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2-19閱讀量:(1895)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園知民初字第00194號
原告周某海。
委托代理人徐燕,江蘇眾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秦楊,江蘇眾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星湖街***號創意產業園**棟**座。
法定代表人吳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該公司員工。
原告周某海訴被告某某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于2015年8月26日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燕,被告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海訴稱:原告是攝影家協會會員,專職攝影師,是《中國元素某某庫》的署名作者,國家版權局頒發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載明原告享有《中國元素某某庫》著作權。被告某某公司是17u.cn的主辦單位。被告在網站中使用了2張某某與《中國元素某某庫》中的一致。被告未經許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署名權。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權;2、被告在涉案網站首頁公開賠禮道歉;3、被告賠償原告侵權賠償金2萬元;4、被告承擔原告為制止侵權而支付的公證費140元;5、被告承擔原告為制止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3000元;6、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1、原告提供的某某與被告網站上的某某并不一致,被告方并沒有侵權;2、即使被告存在侵權行為,但被告沒有對某某進行修改,并未侵犯原告的署名權,也沒有破壞作品的完整性,無需承擔賠禮道歉的責任;3、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維權費用過高;4、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周某海提交以下證據:
1.著作權登記證書、查詢報告、《中國元素某某庫》、某某(編號分別為A**17、A1**2),證明涉案2張某某的著作權人是周某海;
2.(2014)保古證經字第1798號公證書,證明涉案網站www.ly.com由被告主辦經營,該網站中使用了原告的兩張某某。
被告某某公司未提交證據,對原告證據質證認為:證據1、2無異議。
對原告的舉證,本院認證如下:因被告無異議,故對證據1、2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
2010年3月19日,國家版權局向原告頒發《著作權登記證書》,載明《中國元素某某庫》由周某海于2010年1月18日創作完成,并于2010年2月4日在北京首次發表。周某海作為作者依法享有版權。
《中國元素某某庫》作者為周某海,由中國電子音像出版社發行?!吨袊啬衬硯臁钒松姘傅膬蓮埬衬?。
2014年6月24日,原告向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該公證處公證人員使用電腦在www.ly.com網站上截取某某兩張(附件1),并將保全的過程和截圖記錄在(2014)保古證經字第1798號公證書內。
www.ly.com由被告某某公司主辦運營。經比對,被告使用的兩張某某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某某一致。庭審中,原被告確認被告已將兩張涉案某某予以刪除。
本院認為:
首先,原告是涉案某某的著作權人。涉案某某是針對建筑物拍攝形成的作品。作者選擇特定建筑物,并以一定的角度、光圈、快門和曝光,拍攝下了特定的畫面,該某某是作者的智力創造成果,具有一定的獨創性,符合《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關于攝影作品的定義,應當予以保護。原告為證明是涉案某某的著作權人,提供了北京市版權局的登記證書,該登記證書記載了作品的內容、創作時間、作者、著作權人等信息,能夠作為確定著作權的有效憑證,被告對此也不持異議,本院認定原告是涉案某某的著作權人。
其次,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經營的網站www.ly.com使用了涉案某某,侵犯了原告對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所謂署名權,是指表明作者身份的權利。原告提交的某某上未標識作者或著作權人身份信息,被告使用涉案某某時也未進行修改,故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署名權,被告無需向原告賠禮道歉。由于被告已經刪除侵權某某,故被告只需承擔賠償責任。原被告雙方均未能證明原告損失和被告的違法獲利,原告也未對公證費和律師費舉證,故綜合考慮到作品類型、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情節,本院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500元。
最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項,第十一條第一、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周某海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500元;
二、駁回原告周某海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89元,由被告某某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5元,由原告北京優圖佳視影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64元,被告負擔之款原告已預交,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時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業銀行蘇州工業園區支行營業部,帳號:10×××99。
代理審判員 張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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