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熊某某與成都市某某鋼鐵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01閱讀量:(1675)
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成華民初字第4134號
原告熊某某。
原告孫某。
委托代理人劉芳,四川達民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楊尚科,四川達民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成都某某鋼鐵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龍潭寺東路。
法定代表人吳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惠芝,北京市中銀(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趙某某。
原告熊某某、孫某訴被告成都某某鋼鐵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伍宏山獨任審理,于2014年11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熊某某、孫某、原告委托代理人劉芳、楊尚科,被告委托代理人張惠芝、趙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熊某某、孫某訴稱,2013年10月24日,原告熊某某雇傭的司機孫某將載有價值271628元的螺紋鋼、盤元的東風牌廂式貨車(車牌號渝***)停放至成都市成華區龍潭寺某某鋼材城。2013年10月25日3時許,蘭志剛、陳健二人將貨車從停放處盜走,并將車上的螺紋鋼和盤元以二十四萬元的價格賣與他人,后將貨車丟棄。上述二人及介紹銷贓者已被判處盜竊罪,但因贓款被罪犯揮霍一空,最后僅向原告賠償了二萬余元(現仍由法院代收)。綜觀此事件,負責保管貨車的某某鋼材城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按照某某鋼材城的內部規定,貨車開出停放場所必須出示相關憑證,無憑證不得放行。不法分子在沒有憑證的情況下竟將車開走,導致保管物滅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賠償金271628元;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成都某某鋼鐵有限公司辯稱:一、原告訴稱的事實與理由,是基于保管合同關系,被告與原告之間是否建立了保管合同關系是關鍵,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管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保管合同是以交付保管物為成立要件,但是原告并沒有將保管物交與被告保管。通行證并不是保管合同保管物交付的憑證,并不表示被告將車輛交與被告保管。二、原告的車停放的車輛位置,不是被告管理范圍內,某某鋼材城是由三家單位組建,并不是所有都由被告管理,原告被盜車輛位置不是被告所管理的范圍。三、原告的賠償金額27萬元有異議,原告并沒有舉出證據證明計算標準。還有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的金額不一致。
經審理查明,原告熊某某與原告孫某通過簽訂雇傭合同形成雇傭關系。2013年10月24日,原告孫某駕駛車牌號為渝***的貨車進入龍崗鋼材城,先后在成都成實儲運有限責任公司倉儲中心和國家儲備物資管理局437處倉庫提取部分鋼材,并將車輛停放在國家儲備物資管理局437處倉庫旁邊后離開,車內裝有螺紋鋼、盤元等貨物。貨車進入某某鋼材城后,被告方開具某某鋼鐵總部基地車輛《通行證》,在成都成實儲運有限責任公司裝貨并結清費用后,成都成實儲運有限責任公司會開具《出門證》,原告憑上述共同通行憑證出入某某鋼材城。2013年10月25日3時許,案外人陳建、伙同蘭志剛將原告車輛盜走,將車內貨物賣給他人并將車輛丟棄,后被盜車輛找回,經鑒定盜竊金額為269484元。2014年4月21日,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華刑初字第176號刑事判決書,判處陳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責令陳建將違法所得退賠給被害人;2014年6月20日,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華刑初字第273號刑事判決書,判處蘭志剛有期徒刑六年八個月,將違法所得249484元予以退賠,扣押的贓款20000元發還給被害人孫某。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車輛被盜事實沒有異議,被告稱,某某鋼鐵總部車輛《通行證》中已經寫明夜間場地禁止停放車輛,貨物及車內貴重物品自行保管,如有遺失自行負責,并出示一組照片證明被告在某某鋼材城內盡到提示義務,原告認為該組照片系事后制作,且車輛《通行證》中的提示系對被告責任的減輕,因此對其證明內容不予認可。根據的被告申請,本院調取了本院(2014)成華刑初字第273號刑事一審卷宗,就證人詢問筆錄和犯罪嫌疑人訊問筆錄在庭上出示,以證明原告車輛系案外人盜竊后開車強行沖出某某鋼材城大門。原告對筆錄本身真實性無異議,但稱陳述內容不一定真實。
另查明,根據某某鋼鐵總部的用地規劃,被盜車輛停放在國家儲備物資管理局437處倉庫旁邊,此地屬于國家儲備物資管理局437處倉庫管理地塊。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雙方當庭陳述及提供的如下事實予以證實:某某鋼鐵總部基地車輛通行證、成都成實儲運有限責任公司出門證、照片、某某鋼鐵總部用地規劃圖、(2014)成華刑初字第273號刑事一審卷宗中部分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
本院認為,由于原、被告雙方對車輛停放地和車輛被盜的事實沒有異議,本案爭議焦點為雙方是否形成保管合同關系。
關于雙方是否形成保管合同關系,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首先,保管合同系實踐性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需要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需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或寄存人交付保管物的實際行為。原告雖然出示了某某鋼鐵總部基地車輛《通行證》和成都成實儲運有限公司出門證,但該《通行證》中已經寫明夜間場地禁止停放車輛,貨物及車內貴重物品自行保管,如有遺失自行負責,且該憑證沒有收取停車費,僅作為進出門憑證使用。在被告沒有明示收取停車費的情況下,原告并沒有提交足夠證據證明其向被告交付了貨車并由被告保管,上述憑證不足以認定雙方形成保管合同關系。其次,原告車輛停放地點從某某總部基地規劃管理圖和實際現場踏勘看,該地位于第三人國家儲備物資管理局437處經營管理區域。再次,根據被告向法院申請調取的(2014)成華刑初字第273號刑事一審卷宗中部分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罪犯是盜取車輛后無視被告方安保人員管理,駕車硬沖出某某鋼材城大門。綜上,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沒有形成保管合同關系,造成原告的財產損失,本院刑事判決書已確認由罪犯退賠,被告成都某某鋼鐵有限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本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熊某某、孫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687元,由原告熊某某、孫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伍宏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尹 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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