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15閱讀量:(1830)
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3)林少刑初字第78號
公訴機關林州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閆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系本案的被害人。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
辯護人任合生,河南新天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付志增,河南新天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林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林檢刑訴(2013)2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閆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林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紀建栓依法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閆某某、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辯護人任合生、付志增到庭參加了訴訟。因本案涉及附帶民事訴訟,經(jīng)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林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與被害人閆某某曾因房基地問題發(fā)生過糾紛,積怨較深。2012年6月16日上午7時許,當王某甲去村東邊的地里干活要路過閆某某的地邊時,閆某某說以后不準其再從自己家的地上走,雙方再次發(fā)生口角,王某甲用木棍將閆某某左腿部打傷,致左腓骨近段骨折,經(jīng)法醫(yī)鑒定,閆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就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證人常某某、靳某某的證言、被害人閆某某的陳述、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jù)證實。公訴機關認為,王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閆某某請求在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判決賠償其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鑒定費合計38618.5元。
被告人王某甲否認案發(fā)當天打過被害人閆某某,并否認案發(fā)當天見過閆某某夫婦。其辯護人提出的意見是:一、從事實上看,起訴書指控的部分事實不符,王某甲在案發(fā)當時根本未見過閆某某,也就不可能打傷他,卷宗中大量證人證言可以證實;二、從證據(jù)上看,公訴人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王某甲構成故意傷害罪;三、從刑法原則上看,不能做出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等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論,應當根據(jù)疑罪從無的原則,判決王某甲無罪。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與被害人閆某某曾因身體權、財產(chǎn)損害賠償及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等方面發(fā)生糾紛,矛盾較深。2012年6月16日上午7時許,當王某甲去村東邊的地里干活路過閆某某的地邊時,閆某某說以后不準王某甲從自己家的地上行走,雙方再次發(fā)生口角,王某甲用木棍將閆某某左腿部打傷,致左腓骨近段骨折,經(jīng)法醫(yī)鑒定,閆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閆某某受傷后到林州市第三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51天,閆某某的損失有醫(yī)療費5553.10元(包括鑒定費280元)、誤工費2896.8元(20732元/年÷365天×51天)、護理費3546.11元(25379元/年÷365天×1人×51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530元(51天×30元/天)、營養(yǎng)費510元(51天×10元/天)、交通費酌情認定300元,上述各項費用共計14336.01元。閆某某系農(nóng)業(yè)戶口。
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經(jīng)控辯雙方當庭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王某甲、被害人閆某某的戶籍情況。
2、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三終字第101號民事判決書及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三終字第265號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王某甲與被害人閆某某之間曾因身體權、財產(chǎn)損害賠償及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等方面發(fā)生過糾紛。
3、林州市公安局五龍派出所出具的處警情況說明、扣押物品清單、傷情及物證照片證實案發(fā)當天公安機關的處理情況。
4、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害人閆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
5、林州市第三人民醫(yī)院及林州市中醫(yī)院醫(yī)療費票據(jù)及費用清單、交通費票據(jù)證實被害人閆某某住院醫(yī)療、鑒定及交通費用的支出情況。
6、鶴壁市公安局第四分局交管巡防大隊出具的抓獲證明證實被告人王某甲的到案情況。
7、證人靳某某(閆某某之妻)的證言:2012年6月16日早上,我和丈夫閆某某在自家房基地東邊的地里種玉米,我在地東頭面向東,丈夫在地西頭面向西。我聽到丈夫和王某甲說話,我丈夫說這是私人地,不讓王某甲走,我扭頭看到王某甲拿著棍子將我丈夫打倒在地,我就過去扯,王某甲在奪我丈夫手里的镢頭,他們爭奪時我到不了跟前,一會兒我村的常某某過來,才把他倆勸開。當時在場的還有王某甲的弟媳馮某某。
8、證人常某某的證言:2012年6月16日上午七時許,我去地里干活路過閆某某家房基地時,我聽見閆某某和王某甲在東邊地里爭吵,到跟前后看見他們在互罵,我就嚷了王某甲一頓,王某甲就跟著我離開了,當時在場的還有王某甲的本家弟媳。
9、證人馮某某(王某甲之本家弟媳)的證言:王某甲是我大爺家的兒子,閆某某與我是同一個村,他們兩家因為房基地的事有過矛盾。事發(fā)當天,我在我大爺家地里種玉米,派出所的人到地里找王某甲時我才知道他們生氣了。當時去地里時,我丈夫拉水在前面,我是一個人去地里的,我沒有見王某甲,也沒有見閆某某夫婦。
10、證人王某乙(王某甲之父)的證言:王某甲是我兒子,當天你們派出所到地里找王某甲時,我才知道生氣的事。我們是早上五時多去地里種玉米,他是從臨淇回來和我們一起干活的,他到地里后沒有離開過,后來我問他打閆某某沒有,他說他沒有打。
11、證人祿某某的證言:那天早上吃飯的時候,王某甲騎摩托車從南邊過來,把車停在我家門口,他叫我和妻子去幫忙種玉米,我同意了。他說要回家看看他父親,我就陪他回家了一趟,他見他父親吃過飯了,我倆就往我家走,然后我和妻子以及王某甲、王某甲的父母、王某丙的妻子一起往地里走,王某丙用三輪車拉水。我們在地里干活時,聽見村南邊閆某某房基地處有人喊王某甲,我們也不知道發(fā)生了什么事,后來才知道是派出所找他。
12、證人王某丁的證言:我家與王某甲、閆某某都是近鄰家,他們兩家因為房基地的事有過矛盾,生過氣。那天早上,我和丈夫祿某某在家門口時,看見王某甲騎摩托車回來,說讓我們幫忙去種玉米,后來我們倆口子、王某甲父親、好像還有馮某某就一塊去地里了,王某丙開三輪車拉水走的另一條路。那天,王某甲一直在地,沒有離開過。
13、被害人閆某某陳述:我家與王某甲家因為宅基地鬧過矛盾,最后法院判決宅基地歸我家所有。2012年6月16日早上七時許,我和妻子在這塊宅基地東邊的地里種玉米,正在干活的時候,我見到王某甲從我家宅基地前面過來,我沒理他,他見到我在那干活,他就往回走,這時我說這是我私人的地,不是公家的路,你以后不許從這兒走。我說過這話后,就繼續(xù)拿著镢頭面朝西干活,突然王某甲就從前面過來打我的左腿部,棍子都打折了。我被打得跪在地上,因為我手里拿著镢頭,他就來奪我的镢頭,這時常某某過來,說俊喜你成啥樣了,王某甲丟下镢頭就走了。當時在場的還有我妻子與王某甲的弟媳馮某某。
1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我家與閆某某家因為地的事現(xiàn)在還在打官司,我現(xiàn)在上訴到中院了,已開過庭,還沒有判決結(jié)果。今天早上,我從臨淇回來吃過早飯,就和王某戊、馮某某、王某丁、還有我父親一起去地里干活了。我沒有路過閆某某家的房基地,也沒有見過閆某某夫婦,我一直在地里干活,直至你們派出所的人來找我。
被害人閆某某陳述及證人靳某某證言均證實王某甲致傷閆某某經(jīng)過,此外,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證人常某某證言亦證實當日早上雙方曾有互罵、爭執(zhí)過程,結(jié)合閆某某當即報警,當日住院等情節(jié),可以確認王某甲當日致傷閆某某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林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發(fā)當日,閆某某對引發(fā)犯罪有一定過錯。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閆某某所提要求被告人王某甲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38618.5元,查明閆某某因犯罪行為所受到的合理損失共計14336.01元,對該部分損失,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辯護人所提案發(fā)當日王某甲未見過閆某某,王某甲無罪的意見,與查證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13年11月16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閆某某醫(yī)療(鑒定)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共計人民幣14336.01元;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閆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張獻英
審 判 員 趙曉明
代理審判員 郭威位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段 沄
① 掃描左側(cè)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