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6閱讀量:(1327)
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運刑初字第69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東省樂陵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2013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滄州市運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滄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葉山峰,河北雪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檢察院以滄運檢刑訴(2014)第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審理期間依法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孔令霞、付媛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甲及其辯護人葉山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黃某甲駕車行至滄州市某某醫院頤和分院附近時,與斜穿馬路的狄某某發生事故,造成狄某某死亡,被告人黃某甲駕車逃逸。為此指控被告人黃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并當庭列舉了被告人黃某甲的供述,證人劉某、黃某乙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相關書證。
被告人黃某甲對上述指控予以供認。
辯護人葉山峰對上述指控無異議,辯稱有自首情節,且其親屬積極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的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加之其平時表現良好,請法庭對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9日6時許,被告人黃某甲駕駛車牌號為魯NAL***的灰色鈴木汽車沿307國道由東向西行駛,當行駛至滄州市某某醫院頤和分院門前時,與騎電動自行車斜穿馬路的狄某某發生事故,造成狄某某死亡。發生事故后,黃某甲駕車逃離現場。經交警部門認定,黃某甲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人黃某甲于2013年12月11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黃某甲親屬與被害人親屬已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并已實際履行。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黃某甲的供述,證人劉某、黃某乙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滄州市中西醫結合醫院證明,交警一大隊關于被告人黃某甲自首的說明,調解協議及諒解書,被告人黃某甲的戶籍證明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黃某甲案發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甲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或直接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劉致明
審 判 員 馬永勝
人民陪審員 李冬冬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王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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