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薛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06閱讀量:(1535)
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陜0116民初1366號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毅、付達文,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薛某某。
原告王某訴被告薛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原告將奔馳轎車陜A65***出租給被告,租金為55000元。被告一直未支付租金,并于2014年11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嗣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現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租車款55000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經傳喚未到庭,表示承認欠原告租車款55000元,但現在經濟緊張無力償還。
經審理查明:2012年原告將其所有車輛出租給被告,租金為55000元。2012年11月29日雙方就租車款進行結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條,欠款金額為55000元。為了確認該筆租賃款2014年11月18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條替代2012年11月29日的欠條。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無果,遂于2016年3月以上述訴稱訴至本院。庭審中,原告堅持訴訟請求,并提交2012年11月29日欠條一份,2014年11月18日欠條一份,用以證明被告欠原告租車款55000元的事實。被告經傳喚未到庭,亦未提供相關證據相佐證。因被告未到庭,本案調解程序未能進行。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及相關書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租賃原告車輛及欠租車款之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證據相佐證,且被告對租賃的事實及欠款的數額均認可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認定。被告作為車輛承租人應當及時支付租金,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5000元租車款之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薛某某支付原告王某租車款55000元。
本案受理費1175元,原告王某已預交,由被告薛某某承擔。
被告若未在本判決書指定期限內履行上述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文讓
審 判 員 紀勝利
人民陪審員 李運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何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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