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7閱讀量:(1097)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裕刑初字第00154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甲。2013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變更為監視居住。2014年7月3日本院決定對其逮捕,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于2014年7月4日對其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辯護人江永星,安徽天愛律師事務所律師。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檢察院以裕檢刑訴(2014)1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7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徐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甲及其辯護人江永星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3日中午,被告人陳某甲因漚麻地點與同村的張某丙發生爭執,繼爾撕打。期間,陳某甲拳擊張某丙面部,致其左眼受傷。經法醫鑒定,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事實與罪名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該案屬鄰里糾紛引發,其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請求對其從寬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中午,被告人陳某甲在梁泊村湯橋組河溝漚麻,因漚麻地點與同村的張某丙發生爭執,繼爾撕打。期間,陳某甲拳擊張某丙面部,致其左眼受傷。經法醫鑒定,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案發后,被告人陳某甲先后賠償被害人張某丙各項損失計56000元,得到其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張某丙陳述、證人陳某乙、張某甲、肖某、張某乙證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書證戶籍信息、扣押、返還清單、協議、收條、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案發后,被告人認罪、悔罪,賠償被害人損失,得到其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世瓊
審 判 員 張 勝
人民陪審員 黃家茹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湯厚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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