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代某某與董某某、常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05閱讀量:(1465)
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西民三初字第1480號
原告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國衛、馮英輝(實習),河南森合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董某某,又名董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梅衛星,洛陽市老城區西北隅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被告常某某,又名常某,女,19**年*月*日出生,系董某某之妻。
原告代某某訴被告董某某、常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國衛、馮英輝到庭參加訴訟,上列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代某某訴稱,2014年12月10日,被告董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口頭約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一個月。原告當天即通過朋友賬戶向董某某指定賬戶轉賬500000元,第二天,董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借款期滿后,被告未還本付息。請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歸還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30‰計付從2015年3月11日直至支付完畢);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董某某、常某某均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被告董某某向原告借款,原告通過其朋友賬戶向被告指定賬戶轉賬500000元,2014年12月11日,被告董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約定借期一個月。借款到期后,原告索要無果,訴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常某某與被告董某某系夫妻關系,該借款發生在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原告代某某與被告董某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有借條、轉賬憑證等為證,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未按約定歸還借款,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因借條對利息未作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常某某、董某某系夫妻關系,借款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故被告常某某應當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常某某、董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代某某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駁回原告代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800元,保全費3320元,由被告董某某承擔(原告已墊付,執行時一并清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呂宏海
代審判員 馬 瓊
代審判員 張 碩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書 記 員 王 艷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