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萬某某、帥某與屈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9閱讀量:(971)
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豐民一初字第153號
原告: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南昌市人。
原告:帥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南昌市人,干部。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熊建勛,江西朗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豐城市人,農民。
原告萬某某、帥某為與被告屈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胡海龍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孫瑜、代理審判員文廣興參加的合議庭,書記員陳建峰擔任記錄,于2014年2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熊建勛、被告屈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萬某某、帥某訴稱:2011年10月20日,被告屈某某向二原告借款,被告出具了借條,約定還款期限為2013年12月30日,月利息為1%。到了約定還款日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為此特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屈某某償還二原告借款及利息共計198000元(利息計算至還款日止),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屈某某辯稱:欠錢是事實,但現在沒有錢還,等賺到了錢再還,并且也只能先還本金,利息有錢了自然會給。
原告萬某某、帥某為證明自己的訴稱事實,提供的證據有:借款協議,證明目的:證明被告屈某某向二原告借款本金181000元,約定月利率為1%,還款時間為2013年12月30日。
被告屈某某對二原告的上述證據質證意見為:我并沒有借二原告的錢,這是向二原告買船欠的購船款,二原告同意欠他們的錢我才買他們的船,這張借款協議是萬某某與帥某在萬某某的辦公室寫好了,念給我聽的,我當時跟他們說我會先還本金,利息以后會還,他們兩個都沒有吭聲,只是說要我盡快歸還,我就說賺了錢才有錢還,并且我還跟他們說這個還款日期不能定死,他們沒同意,后來說他們要上班,催著我簽字,我就簽了字,借款協議我也有一份。我們夫妻2013年12月19日下午在帥某的車上給了帥某30000元錢,我說是還本金,帥某沒吭聲,并且還說沒帶筆下次補條子。
綜上,本院對上述證據綜合認證如下:
對原告萬某某、帥某提供的證據,被告屈某某盡管在借款協議簽訂時對其中有關利息和還款時間提出過異議,但最終是自己在借款協議上簽名確認,故本院對此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予以確認,上述證據具有證據效力,并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被告屈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證據材料。
綜上認證,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被告屈某某受讓原告萬某某、帥某的船只,因不能全部支付清購船款,2011年10月20日原告萬某某與帥某起草了一份借款協議,將被告屈某某所欠原告萬某某、帥某的購船款181000元轉化為借款,并約定月利率為1%,還款時間是2013年12月30日前。原、被告雙方均在借款協議上簽字確認。2013年12月19日,被告屈某某支付給了原告帥某30000元現金,其余欠款經二原告多次催討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令被告歸還二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198000元(利息11700元只計算至2013年12月19日,已扣除被告屈某某歸還的30000元利息,以后利息算至還清款日止),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屈某某負擔。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萬某某、帥某已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本院已依法作出裁定。
本院認為:原告萬某某、帥某與被告屈某某所簽訂的借款協議有雙方的簽字,雖被告屈某某主張其當時不認可利息及還款時間的約定方式,但在借款協議上簽名,應視為被告屈某某對借款協議所約定的內容最終是認可的,借款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受法律保護。2013年12月19日被告屈某某歸還給原告帥某的30000元現金,被告屈某某主張是歸還本金,但由于原告方不認可是歸還利息,并且此時借款所應支付的利息超過30000元,被告屈某某無證據證明原告帥某確認是歸還本金,故本院認為被告屈某某所支付的30000元是歸還利息而不是本金。被告屈某某未按時歸還借款本息,應對該糾紛的發生負全部責任。雙方約定的利率也未超出相關法律規定,原告萬某某、帥某要求被告屈某某歸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屈某某欠原告萬某某、帥某借款本金181000元及利息22490元(利息以本金181000元按月利率1%自2011年10月20日計算至2014年3月19日止共計人民幣52490元,扣除已歸還的30000元,尚欠22490元,以后利息算至具體還清所有款日止),合計人民幣203490元,限被告屈某某于本屈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52元,訴訟保全費1510元,合計人民幣5862元,由被告屈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352元,款匯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義務人在本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在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應遞交申請執行書與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證據或線索材料。
審 判 長 胡海龍
審 判 員 孫 瑜
代理審判員 文廣興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陳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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