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戴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2閱讀量:(1482)
甘肅省蘭州市安寧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安民初字第152號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皮高磊,甘肅鑫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小龍,甘肅碩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戴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沛煒,上海市匯業(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戴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獨任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皮高磊、張小龍,被告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沛煒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原、被告經自由戀愛,于2009年10月1日登記結婚。婚后原、被告與原告父母一起生活。生育一女孩李某甲,孩子由原、被告及原告父母共同撫養。孩子出生后,被告性情大變,與家里人及其他親屬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后被告從原告處搬離達一年以上,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關系;2、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一次性支付至李某甲年滿十八周歲;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戴某某辯稱,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雙方婚前長達七年戀愛,感情基礎牢固。婚后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屬常理,并沒有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決定性事件發生。雙方有和好的可能,被告珍惜與原告的感情,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被告愿意與原告在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前提下,溝通解決生活中遇到的問題。故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3月開始自由戀愛,于2012年7月6日在蘭州市安寧區民政局登記結婚,結婚證號蘭安民補結字第2012***號。原、被告婚后與原告父母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李某甲。婚后原、被告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導致夫妻感情產生隔閡。庭審中,被告堅持認為夫妻感情并未徹底破裂,不同意離婚。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結婚證登記表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經質證后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應珍惜感情,互敬互愛,互諒互讓,遇事多溝通,冷靜處理,齊心協力共同撫育孩子健康成長。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應當共同面對,積極解決,不應草率離婚。雖雙方因家庭矛盾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夫妻感情,但不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表示愿意珍惜夫妻感情,與原告在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前提下,溝通解決生活中遇到的問題,不同意離婚。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綜上,原、被告應維持家庭穩定、和諧,為孩子營造良好的成長環境,使孩子能夠健康成長,故原告請求離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李某某請求與被告戴某某離婚,不予準許。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訴于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雷文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王馨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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