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馬某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4閱讀量:(1558)
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冀1003刑初56號
公訴機關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無業。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現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辯護人楊杰,河北陳玉芹律師事務所律師。
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檢察院以廊廣檢公訴刑訴(2016)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犯詐騙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徐菲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董某、劉某,被告人馬某及其辯護人楊杰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間,被告人馬某向董某虛構某投資有限公司有更高利息的理財產品及隱瞞其從某投資有限公司離職的事實,在廊坊市廣陽區等地,騙取董某、呂某夫婦人民幣共計260000元。期間,被告人馬某給付利息人民幣6000元。
2014年9月3日,被告人馬某退還董某人民幣100000元。
2014年4月至同年8月期間,被告人馬某以投資某理財產品為由,在廊坊市某區多次騙取張某乙、劉某夫婦人民幣共計155750元。
2014年8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馬某退還張某乙、劉某人民幣100000元。
案發后,被告人馬某退還劉某人民幣4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甲、胡某、馬某、翟某的證言、被害人董某、呂某、張某乙、劉某的陳述、辨認筆錄、證明、賬戶歷史明細清單、交易明細清單、存款憑條、轉賬憑條、明細查詢、擔保合同、到案說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條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馬某當庭自愿認罪,且案發后,退賠了部分贓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此情節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馬某退賠被害人董某、呂某人民幣154000元;
責令被告人馬某退賠被害人張某、劉某人民幣157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董 平
審 判 員 潘 彥
代理審判員 許文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崔潤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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