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詹某某、周某某開設賭場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9閱讀量:(1412)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5)荔刑初字第800號
公訴機關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漢族,小學文化,務農,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4月2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范培水,福建凌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荔檢公刑訴(2015)7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詹某某、周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林甄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詹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辯護人范培水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詹某某利用香港六合彩進行非法攬注猜碼賭博,收受林某某等人的投注,后將收取的金額及押注號碼報給上線暨同案人方某某(已起訴),與同案人方某某賭資交易合計人民幣1069485元,并按7%抽取水費,非法獲利人民幣74863.95元。
2014年1月至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利用香港六合彩進行非法攬注猜碼賭博,收受何某某、劉某某、陳某甲等人的投注,后將收取的金額及押注號碼報給上線暨同案人方某某,與同案人方某某賭資交易合計人民幣1441705元,并按5%抽取水費,非法獲利人民幣72085.25元。
指控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詹某某、周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以開設賭場罪分別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詹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
被告人周某某辯解,其只用尾號”7815”的農行卡向方某某轉賬投注”六合彩”的賭資,另一張尾號”4716”的農行卡沒有向方某某轉賬投注”六合彩”的賭資。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周某某能投案自首,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愿意退贓及交納罰金,建議予以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一)被告人詹某某開設賭場
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詹某某利用香港”六合彩”進行非法攬注猜碼賭博,收受林某某等人的投注,后將收取的金額及押注號碼報給上線暨同案人方某某(已起訴),與同案人方某某賭資交易合計人民幣1069485元,并按7%抽取水費,非法獲利人民幣74864元。
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詹某某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治安大隊投案;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詹某某退交違法所得款人民幣49044元候判;莆田市荔城區司法局經審前社會調查,同意把被告人詹某某納入社區矯正管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銀行交易記錄,證明被告人詹某某與方某某間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情況,被告人詹某某與林某某間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情況。
2.扣押決定書,證明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扣押被告人詹某某非法所得款25820元。
3.辨認筆錄,證明被告人詹某某辨認出向其收取”六合彩”的上線同案人方某某;林某某辨認出詹某某系收取其”六合彩”賭注的人。
4.福建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閩公鑒(2015)183號檢驗報告、通話記錄單及手機信息記錄單,證明方某某接受詹某某等人押注”六合彩”的情況。
5.到案經過,證明被告人詹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主動向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治安大隊投案。
6.戶籍證明、公安網人員基本信息、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表,證明被告人詹某某出生日期及身份情況。
7.證人林某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10月份開始向詹某某押注”六合彩”,共押注有四萬元左右。用建設銀行卡與被告人詹某某的建設銀行卡進行相互轉賬交易結算。
8.同案人方某某的供述,稱其從2013年10月份左右開始,坐莊接收他人押注”六合彩”。周某某,陳某乙、陳某丙、黃某甲、詹某某、鄭某甲、黃某乙等人通過銀行轉賬向其投注,主要是通過手機短信接受他人押注”六合彩”號碼和押注金額,并通過其本人的建設銀行卡轉賬進行”六合彩”賭資結算。其坐莊約90期,收受賭資70萬元左右,獲利十余萬元。
9.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證明從2013年9月份至2014年8月26日向方某某押注”六合彩”,用尾號2714的建行卡與方某某尾數是5999的建設銀行卡進行轉賬交易,一共向方某某押注”六合彩”約80期。其從2013年9月底開始收鄭永山、王濱華、林某某、林清華、林韶、許民憲、姚明程等人押注,大約70期。一共收取押注金額約人民幣368000元,其是按照收取賭資的百分之七進行抽成,并把從下線收取的”六合彩”賭資都上報給方某某。40萬元左右是其自己向方某某押注”六合彩”,其用尾號2714的建設銀行卡向方某某的尾號5999的建設銀行卡轉賬押注賭資共計人民幣768865元。方某某用尾號5999的建設銀行卡向其尾號2714建設銀行卡轉賬押中”六合彩”的錢,有30萬元左右,其輸了四十萬元左右。其向方某某押注人民幣768865元,是”六合彩”輸贏結算后的賭資。
(二)被告人周某某開設賭場
2014年1月至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利用香港”六合彩”進行非法攬注猜碼賭博,收受何某某、劉某某、陳某甲等人的投注,后將收取的金額及押注號碼報給上線暨同案人方某某,與同案人方某某賭資交易合計人民幣1402705元,并按5%抽取水費,非法獲利人民幣70135元。
2015年4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治安大隊投案;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周某某退交違法所得款人民幣52635元候判。莆田市荔城區司法局經審前社會調查,同意把被告人周某某納入社區矯正管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中國農業銀行賬戶查詢單、中國建設銀行賬戶查詢結果、方某某農業銀行卡尾號2218歷史交易清單、建設銀行卡尾號5999歷史交易清單、周某某農業銀行卡尾號7815歷史交易清單,證明2014年1月10日至2014年8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尾號7815農業銀行卡向方某某尾號2218農業銀行卡轉賬共計人民幣716915元。2014年1月17日至2014年8月17日,方某某尾號5999建設銀行卡向被告人周某某尾號7815農業銀行卡轉賬共計人民幣985790元。
2.扣押決定書,證明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扣押被告人方某某違法所得款人民幣17500元。
3.辨認筆錄,證明周某某辨認出上線同案人方某某;辨認出向其押注”六合彩”的何某某、劉某某、陳某甲、鄭某乙。
4.福建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閩公鑒(2015)183號檢驗報告、通話記錄單及手機信息記錄單,證明方某某接受周某某等人押注”六合彩”的情況。
5.到案經過,證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治安大隊投案。
6.戶籍證明、公安網人員基本信息、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表,證明被告人周某某出生日期及身份情況。
7.證人何某某的證言,證明從2014年正月開始至2014年8月份,共向周某某押注”六合彩”二十多期。每期押注金額一千元左右。共押注”六合彩”總金額大約二萬元左右。
8.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證明自2014年2月份始向周某某押注”六合彩”,共押注二十多期,一期押一千元左右,押注總金額大約有二萬多元。
9.證人陳某甲的證言,證明自2014年正月開始向周某某押注四十期左右”六合彩”,每期押一百至二百不等,押注金額共五千元。
10.同案人方某某的供述,稱其從2013年10月份左右開始,坐莊接收他人押注”六合彩”。周某某,陳某乙、陳某丙、黃某甲、詹某某、鄭某甲、黃某乙等人通過銀行轉賬向其投注,主要是通過手機短信接受他人押注”六合彩”號碼和押注金額,并通過其本人的建設銀行卡轉賬進行”六合彩”賭資結算。其坐莊約90期,收受賭資70萬元左右,獲利十余萬元。
1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稱其2014年1月份開始向方某某押注”六合彩”,押注大約70期。每期押注兩三千到一萬不等。其接受陳某丁、何某某、鄭某乙、劉某某、陳某甲的投注大約35萬元。陳某丁向其押注約二十期,每期押注約一千元,共押注2萬元左右;何某某押注二十期左右,每期押注約一千元,共押注約2萬元左右,鄭某乙向其押注四十期左右,每期押注約一千元,共押注4萬元;劉某某押注約二十期,每期押注約一千元,共押2萬元左右。陳某甲押注四十期左右,每期押注一兩百,共押注五千元左右。除了這些人之外還有不認識的人向其押注。其按照收取賭資的百分之五進行抽成的。其向下線收取的”六合彩”賭資都上報給方某某。都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六合彩”資金交易。其轉賬給方某某”六合彩”押注總金額共計人民幣716915元,其中36萬左右是其本人向方某某押注的。方某某轉賬給其的金額是985790元,其中30萬是方某某之前向其借錢的還款,剩下的685790元是押注”六合彩”押中后方某某轉給其的錢。其押注”六合彩”的賭博資金是從其農業銀行卡轉給方某某尾號為2218的農行卡號上,方某某轉給其的押中賭資是用尾號5999建設銀行卡轉給其農業銀行卡。
被告人周某某提出”其只用尾號7815的農行卡向方某某轉賬投注‘六合彩’賭資,另一張尾號4716的農行卡沒有向方某某轉賬投注‘六合彩’賭資”的辯解意見。經查,被告人周某某及同案人方某某均未供述過被告人周某某用尾號4716的農行卡與同案人方某某轉賬賭資款,故被告人周某某尾號4716農業銀行卡與方某某轉賬資金人民幣39000元,不予認定為賭資。對被告人周某某的該辯解意見,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詹某某、周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進行非法攬注猜碼牟利,供不特定的人員進行賭博,被告人詹某某賭資數額計人民幣1069485元,情節嚴重;被告人周某某賭資數額計人民幣1402705元,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詹某某、周某某犯開設賭場罪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周某某賭資數額計人民幣1441705元錯誤,本院依法予以變更。被告人周某某接受賭徒投注后上報給上家,并按百分之五收取水費,不能認定為從犯,對被告人周某某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某是從犯”的辯護意見,不予支持。被告人詹某某、周某某均能投案自首,退出違法所得,主動預交罰金,二被告人居所地司法局均同意接收二被告人進行社區矯正,故依法均可予以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周某某的辯護人據此建議予以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詹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被告人周某某的違法所得款人民幣一萬七千五百元、被告人詹某某違法所得款人民幣二萬五千八百二十元,均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四、被告人詹某某退交在本院的違法所得款人民幣四萬九千零四十四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五、被告人周某某退交在本院的違法所得款人民幣五萬二千六百三十五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荔暉
審 判 員 陳智華
人民陪審員 鄭 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鄭宇鷹
書 記 員 黃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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