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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連海事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大海商初字第269號
原告:某某海空通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別行政區葵涌貨柜碼頭路*號永得利廣場第一座*樓*室。
代表人:陳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華吉成,遼寧啟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欣,遼寧啟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阜新市某某木業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阜新彰武縣興工路*號。
法定代表人:趙某某,總經理。
被告:趙某某,女。
原告某某海空通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訴被告阜新市某某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被告趙某某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華吉成、王欣到庭參加了訴訟,某某公司和趙某某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某某公司訴稱:某某公司是趙某某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2014年4月15日,某某公司委托某某公司為其提供出口報關及海運運輸服務,裝貨地為大連,交貨地為美國新奧爾良市,雙方確定總服務費用為53300美元,支付方式為到付。同年6月12日,某某公司將某某公司集裝箱貨物發運,并于同日出具KKLUDL450205號提單。貨物到達目的港后,某某公司提供的收貨人在約定日期內經催促拒絕提貨,在海運承運人溝通后,仍未提貨。于是海運承運人按交貨地法律和慣例將貨物于2014年11月14日拍賣,拍賣價款為97000美元。拍賣價款用于抵扣拍賣費用及應繳納的海運費、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等費用后,仍不足以清償全部海運費和集裝箱超期使用費。某某公司多次致函某某公司要求支付,但被某某公司拒絕。無奈,經某某公司與海運承運人協商,某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海運承運人支付集裝箱超期使用費75000美元。某某公司認為,其接受某某公司委托辦理出口報關及海運運輸服務,按約完成了受托事宜,但某某公司及其指定的收貨人拒絕提貨,導致某某公司為其墊付了集裝箱超期使用費,尚拖欠4142美元海運服務費未付。為此,請求法院判令某某公司給付貨運代理服務費4142美元、集裝箱超期使用費75000美元,合計79142美元(折合人民幣493885元),趙某某對某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由兩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某某公司為其訴訟請求提供了以下證據:1、委托書傳真件及報關單,證明某某公司與某某公司通過協商以傳真形式建立了委托關系,由某某公司委托的報關行進行出口報關;2、某某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簽發的KKLUDL4503205號提單樣本,與某某公司約定貨物電放,故提單傳真給某某公司,證明某某公司從事的貨運代理業務包括經營無船承運人業務;3、KAWASAKIKISENKAISHA,LTD(以下簡稱“K”LINE公司)簽發的KKLUDL4503205號提單,證明涉案貨物由“K”LINE公司實際承運;4、某某公司業務人員與其美國代理人,以及“K”LINE公司之間的往來電子郵件,證明貨物在目的港因無人提貨,“K”LINE公司拍賣該批貨物及拍賣依據的運輸法條款,并要求某某公司支付運費和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等費用;5、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等費用明細清單,證明“K”LINE公司應收取的運費、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等費用計算明細,某某公司應付給“K”LINE公司集裝箱超期使用費75000美元;6、電匯憑證復印件及渣打銀行電匯客戶確認書,證明某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K”LINE公司支付了75000美元;7、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出具的代理服務費清單,證明某某公司與某某公司協商后確定的代理服務費共計53300美元,并通過貨物拍賣已收回(抵扣)47842美元,某某公司尚欠4142美元未付;8、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許可證,證明某某公司具有無船承運人資質;9、中信銀行來帳業務回單,證明某某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已經向某某公司在大連設立的辦事機構支付了涉案貨物運輸產生的雜費人民幣106845元;10、某某公司工作人員與趙某某的通話錄音,證明貨物到達目的港后,某某公司工作人員與趙某某協商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等問題;11、律師函,證明因某某公司指定的收貨人不提貨產生滯箱費等費用,某某公司多次以律師函方式向某某公司進行催告;12、阜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證明某某公司為趙某某設立的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某某公司和趙某某均未答辯。
某某公司和趙某某未到庭,應視為兩被告放棄了對某某公司提交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經審查,本院對某某公司提交的證據1中的報關單及證據2、3、4、5、6、8、9、10、12的真實性予以采信;證據1中的委托書雖沒有某某公司的簽章,但結合其他證據可以認定其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證據7沒有兩被告的簽章或簽字確認,雖有證據9證明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了部分費用,但仍不能佐證證據7所列的全部費用數額得到了兩被告的確認,故本院對證據7不予采信;證據11為律師函,證據本身對本案爭議事實不具有證明力,本案不予采信。
本院經審理查明:
某某公司已經在我國交通部登記備案,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質。2014年6月初,某某公司通過某某國際貨運(中國)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貨運大連公司,為某某公司為在中國開展業務成立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與某某公司多次協商,某某公司委托某某公司為其辦理涉案18個20尺集裝箱貨物(復合木地板)海運出口的訂艙、報關等業務,約定裝貨地中國大連、卸貨地點美國新奧爾良,運費到付。某某公司按某某公司的委托,通過某某貨運大連分公司就涉案貨物委托辦理出口報關等貨運代理業務,并以自己的名義向“K”LINE公司訂艙。貨物到達裝貨港大連后,某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簽發KKLUDL4503205號無船承運人提單,記載托運人為某某公司、收貨人DUPUY倉儲公司,通知方同收貨人,交貨聯系人為MOTHERLINES有限公司(該公司為某某公司在美國的代理人,以下簡稱M公司),裝貨港大連,交貨地美國新奧爾良,貨物為18個20尺集裝箱(復合木地板),運費到付。某某公司在該提單注明電放,并傳真給某某公司。同日,“K”LINE公司作為承運人就涉案貨物簽發同號海運提單,記載托運人為某某公司、收貨人及通知方均為某某公司在卸貨港的代理M公司,裝貨港大連,卸貨港美國長灘,交貨地為美國新奧爾良集裝箱堆場,運費到付。涉案貨物于2014年7月12日運抵交貨地。2014年7月21日,某某公司通過中信銀行向某某貨運大連公司支付了除運費以外的雜項費用人民幣106845元(含拖車費、操作費、港雜費、THC費用、提箱費、報關費等)。由于某某公司指定的收貨人在卸貨港一直未主張提貨,亦未支付運費,導致貨物未交付并占用集裝箱。
“K”LINE公司反饋給某某公司以下信息:涉案貨物于2014年10月28日在美國被“K”LINE公司拍賣,拍賣價款97000美元,扣除拍賣費用后凈收益為47842美元,“K”LINE公司應收運費及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總額為176683.3美元。經某某公司與“K”LINE公司協商,在“K”LINE公司以拍賣凈收益抵頂并減免部分集裝箱超期使用費后,某某公司同意在2014年12月31日前給付“K”LINE公司集裝箱超期使用費75000美元。某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通過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向“K”LINE公司支付了75000美元。
另查,某某公司為趙淑項投資設立的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某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
根據某某公司提交的被采信的證據,可以確認某某公司既接受某某公司的委托,轉托其國內設立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從事訂艙、報關、報驗等通常的貨運代理事務,也簽發提單從事無船承運業務,廣義上某某公司從事的本案事務均屬于海上貨運代理業務的經營范圍,可以認定某某公司與某某公司建立了出口貨物的海上貨運代理關系。由于某某公司為香港注冊法人,本案為涉港民事訴訟,沒有證據表明某某公司與某某公司雙方約定選擇了處理爭議適用的法律,某某公司主張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條第二款,且本案貨運代理業務關系的建立及大部分代理事務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本案適用與本案有最密切聯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某某公司未證明其與某某公司就運費數額達成約定,且未證明代理服務費4142美元的給付依據,故本院對某某公司的此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某某公司向“K”LINE公司支付了75000美元集裝箱超期使用費,從代理、運輸環節和相應的法律關系,該筆費用兼有不同的性質。其一、從某某公司與“K”LINE公司之間以海運提單證明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來看,因某某公司是提單上的托運人,故其相對“K”LINE公司是該筆費用的付款義務人;其二、從某某公司與某某公司之間的海上貨運代理關系來看,某某公司首先是貨運代理人,同時亦以無船承運人的身份出現,表明其在承擔承運人義務的基礎上亦延伸了在交貨地負有貨運代理義務,其應在貨物運輸的目的地切實履行貨運代理人的義務,即在無人提貨時及時按某某公司的委托或授權處理相關事務。本案集裝箱超期使用費是由于收貨人未提貨導致貨物超期使用集裝箱產生,某某公司對占箱及費用的產生沒有過錯。“K”LINE公司實際拍賣涉案貨物,某某公司對此亦無過錯。某某公司通過與海運承運人“K”LINE公司協商減免部分費用后支付的集裝箱超期使用費,兼屬于其從事貨運代理人為某某公司利益減少損失并墊付款項的行為。某某公司要求某某公司給付75000美元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訴訟請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某某公司為趙某某設立的自然人獨資公司,因兩被告未出庭應訴,放棄了舉證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因兩被告未舉證證明某某公司的資產獨立于股東趙某某自己的財產,故趙某某應對某某公司所負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阜新市某某木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某某海空通運有限公司墊付款項75000美元;
二、被告趙某某對前款判決款項向原告某某海空通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三、駁回原告某某海空通運有限公司對被告阜新市某某木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原告某某海空通運有限公司對被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某某公司和趙某某未按期履行本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708元(某某公司已預交),由某某公司負擔人民幣456元,由某某公司與趙某某共同負擔人民幣8252元。
如不服本判決,某某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某某公司和趙某某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 光
審 判 員 信 鑫
代理審判員 王正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王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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