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秦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08閱讀量:(1813)
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張錦民初字第0681號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孫芹,江蘇潤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秦某甲。
原告王某訴被告秦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路驪珠獨任審判,于2014年2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孫芹、被告秦某甲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1978年按農村風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于××××年××月××日生一子秦某乙,后于××××年××月××日補辦了結婚登記。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2006年雙方爭吵后,原告被被告趕出家門。為此,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秦某甲辯稱,夫妻雙方無根本性矛盾,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王某與秦某甲經人介紹相識,于1978年按農村風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秦某乙,后于××××年××月××日補辦了結婚登記。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2013年12月10日王某向本院起訴,要求與秦某甲離婚。庭審中,王某堅決要求離婚,秦某甲認為雙方無根本性矛盾,堅決不同意離婚,故調解未成。
上述事實,有婚姻登記信息、獨生子女證申請登記表及庭審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姻基礎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已生育一子,產生矛盾后原、被告雙方均應冷靜對待,及時化解,只要原、被告今后經常溝通,互諒互讓,珍惜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不準予原告王某與被告秦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該院(戶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工業園區支行營業部,賬號:10***99)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路驪珠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郭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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