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杜某與季某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0閱讀量:(1129)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聊東民初字第1854號
原告杜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聊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現住聊城星光水晶城。
委托代理人李良,山東鳴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季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聊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原告杜某與被告季某甲變更撫養權糾紛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某及代理人李良、被告季某甲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8年11月27日達成離婚協議并在東昌府區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子季某乙歸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300元。雙方離婚后,婚生子季某乙一直隨被告生活、學習,變更撫養權歸被告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變更婚生子季某乙的撫養權歸被告所有。訴訟費用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我不同意原告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的訴求,訴訟費用我不承擔。
查明:原被告婚后于20**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季某乙。2008年11月27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在聊城市東昌府區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雙方協議約定原被告之子季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的生活費300元整。原被告辦理完離婚手續后,原被告的婚生子隨被告季某甲生活至今。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原被告的離婚協議書存卷佐證,經當事人質證,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并且協議約定原被告之子季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的生活費300元,是原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現原告要求將季某乙的撫養權變更為被告所有,被告不同意。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杜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杜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肖寶昌
人民陪審員 申 偉
人民陪審員 張 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楊增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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