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與蔣某某、賀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30閱讀量:(1430)
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東三法樟民一初字第1083號
原告劉某某,男,公民身份證住址:重慶市榮昌縣。
委托代理人代紅濤、文偉娜,均系廣東華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蔣某某,男,公民身份證住址: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
被告賀某,女,公民身份證住址:四川省廣安市前鋒區。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蔣某某、賀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邱萬億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文偉娜、被告賀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蔣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被告蔣某某、賀某是夫妻,2015年1月23日,蔣某某向原告借款13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催收未果,因此,原告請求判令兩被告:1、償還借款13000元、違約金3120元、律師費2300元和逾期還款利息(利息依借款13000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5年3月24日起計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暫計至2015年10月13日利息為300元);2、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蔣某某未作答辯。
被告賀某辯稱,涉案借款是賭博款,賀某也不知情,無需償還。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23日,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蔣某某簽訂《借款協議》,由原告借款13000元給被告蔣某某,約定2015年3月23日前還款等,逾期還款,蔣某某應加付借款總額24%的違約金;借款期限到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因此,原告以訴稱理由訴至本院。
另查明,庭審中,原告放棄請求兩被告支付涉案借款的違約金、利息和律師費;被告蔣某某、賀某于2013年5月13日登記結婚,涉案借款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以上事實,有借款協議、結婚登記資料及本院庭審筆錄等附卷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蔣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和抗辯的權利;原告劉某某主張被告蔣某某向其借款13000元,有蔣某某與原告簽訂的《借款協議》為憑,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院予以確認;雙方約定的2015年3月23日前還款時間到后,原告多次催收借款未果,故起訴請求蔣某某歸還借款13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蔣某某、賀某于2013年5月13日登記結婚,涉案借款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的除外”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規定,現兩被告并未舉證涉案債務屬個人債務,也未舉證債務屬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的情形,因此,兩被告應共同承擔歸還原告涉案借款的民事責任;原告放棄請求兩被告支付涉案借款的違約金、利息和律師費,這是當事人處分權利,本院準許。
綜上所述,原告訴訟請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則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本院缺席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蔣某某、賀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劉某某借款13000元;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4元,由原告劉某某承擔41元,被告蔣某某、賀某承擔9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邱萬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 王雅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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