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秦某甲與孫某撫養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9閱讀量:(1415)
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北少民初字第186號
原告秦某甲,系青島市第五十三中學學生。
法定代理人秦某乙,青島公交公司職工,
被告孫某,青島交運集團職工,
委托代理人殷海,山東正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俊潔,山東正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秦某甲與被告孫某撫養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逄錦祿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理人秦某乙、被告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殷海、吳俊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法定代理人與被告于2008年7月由市北法院調解離婚。原告由法定代理人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400元。原告現已14周歲,所需費用驟增,物價不斷上漲,被告工資收入已由原來離婚時1500元高達現在每月5000多元。期間多次與被告協商,增加原告撫養費,被告拒絕。由于被告支付的撫養費已不能保障原告正常生活,且被告有能力增加撫養費。故請求判令:1、原告撫養費增加至每月15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3、原告今后成長過程中產生較大費用時,需被告共同承擔。
被告辯稱,1、答辯人同意增加撫養費,但原告主張撫養費過高。被告每月實際開銷很大,原告主張的撫養費1500元過高,超出了答辯人所能承受的范圍。2、原告主張產生較大費用與被告共同承擔,需要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且合理的費用,答辯人予以承擔但只承擔到原告本人18周歲。
經審理查明,原告之父秦某乙與被告孫某原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08年7月離婚,離婚時民事調解書確定婚生子秦某甲即本案原告由其父秦某乙撫養,被告孫某每月支付撫養費400元。
庭審中被告提交收入證明1份,證明被告月均收入為3990.30元的事實;提交租房協議1份及租房收據1份,證明被告在外租房住,每月支付房屋租賃費1000元。
本院認為,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根據原告秦某甲的實際需要、被告的負擔能力和本地的實際生活水平,本院認為,被告孫某每月支付秦某甲撫養費人民幣1000元為宜。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孫某自2015年1月起每月負擔原告秦某甲撫養費1000元,至秦某甲十八周歲時止。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被告孫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逄錦祿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書記員 鞠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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