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高某與趙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9閱讀量:(1727)
高某與趙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桐民一初字第00317號
原告:高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村居民,住安徽省**市,娘家住**市。
委托代理人:光勇,安徽正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市。
原告高某訴被告趙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侯方根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3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光勇、被告趙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某訴稱:2008年10月,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雙方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趙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雙方因性格不合常發生矛盾,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對家庭缺乏責任感,不盡家庭義務。被告有暴力傾向,動輒對原告使用暴力,嚴重傷害了原告的感情。現原、被告的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請求法院判準原、被告離婚,婚生子趙某乙由原告撫養成年、被告依法承擔子女撫養費。
被告趙某甲在庭審中辯稱:原、被告雖經人介紹相識,但相互很了解。當初原告執著的要嫁給被告,雙方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去上海打工后,因工作環境發生變化,其思想也發生了變化。被告對家庭很負責任,人也很實在。被告不同意離婚,要求與原告和好。
經審理查明:2008年10月,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雙方在**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趙某乙,現隨被告生活。婚后因雙方性格不合常發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15年1月14日,原告以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子趙某乙由原告撫養成年、被告支付子女撫養費。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原告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被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在卷佐證,事實清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合法有效。婚后,原、被告雖產生一些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并未導致夫妻感情確已徹底破裂,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為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高某與被告趙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侯方根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書 記 員 朱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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