由被告深圳運輸公司承擔100%即50383.46元。
以上第5-12屬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的賠償范圍,共97825.51元,未超出110000元的保險限額,根據(jù)以上理由,應由被告平安財險深圳公司直接賠付原告97825.51元。
綜上,被告平安財險深圳公司共需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97825.51元給原告。被告深圳運輸公司共需賠付原告50383.46元,扣減被告深圳運輸公司已賠付的39483.46元(醫(yī)療費34483.46元+賠償款5000元),被告深圳運輸公司還需賠付原告10900元。被告深圳運輸公司承擔的10900元,屬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疇,沒有超出1000000元的保險限額,根據(jù)上述理由,由被告某財險深圳公司按照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第六條、第十六條的約定直接賠付給原告。
綜上所述,被告平安財險深圳公司共需賠付原告97825.51元被告某財險深圳公司共需賠付原告10900元。對于被告深圳運輸公司已賠付的39483.46元,可已被告某財險深圳公司另行協(xié)商解決。對原告超出以上計算標準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賠償97825.51元給原告耿某某;
二、限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賠償10900元給原告耿某某;
三、駁回原告耿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598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承擔398元,由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負擔1080元,由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擔1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陳映華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書 記 員 蔡楚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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