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孫某與劉某某、周某鵬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0閱讀量:(1422)
山東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即民初字第1179號
原告孫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籍貫黑龍江省克東縣。
委托代理人秦澤恂,山東盈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周某鵬,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下稱某某保險青島分公司)。組織機構代碼;964927**。
負責人武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亞寧、馬逢駿,山東天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孫某與被告劉某某、周某鵬、某某保險青島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柏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澤恂、被告劉某某、周某鵬、被告某某保險青島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馬逢駿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某訴稱,2013年6月27日20時許,原告駕駛魯B×××××號車沿金旺*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海河路與金旺*路路口時,與被告駕駛的魯B×××××號車相撞,致兩車損壞,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原被告均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具狀起訴,望判如所請。
被告劉某某、周某鵬辯稱,周某鵬是肇事車輛登記車主,周某鵬與劉某某系夫妻關系。我方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300000元且不計免賠,應當先有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我方已賠付原告損失4000元。
被告某某保險青島分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300000元且不計免賠,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承擔原告的合理損失,醫療費應扣除20%自費藥。訴訟費、鑒定費、基價費、停車、看車、送車費等間接費用,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均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付范圍,不予賠付。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27日20時許,原告孫某駕駛魯B×××××號小客車沿金旺*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海河路與金旺*路路口時,與被告劉某某駕駛的魯B×××××號轎車相撞,致兩車損壞,原告孫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原告孫某與被告劉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原告孫某受傷后即被送往即墨市某某醫院治療,原告孫某之傷經診斷:左肘關節開放性損傷、左肱骨髁骨質缺損、左肱骨小頭骨質缺損、左肘關節外側結構缺失等,住院24天,出院醫囑:休息3個月等。原告孫某共支付醫療費14875.65元。2013年10月21日,原告之傷經本院依法委托青島青大司法鑒定所鑒定,構成九級傷殘,支付鑒定費800元。被告某某保險青島分公司對該鑒定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但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原告向本院提交其與青島中亞全工業皮帶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一份、誤工證明一份、工資表三份,證明原告孫某系該公司員工,日平均工資11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由青島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護理人員賈某系其公司員工,日平均工資1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由青島市城陽區惜福鎮街道辦事處王家村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一份、房屋租賃合同二份,證明原告孫某、賈某等一家六口自2012年1月30日即在該社區租房居住。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車損經被告某某保險青島分公司定損為7997元。原告因本次事故支付基價費396元、支付送車費55元,并提交相應證據予以關聯證明。原告向本院提交交通費單據一宗?,F原告訴訟來院,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醫療費14875.65元、伙食補助費480元(20元/天×24天)、誤工費13200元(3300元/月×4個月)、護理費2400元(100元/天×24天)、鑒定費800元、傷殘賠償金128580元(32145元/年×20年×20%)、被撫養人生活費97877元(母親:20391元/年×20年×20%÷2人=40782;女兒:20391元/年×17年×20%÷2人=34665;兒子20391元/年×11年×20%÷2人=22430)、精神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1000元、車損7997元、基價費946元、原告共訴請200079元。
另查明,被告周某鵬系魯B×××××號車輛登記車主,該車輛在被告某某保險青島分公司投有交強險,限額為122000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300000元,并不計免賠。被告劉某某與被告周某鵬系夫妻關系,被告劉某某、周某鵬已賠付原告孫某損失4000元。
還查明,原告家庭關系結構為: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系原告之母;孫某,男,20**年**月**日出生,漢族,系原告孫某之子;孫某某,女,20**年**月**日出生,漢族,系原告之子。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當庭所作陳述及原告提交的證據等在案佐證,并經當庭質證。
本院認為,原告孫某與被告劉某某所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已經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依法進行認定,與本院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傷殘系本院依法委托,且被告某某保險青島分公司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孫某訴請的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傷殘鑒定費、車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的誤工費誤工時間不能超過評殘前一日,本院酌定113天。原告訴請的被撫養人生活費不予支持(計入傷殘賠償金),其母因年齡未達到55周歲,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請的基價費、送車費以實際損失計算。原告訴請的精神撫慰金根據本次事故責任劃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請的交通費本院本著必要合理原則予以支持500元。原告訴請經本院核定的損失為:醫療費14875.65元、伙食補助費480元(20元/天×24天)、誤工費12430元(110元/天×113天)、護理費2400元(100元/天×24天)、鑒定費800元、傷殘賠償金128580元(32145元/年×20年×20%)、被撫養人生活費57094.7元(女兒:20391元/年×17年×20%÷2人=34664.7元;兒子20391元/年×11年×20%÷2人=22430)、交通費500元、車損7997元、基價費396元、送車費55元,共計225608.35元。原告醫療費、伙食補助費共計15355.65元,超出交強險醫療費限額5355.65元;原告傷殘賠償金等201004.7元,超出交強險傷殘賠償金限額91004.7元;原告財產損失共計8488元,超出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6448元。魯B×××××號車輛在被告某某保險青島分公司投有交強險,被告某某保險青島分公司依法應當在交強險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應為122000元(10000元+110000元+2000元)。超出交強險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財產損失限額部分,被告劉某某、周某鵬應當根據本次事故責任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以按50%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為宜應為51404.18元(5355.65元+91004.7元+6448元=102808.35×50%=52904.18元)。魯B×××××號車輛在被告某某保險青島分公司投有第三者責任險300000元,且不計免賠,被告某某保險青島分公司應當按照第三者責任險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應為51404.18元。被告某某保險青島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可足額支付,被告劉某某、周某鵬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劉某某、周某鵬為原告賠付的損失4000元,原告應當予以返還。綜上,依照《中華某某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最高某某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應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條、第六十三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孫某損失122000元(其中支付給原告孫某118000元,支付給劉某某、周某鵬4000元)。
二、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孫某損失51404.18元。
以上各項被告均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某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原告孫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301元,減半收取2150.5元,鑒定費800元,由原告負擔286.5元,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負擔2664元(含鑒定費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視為放棄上訴。
審判員 王柏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徐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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