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靳某某訴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6閱讀量:(1182)
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文民一初字第984號
原告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文濤,河南界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原告靳某某訴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文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靳某某訴稱,2013年3月25日,被告王某某從原告處借走一張票面金額為500000元的承兌匯票(原告以背書),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據。雙方約定貼現率為2%,被告承諾于2013年3月29日前付清欠款。雙方口頭約定,如到期不還,被告自愿按月息二分支付原告違約利息,作為對原告經濟損失的賠償。被告于2013年4月9日還款20000元,2013年4月28日還款10000元,2013年5月6日還款8000元,2013年5月9日還款5000元,2014年1月27日還款15000元。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被告累計還款58000元,尚欠借款本金432000元。現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432000。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被告王某某從被告靳某某處借走一張500000元承兌匯票(原告以背書),雙方約定貼現率為2%,被告王某某實際借款490000元。自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期間,被告王某某分五次共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8000元。至今被告仍有432000元借款未還原告。
以上事實,有原告靳某某提交的借據一張、錄音整理資料兩份、光盤一張、利息匯總表及還款記錄各一份及原告當庭陳述予以證實。以上證據經當庭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4900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王某某已歸還的部分,從借款總額中扣除,被告王某某實際需要歸還原告借款本金為43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的訴請,由于雙方未約定利息,故原告要求的利息應從原告起訴之日即2014年12月17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視為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靳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423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4年12月17日起至本判決限定還款期滿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780元,公告費30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艷麗
審 判 員 劉亞峰
審 判 員 張啟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理書記員 王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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