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西塞山區某某五金建材批發部與戴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9閱讀量:(1576)
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鄂0203民初1040號
原告:西塞山區某某五金建材批發部,經營場所:李家坊*號。
經營者: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靚,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程夢,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戴某某。
原告西塞山區某某五金建材批發部訴被告戴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趙利榮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西塞山區某某五金建材批發部的經營者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靚、程夢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戴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請:1、判令被告戴某某向原告償還貨款共計3000元;2、判令被告戴某某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經本院審理查明,被告戴某某于2014年開始在原告西塞山區某某五金建材批發部陸續采購了一批商品,原告給付了商品,但被告并未支付貨款。2015年6月11日,經原、被告雙方對賬,被告確認差欠原告貨款3000元。被告遂向原告出具了兩份欠款憑證,約定其中一筆貨款15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另外一筆貨款1500元于2015年9月1日前付清。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拒不支付貨款,原告多次催討未果,故而成訟。
本院認為,原告西塞山區某某五金建材批發部與被告戴某某之間的買賣關系是合法有效的,應受法律保護。原告依約履行了給付買賣標的物的義務,被告應按照雙方確認的欠款數額與約定還款時間履行給付貨款的義務,被告未按約定期限支付貨款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原告主張被告償還3000元貨款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戴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西塞山區某某五金建材批發部貨款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戴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趙利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員 肖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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