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2-19閱讀量:(1288)
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
(2014)仙民初字第7084號
原告(反訴被告)廈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廈門市湖里區廈門現代物流園區長虹路**號(主廠房)*層**。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代理。
委托代理人張某,該公司員工。特別代理。
被告(反訴原告)福建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廂區荔城中大道三信城市家園綜合樓*樓。
法定代表人黃**,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范培水,福建凌龍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代理。
委托代理人曹**,**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反訴被告)廈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被告(反訴原告)福建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廈門***股份有限公司、反訴原告福建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均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分別提出撤回起訴、反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廈門***股份有限公司及反訴原告福建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均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準許原告廈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二、準許反訴原告福建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撤回反訴。
本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人民幣4250元,由原告廈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1991.50元由反訴原告福建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陳新發
審 判 員 顏 潔
人民陪審員 王麗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鄭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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