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羅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6閱讀量:(2007)
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廣民初字第1588號
原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經商,住天津市武清區城關鎮西街村某某西路**號。
委托代理人王德軍,河北拓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連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經商,住天津市武清區城關鎮西街村某某西路**號。
被告羅某,自由職業者。
委托代理人肖兵,四川威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羅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審判員吳德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連某、王德軍,被告委托代理人肖兵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2年7月19日,原、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協議書。協議約定原告承租被告坐落于廊坊市某某廣場**幢**單元*層**、**號房屋用于經營,租賃期限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2012年7月25日至2012年9月30日為免租期,并約定了詳細的租賃費用及保證金數額。原告按照約定支付半年租金24萬元及4萬保證金,進行裝修。裝修完畢后,2012年9月29日原告進行試營業,室內便出現酸臭味,二樓房頂出現噪音。2012年10月1日正式開業后,二樓酸臭味更加嚴重,噪音更加吵雜,顧客進店后扭頭便走。經原告告知被告,被告通知某某廣場物業對二樓屋頂進行密封填補維修,但維修后情況并未改善。原告于2012年10月6日被迫歇業。經原告多次尋找,發現由于某某在地下二層設置垃圾處理中轉站,中轉站的排風、排臭管道延伸至原告經營的二樓店鋪天花板隔層內,以至臭味、噪音直接排放到原告二樓的天花板隔層中,由于設計的嚴重錯誤導致原告無法正常營業,被告未積極妥善處理此事。原告無法正常營業,因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房屋租賃合同》。(2)被告返還房屋租金人民幣24萬元及租賃保證金人民幣4萬元,共計28萬元及相應利息。(3)被告賠償原告因裝修所造成的相關經濟損失20萬元。(4)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羅某辯稱:被告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噪音、異味問題是由于某某的設計錯誤造成,直接責任人應是廊坊某某廣場投資有限公司。原告與被告的租賃合同并未解除的情況下,經被告多次催收,原告拒絕支付下半年房租,也不退還房屋。現已拖欠房屋24萬元。被告當庭要求原告支付。原告停業真正原因并不是租賃商鋪存在異味和噪音,而是商業氣氛不好,臨近的商家至今仍在營業。
經審理查明:2012年7月19日,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羅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羅某將坐落于廊坊市某某廣場**幢**單元*層**、**號房屋出租給原告王某某用于經營服裝鞋帽,租期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并約定了租賃費用及保證金數額。原告按照約定支付半年租金24萬元及4萬保證金,進行了裝修。2012年9月29日原告進行試營業,室內出現酸臭味,二樓房頂出現噪音。2012年10月1日正式開業后,二樓酸臭味更加嚴重,噪音更加吵雜,致使顧客稀少。原告通知被告后,被告與某某溝通,三方派人查看發現噪音是從該商鋪夾層中大廈所安放的中央空調機組和排風機組啟動所致,臭味是由于某某二層垃圾處理中轉站的排氣管道延伸至原告經營的二樓店鋪天花板隔層內所致,此問題至今未解決,導致原告無法正常營業。原告因此房裝修損失為159674元,為鑒定花費8000元。
上述事實有:房屋租賃合同一份、被告致廊坊某某廣場投資有限公司信函二份、廊坊市價格認證中心的鑒定結論書一份及原、被告陳述可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原被告雙方均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但因租賃房屋存在異味和噪音導致原告無法正常營業,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故原告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被告主張其不是適格被告之說,違反合同相對性原則,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九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被告羅某返還收取原告王某某的房屋租金24萬元、保證金4萬元,共計28萬元。并賠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本案執行完畢之日止的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被告羅某賠償原告王某某因裝修所造成的損失159674元。
以上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0元,減半收取2500元,鑒定費8000元,共計10500元由被告羅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書生效后,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本院申請執行,提出申請的期限為本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次日起兩年內。
代理審判員 吳德軍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書 記 員 呂連嶺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