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與李某甲、李某乙等婚約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9閱讀量:(1389)
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冠民初字第397號
原告劉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冠縣。
委托代理人石陳榮,山東智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韓鳳云,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李某甲,女,成年,漢族,農民,住冠縣。
被告李某乙,男,4*歲,漢族,農民,住址。
被告李某丙,女,4*歲,漢族,農民,住址。
原告劉某與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婚約財產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乙、李某丙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甲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0年農歷2月份,原告劉某與被告李某甲經媒人介紹認識,并于3月份訂婚,原告共給付被告彩禮及相關物品20000余元,經過一段時間的了解,被告李某甲和原告解除婚約關系,原告便要求被告返還彩禮,被告拒不返還,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李某甲返還彩禮20000元,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被告李某乙、李某丙辯稱:原告所述不屬實,給付的具體彩禮數額二被告記不清了。
被告李某甲未提供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李某甲系被告李某乙、李某丙的女兒,2010年農歷2月份原告劉某與被告李某甲經媒人介紹訂婚,見小面時,原告劉某給付被告李某甲見面禮3600元,下帖時,原告經媒人給付被告李某丙現金11000元,后原告劉某與被告李某甲解除婚約,因被告拒絕退還財物,原告便訴至本院,要求三被告退還彩禮。
本院認定的上述事實由原告的陳述、原告提供的媒人劉玉蓮、王鳳玲的證人證言在案為憑,并經開庭質證,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婚約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解除婚約后,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且未共同生活的,應當予以返還。原告按照風俗給付被告李某甲的見面禮3600元現金,應視為原告對被告的贈與,在二人解除婚約后,依法不予返還。原告按照風俗給付被告李某甲的彩禮11000元現金,解除婚約后,被告李某甲依法應予返還。因被告李某丙經手接受了該筆彩禮,故被告李某乙、李某丙也應共同償還彩禮11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劉某彩禮11000元,三被告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二、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三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黃振波
審判員 王運存
陪審員 潘 欣
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
書記員 劉華躍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