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等人故意毀壞財物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9閱讀量:(2709)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田刑初字第00330號
公訴機關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安徽省霍邱縣人,初中文化,無業,住安徽省霍邱縣。2013年6月20日因涉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審,2014年6月17日由本院決定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6月23日執行,現羈押于淮南市 看守所。
辯護人凌鐵牛,系安徽思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本市人,中專文化,系皖北某某淮化集團職工,住淮南市田家庵區。2013年6月20日因涉嫌故意毀壞公私 財物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審,2014年6月17日由本院決定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6月23日執行,現 羈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辯護人孫超,系安徽震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史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河南省拓城縣人,初中文化,無業,住河南省拓城縣。2013年6月20日因涉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被淮南 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審,2014年6月17日由本院決定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6月23日執行,現羈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被告人張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安徽省阜陽市人,小學文化,無業,住淮南市田家庵區。2013年6月20日因涉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被淮 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審,2014年6月17日由本院決定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6月23日執行,現羈押于淮南 市看守所。
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檢察院以田檢刑訴(2013)5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張某某、史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 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雪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凌鐵牛、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辯護人孫超、史某某、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淮 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年底,因對中國化學工程第三建設有限公司實施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熱朝陽路蒸汽管網工程,蒸汽管道從杜某某(另案處 理)位于朝陽東路羅馬廣場小區附近的門面房前露天經過不滿。杜某某將此事告知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讓二人想辦法將該段管道移走。2013年2月26日晚 22時許,被告人田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找到被告人史某某、張某某將管道中間及兩端焊割出9處孔洞,將該段管道損壞后,4人離開現場。經估價鑒定,被損壞的 無縫鋼管及無縫彎頭直接損失為人民幣36000元,事后杜某某與管道施工方達成賠償40000元損失的和解協議。據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 張某某、史某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張某某、史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的辯護人均提出兩被告人認罪態度好,系初犯,有悔罪表現,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經 審理查明:2012年年底,中國化學工程第三建設有限公司開始實施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熱朝陽路蒸汽管網工程,蒸汽管道從杜某某(另案處理)位于朝陽東路羅馬 廣場小區附近的門面房前經過。因該路段地下埋有其他管網,經杜某某門面房前的蒸汽管道改為露天架設,杜某某對此不滿。在與施工方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杜某某 將此事告知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讓二人想辦法將該段管道移走。此后,被告人王某某找到被告人史某某,讓其將杜某某門面房前的蒸汽管道割掉。2013年2 月26日晚22時許,被告人史某某雇傭被告人張某某貨車拉著氧氣瓶等焊割設備與王某某、田某某先后來到杜某某門面房前。因蒸汽管道正在加壓測試,史某某無 法用焊割設備將該段管道割斷,在王某某、田某某指使下,史某某先后在該管道中間及兩端焊割出9處孔洞,將該段管道損壞后,4人離開現場,被告人張某某開車 將焊割設備拉回史某某工廠后離開。經估價鑒定,被損壞的無縫鋼管及無縫彎頭直接損失為人民幣36000元,事后,杜某某與管道施工方達成賠償40000元 損失的和解協議。
上 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史某某、張某某在法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張某某、史某某的供述;被害單位及報案人的陳述;證人李 某某、魏某某、杜某某的陳述;淮南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淮價證鑒(2013)74號鑒定結論書;辨認筆錄、鑒定結論通知書、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抓獲經 過、戶籍證明、和解協議、收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材料單等證據予以證實,事實清楚,足以認定。
本 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史某某、張某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本院予以確 認。案發后,相關涉案人員已和被害單位達成和解協議,賠償了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四被告人在法庭審理中亦主動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 好,有悔罪表現,均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 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8月22日止)。
二、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8月22日止)。
三、被告人史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8月22日止)。
四、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8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軒 毅
代理審判員 李玲云
人民陪審員 陶 靜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李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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