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梁某實與范某國,劉某清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9閱讀量:(1504)
廣東省肇慶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62號
原告:梁某實,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漢族,住肇慶市某某區。
委托代理人:梁孟杰,廣東端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范某國,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漢族,身份證登記住址:肇慶市某某區。
被告:劉某清,女,1965年11月9日出生,漢族,身份證登記住址:肇慶市某某區。
委托代理人:黎某輝,廣東曜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梁某實訴被告范某國、劉某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14日和7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開庭時,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孟杰到庭參加了訴訟,兩被告沒有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開庭時,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孟杰、被告范某國,以及被告劉某清及其委托代理人黎某輝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梁某實訴稱:2013年8月5日至同年11月11日間,被告范某國分別三次向原告借款,分別借到30000元、20000元和30000元,合計人民幣80000元;《借條》約定的借款期限分別為2013年8月5日至2013年12月5日、2013年8月16日至2013年9月16日和2013年11月11日至2013年12月11日;并約定如不能按期足額歸還借款,被告應向原告按未還本金30%支付違約金。原告已將全部借款交付給被告,但是,被告并未能按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然借故拒絕償還。被告劉某清作為被告范某國的妻子,依法應當對夫妻存續期間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債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范某國立即向原告歸還借款本金80000元、逾期付款違約金24000元,兩項合計人民幣104000元;2、被告劉某清對被告范某國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兩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范某國辯稱:對原告主張借款8萬元的事實沒有異議,但交付借款時已扣除了當月的利息。
被告劉某清辯稱:我對借款的不知情,故對借款事實不認可。被告范某國在一年期間借了大量借款,但在期間家庭并沒有購買大額的資產,也沒有用于家庭生活,且本案中除了借條外沒有其他憑證證實原告確實借款給被告范某國,所以我對此不予認可。
經審理查明:被告范某國、劉某清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3年5月登記結婚,2014年1月26日辦理了離婚登記,期間雙方并沒有生育有子女。
2013年8月5日至同年11月11日間,被告范某國先后分三次立下借條向原告共借款人民幣80000元,具體借款情況如下:1、2013年8月5日,被告范某國立下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0000元,借款期限為2013年8月5日至同年12月5日;2、同年8月16日,被告范某國又立下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0元,借款期限為2013年8月16日至同年9月16日;3、同年11月11日,被告范某國再次立下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0000元,借款期限為2013年11月11日至同年12月11日。在三份借條中均約定“如不能按期足額歸還借款,借款人應向出借人按未還本金的30%支付違約金;本借條同時為借款人收訖借款的法律憑證。”等,但雙方對借款的利息并無約定。
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范某國一直沒有歸還借款。原告催收無果后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被告范某國在2013年8月5日至同年11月11日間先后三次立下借條向原告共借款人民幣80000元的事實有其所立的三份借條證實,且被告范某國對此亦無異議,故本院對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予以確認。被告范某國認為原告在借款交付時已分別扣除了當月利息的抗辯意見,由于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納。被告劉某清認為對借款不予認可之抗辯意見,理據不足,本院亦不予采納。由于被告范某國在借款至期后未依約定償還借款,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范某國歸還借款人民幣80000元的請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違約金的請求的認定。由于在三份借條中均存在“如不能按期足額歸還借款,借款人應向出借人按未還本金的30%支付違約金”的約定,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范某國支付違約金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該約定的違約金標準過高,依法應予調整,本案違約金可以借款金額為基準,分別從借款逾期之日起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六個月以下(含六個月)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計付至本院指定履行債務期間屆滿之日止。
關于被告劉某清對案涉債務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本案所涉的三筆借款均發生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將債務是否用于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債務人夫妻,且發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除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債權人明知的夫妻存在約定財產制外,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由于本案兩被告提供的證據并不能充分證明案涉債務的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規定的情形,故本案所涉之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劉某清應對被告范某國的借款承擔民事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劉某清對借款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劉某清對此所作之抗辯,由于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八)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范某國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梁某實償還借款人民幣80000元。
二、被告范某國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梁某實支付逾期還款的違約金,違約金按以下方式分別計付至本院指定履行債務期間屆滿之日止:1、2013年8月5日30000元借款的違約金,以借款30000元為基準,從借款逾期之日即2013年12月6日起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六個月以下(含六個月)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計付;2、2013年8月16日20000元借款的違約金,以借款20000元為基準,從借款逾期之日即2013年9月17日起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六個月以下(含六個月)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計付;3、2013年11月11日30000元借款的違約金,以借款30000元為基準,從借款逾期之日即2013年12月12日起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六個月以下(含六個月)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計付。
三、被告劉某清對上述借款及違約金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貨款利息。
本案受理費2380元及財產保全費1020元,二項合共人民幣3400元,由被告范某國負擔。上述費用已由原告預交,本院不另收退,被告范某國應負擔的訴訟費用在履行上述給付義務一并付還原告。被告劉某清對上述被告范某國應負擔的訴訟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向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相應的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梁凱文
代理審判員 林 達
人民陪審員 梁 杰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林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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