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房某與楊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9閱讀量:(1339)
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雙民一初字第00468號
原告:房某,女,住遼寧省盤錦市雙臺子區。
委托代理人:張靜華,遼寧泰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甲,男,住遼寧省盤錦市雙臺子區。
委托代理人:李樹東,遼寧油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房某訴被告楊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房某,被告楊某甲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經人介紹認識,于2006年5月9日登記結婚。婚生一女楊某乙于2008年4月27日出生。因雙方婚姻均屬再婚,感情基礎薄弱,婚前缺乏了解,結婚后才發現雙方性格不合,常為家庭瑣事產生矛盾,現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辯稱:我不同意離婚,我與原告婚后一直感情很好,沒有吵鬧,更沒有到感情破裂的程度。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5月9日登記結婚,婚生一女楊某乙于2008年4月27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為此原告以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要求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筆錄在卷為憑,經開庭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婚續時間較長,彼此建立一定的婚姻基礎,雙方雖在婚續期間因家庭瑣事產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達到破裂的程度。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房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00元,減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房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飛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夏大雷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