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9閱讀量:(1072)
安徽省涇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涇民一初字第00390號
原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東梁,安徽金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蔡東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經本院公告送達出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陳某某訴稱:2013年3月5日,王某以周轉為由向陳某某借款30000元,約定于2013年5月份歸還。該款經陳某某多次催討不著。現陳某某要求王某償還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1日起計還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訴訟費用由王某負擔。
陳某某提供的證據有:
1、身份證1份,證明陳某某的年齡、身份等事實。
2、借條1張,證明王某于2013年3月5日向陳某某借款30000元,并約定于5月份歸還。
王某無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有戶籍證明1份,證實王某的身份情況。
陳某某提供的及本院調取的證據,庭審中經舉證、質證,并經合議庭審查,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證明效力予以認定。鑒于陳某某提供的證據得到確認,故本院查明的事實與陳某某的訴稱相一致。
本院認為:王某向陳某某借款,并約定借款期限,雙方構成借款合同關系,王某應按約定期限履行還款義務,但其未按期履行義務,應承擔繼續還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違約責任。故本院對陳某某的請求,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陳某某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1日起計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止,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5元、公告費300元,合計89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查紅武
審 判 員 齊軍仕
人民陪審員 王 健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肖 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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