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簡某與方某某、覃某某合伙協議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3閱讀量:(1513)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良民二初字第1265號
原告:簡某。
委托代理人:李培東,廣西名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方某某。
被告:覃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元林,廣西行政經濟法律咨詢服務中心律師。
原告簡某與被告方某某、覃某某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孫華獨任進行審理。原告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培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方某某、覃某某不到庭參加訴訟,由其委托代理人張元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簡某訴稱:原告與兩被告于2013年3月18日合伙購買兩臺徐工牌旋挖鉆機,購機首付款壹佰萬元由原告向他人借款來支付。后為了方便管理,雙方經協商于2013年5月30日達成了一份《旋挖鉆接收協議書》,主要內容為:原告退伙,旋挖鉆機由被告接收,原告支付的購機首付款轉成被告方某某向原告借款,另由被告覃某某作為連帶保證人,并約定于2013年7月31日前一次性還清,月息為3.5%。被告于當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據”一份。之后被告于2013年7月22日已歸還原告50萬元,剩余款項雖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拖延未還。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0元及利息(從2013年9月1日起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利息至被告還清本息之日止,現暫計至2013年9月6日前的利息為1534元)。
原告簡某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旋挖鉆接收協議書》,證明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退伙,經退伙結算被告欠原告100萬元;2、借據,證明被告欠款數額、還款時間、利息約定及擔保情況;3、旋挖鉆接收協議書補充協議;證明被告對長住地址進行確認;4、被告基本信息表,證明兩被告是夫妻關糸。
被告方某某、覃某某答辯稱:關于借款50萬元無異議,借款利息請求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利率標準計算,從原告訴請2013年9月1日計算至借款還款之日。借款利息被告意見應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一倍計算。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1、原、被告雙方是否存在合伙關系?原、被告合伙有何約定?雙方是否全面履行約定義務,有何依據?2、原告訴請兩被告連帶償還借款50萬元及利息有何事實與法律依據?
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的認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經審查,原告提交的《旋挖鉆接收協議書》、借據、旋挖鉆接收協議書補充協議、被告基本信息表等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上述證據合法有效,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簡某與被告方某某于2013年3月18日合伙購買兩臺徐工牌旋挖鉆機,購機首付款100萬元由原告向他人借款來支付。后為了方便管理,雙方經協商于2013年5月30日達成了一份《旋挖鉆接收協議書》,主要內容為:原告退伙,旋挖鉆機由被告接收,原告支付的購機首付款轉成被告方某某向原告借款,由被告覃某某作為連帶保證人,并約定于2013年7月31日前一次性還清,月息為3.5%。被告于當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據”一份。被告覃某某作為保證人在借據上簽字保證。之后被告于2013年7月22日已歸還原告50萬元,剩余款項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還。原告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起訴,請求判令兩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0元及利息(從2013年9月1日起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利息至被告還清本息之日止,現暫計至2013年9月6日前的利息為1534元)。另查明,被告方某某、覃某某是夫妻關糸。
本院認為:第一,關于原、被告雙方是否存在合伙關系的問題。2013年3月18日原、被告合伙購買兩臺徐工牌旋挖鉆機,購機首付款100萬元由原告向他人借款支付。在合伙經營過程中,經雙方協商于2013年5月30日達成了一份《旋挖鉆接收協議書》,約定原告退出合伙,旋挖鉆機由被告接收,原告支付的購機首付款轉成被告方某某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覃某某作為連帶保證人,于2013年7月31日前一次性還清,月息為3.5%。原、被告經協商自愿達成的《旋挖鉆接收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本案中原、被告合伙購買旋挖鉆機、購機用于雙方共同經營,存在合伙關系。經營過程中雙方自愿協商達成散伙協議,雙方應嚴格履行散伙約定義務。
第二,關于原告訴請兩被告連帶償還借款50萬元及利息的問題。2013年3月18日原、被告協商合伙購買兩臺徐工牌旋挖鉆機、購機共同經營,首付款100萬元由原告向他人借款支付。在合伙經營過程中,經雙方協商于2013年5月30日達成了《旋挖鉆接收協議書》,原告自愿退出合伙,旋挖鉆機由被告接收,原告支付的購機首付款轉成被告方某某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覃某某作為連帶保證人,借款定于2013年7月31日前一次性還清,月息為3.5%。之后被告已于2013年7月22日歸還原告50萬元,剩余50萬元款項被告至今未還。原、被告經協商自愿達成的《旋挖鉆接收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應嚴格履行約定義務。原告訴請兩被告連帶償付原告人民幣500000元,自2013年9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利息至被告還清本息之日止,原告主張兩被告清償借款本息依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關于被告覃某某是否承擔連帶保證償還責任的問題。原、被告在合伙經營旋挖鉆機過程中,經雙方協商達成了《旋挖鉆接收協議書》,原告退出合伙,旋挖鉆機由被告接收,原告支付的購機首付款轉成被告方某某向原告借款,雙方于2013年5月30日立寫了《借據》,被告覃某某作為連帶償還保證人在借據上簽字保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覃某某作為被告方某某借款連帶清償保證人,同時被告方某某、覃某某是夫妻關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為此,本案中原告訴請被告覃某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方某某償付原告簡某500000元。自2013年9月1日起以500000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計算利息至被告還清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覃某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案件受理費8815元,訴訟保全費3020元,共11835元。由被告方某某、覃某某負擔。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履行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本院或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向該院預交上訴費(開戶名稱: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開戶銀行:某行南寧市竹溪分理處,賬號:0102****887017),逾期不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孫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 黃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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