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沈某某人事爭議執行案裁定書
發表于:2016-12-08閱讀量:(2003)
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3)張執字第1001號
申請執行人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孫芹,江蘇崔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執行人張家港市某某紙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張家港歐洲工業園(楊舍鎮塘市**村)。
法定代表人陸某某。
申請執行人沈某某與被執行人張家港市某某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紙業)勞動人事爭議糾紛一案,張家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張勞人仲案字(2013)第382號仲裁裁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該裁決書確認:張家港市某某紙業有限公司應支付沈某某醫藥費113元、鑒定費28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3120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54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30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861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2915元,共計164396元,限于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因被執行人張家港市某某紙業有限公司未履行義務,權利人沈某某申請執行,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164396元。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令,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查明,沈某某系張家港市某某紙業有限公司職工。2012年4月29日沈某某在工作中所發生的機械傷害事故中受傷,送至醫院住院治療12天。張家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沈某某所受傷為工傷,并經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沈某某傷殘等級符合八級。沈某某向張家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經缺席審理,作出張勞人仲案字(2013)第382號仲裁裁決書。
被執行人以經營困難為由未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沈某某要求以被執行人的機器設備抵款,雙方達成以機器設備抵款一次性了結本案的和解履行方案。后因沈某某反悔,該和解履行方案未能執行,但被執行人某某紙業仍堅持要求執行該和解履行方案。執行中,本院依法輪侯查封了被執行人所有的覆面機一臺、瓦欏機一臺、叉車一輛、甩紙機一臺,責令被執行人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并不得轉移、變賣、抵押、毀損等有損財產價值的行為。
另查明,此前,權利人任仕芝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某某紙業給付工傷補償款的(2012)張執字第0485號案件,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執行。本院未能查找到被執行有廠房、土地、銀行存款、車輛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亦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本院認為,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但債權的實現取決于被執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也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故本案已窮盡了執行措施,符合終結執行的條件。本案終結執行之后,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一經查實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張家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張勞人仲案字(2013)第382號仲裁裁決書第二條裁決的給付義務終結執行。
執行長 徐 輝
執行員 沈劍平
執行員 張曉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唐士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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