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2-20閱讀量:(1692)
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0304民初379號
原告: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
委托代理人:程茂耐,安徽南山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蚌埠市禹會區某某新型建材廠,經營場所:安徽省蚌埠市某某路***號南京某某房地產管理處蚌埠辦事處院內。
負責人:陳某某(已死亡)。
被告: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
委托代理人:潘紹田,懷遠縣包集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蚌埠市禹會區某某新型建材廠、王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麗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茂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紹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訴稱:2014年6月,趙某某經方某介紹,受雇于個體工商戶陳某某開辦的蚌埠市禹會區某某新型建材廠(以下簡稱某某新型建材廠),從事操作揚長機(輸送粉煤灰)工作。工資按每月打轉件數計酬,每月大約在2400元-3500元不等。2015年1月27日凌晨5時許,趙某某在工作過程中,由于輸送機發生故障,趙某某不慎被機械皮帶絞傷左前臂,后王某派車將趙某某送往解放軍123醫院急救,住院35天,因王某支付35000元醫藥費后不愿再交醫藥費,趙某某無奈要求提前辦理出院手續,出院醫囑:1、門診隨訪,定期復查(1、2、4、6、8、12月),如有不適,及時來院檢查;2、**教育:禁煙酒及辛辣飲食,注意調整飲食結構;3、離院一月后據復查X片情況在醫生指導下去除石膏外固定及進行關節功能鍛煉;4、加強傷口換藥、根據皮膚情況決定進一步治療方案;5、注意觀察患肢感覺運動功能及末梢循環,注意保暖,禁忌煙酒;6、注意石膏松緊度及患肢感覺、運動、末梢循環、皮膚色澤變化,防止缺血性肌攣縮發生;7、拆除石膏后加強患肢關節伸屈功能鍛煉,防止廢用性肌萎縮8、定期復查X線片(2-3月)后,若患肢骨折愈合不佳或延遲愈合再次來我院行相應治療;9、何時患肢負重待門診復查時,門診醫生書面告知;10、因外固定為軟固定,固定確定不牢靠,后期可能需改為鋼板、植骨內固定,骨折愈合好后,盡早來院取出外固定;11、為了你的**,你要堅持門診隨訪,以防止出現外固定松動、斷裂、骨折端移位、關節僵硬、關節活動受限等不良后果的可能性,必須每月門診復查一次;12、因前臂毀損,術后可能還需行功能重建治療,如患者未能按時來院復查,一切后果需自負,不適隨診。趙某某出院后在冷水村衛生室保守治療。經查,某某新型建材廠(個體經營戶)登記經營者陳某某于2014年11月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妻王某、子陳龍某、女陳曉某。趙某某在為被告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到傷害,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趙某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05219.44元。
被告王某辯稱:王某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趙某某認為王某是某某新型建材廠的實際經營者無事實根據。自某某新型建材廠登記經營者陳某某2014年11月19日死亡至今,王某一直居住在娘家(安徽省懷遠縣包集鎮某某村某某組),照顧父親。王某不是所謂的繼雇主,某某新型建材廠是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者是陳某某,組織形式是個體經營,現某某新型建材廠的狀態是吊銷未注銷,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9條:個體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經營時,應當重新申請登記之規定。某某新型建材廠經營者陳某某已于2014年11月19日死亡,如果有人接替該經營單位繼續經營,因經營者更換,經營單位也應當是新的經濟實體,不存在所謂的繼雇主。陳某某開辦的某某新型建材廠無論是形式上,還是事實上,均已不復存在。趙某某所述雇傭關系及雇主與雇工權利義務不明。趙某某訴稱2014年6月,經方某介紹,受雇于個體工商戶陳某某開辦的某某新型建材廠,從事操作揚長機工作,2014年6月陳某某尚健在,2014年11月陳某某突然病逝,趙某某與某某新型建材廠是否存在雇傭關系,雙方權利義務如何約定,趙某某應當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趙某某只能在陳某某繼承人所得遺產范圍內,獲得賠償。趙某某關于誤工費的訴訟請求,法庭不應支持。趙某某已經超出法定工作年齡,應視為喪失勞動能力,其誤工費的賠償請求法院不應支持。皖天司臨鑒字【2015】第572和【2016】第36號鑒定書均是趙某某自行委托,委托人向鑒定機構提供的鑒定材料未經過質證,真實性有異議。綜上所述,趙某某訴求主體錯誤,法律關系不明,事實不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某某新型建材廠經營蒸汽壓縮氣塊免燒磚生意,企業類型是個體工商戶,負責人是陳某某。2014年6月,趙某某經方雪梅介紹,到某某新型建材廠從事操作揚長機(輸送粉煤灰)工作。2015年1月27日凌晨5時許,趙某某在工作過程中,由于輸送機發生故障,趙某某不慎被機械皮帶絞傷左前臂,后被送往解放軍123醫院搶救治療,住院病案首頁聯系人記載的是王某。趙某某為此住院35天,經診斷為左前臂絞傷伴血管神經肌腱損傷、左尺橈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高血壓病。2015年3月3日出院,出院醫囑為:1、門診隨訪,定期復查(1、2、4、6、8、12月),如有不適,及時來院檢查;2、**教育:禁煙酒及辛辣飲食,注意調整飲食結構;3、離院一月后據復查X片情況在醫師指導下去除石膏外固定及進行關節功能鍛煉;4、加強傷口換藥、根據皮膚情況決定進一步治療方案;5、注意觀察患肢感覺運動功能及末梢循環,注意保暖,禁忌煙酒;6、注意石膏松緊度及患肢感覺、運動、末梢循環、皮膚色澤變化,防止缺血性肌攣縮發生;7、拆除石膏后加強患肢關節伸屈功能鍛煉,防止廢用性肌萎縮8、定期復查X線片(2-3月)后,若患肢骨折愈合不佳或延遲愈合再次來我院行相應治療;9、何時患肢負重待門診復查時,門診醫生書面告知;10、因外固定為軟固定,固定確定不牢靠,后期可能需改為鋼板、植骨內固定,骨折愈合好后,盡早來院取出外固定;11、為了你的**,你要堅持門診隨訪,以防止出現外固定松動、斷裂、骨折端移位、關節僵硬、關節活動受限等不良后果的可能性,必須每月門診復查一次;12、因前臂毀損,術后可能還需行功能重建治療,如患者未能按時來院復查,一切后果需自負,不適隨診。趙某某自行對其傷殘程度及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評定,經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趙某某左前臂損傷致左上肢功能喪失25%以上,致日常生活及工作能力大部分受限構成九級傷殘。趙某某左尺橈骨骨折、左橈神經、正中神經、尺神經損傷的誤工期為傷后365日、護理期為傷后150日、營養期為傷后90日,趙某某共花費鑒定費1300元。王某對趙某某的“三期及傷殘等級”鑒定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后又撤回鑒定申請。趙某某出院后復查治療共花費醫藥費1798元。
另查明:某某新型建材廠目前的企業狀態是吊銷。趙某某是農業戶口,未與某某新型建材廠簽訂勞務合同,未提供收入證明。王某與陳某某系夫妻關系,某某新型建材廠登記經營者陳某某于2014年11月19日死亡。
以上事實,有身份證、住院病歷、醫藥費票據、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并經庭審舉證、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王某是否是某某新型建材廠的實際經營者。經本院審查認為,結合趙某某的陳述,證人方某的證言,趙某某住院病案首頁聯系人姓名中記載的是王某以及王某與陳某某的夫妻關系,可以認定王某在某某新型建材廠負責人陳某某死亡后是某某新型建材廠的實際經營者。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趙某某通過方某介紹到某某新型建材廠工作,趙某某在工作過程中,由于輸送機發生故障,被機械皮帶絞傷左前臂,作為某某新型建廠的實際經營者王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趙某某主張的醫藥費1798元,結合醫藥費票據及出院醫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于趙某某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35天=630元,本院認為趙某某住院35天,主張住院伙食補助30元/天的標準在合理范圍內,故本院對趙某某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630元(30元*35天)予以支持。對于趙某某主張的營養費30元*90天=2700元,依據2016年2月5日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趙某某左尺橈骨骨折、左橈神經、正中神經、尺神經損傷的營養期為傷后90日的鑒定結論,本院認為趙某某主張營養費每天30元為合理范圍,故對趙某某主張營養費30元*90天=2700元予以支持。對于趙某某主張的護理費38091元/365*150天=15653.84元,本院認為,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根據安徽省2014年度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核準趙某某主張的護理費每日104.36元,依據2016年2月5日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趙某某左尺橈骨骨折、左橈神經、正中神經、尺神經損傷的護理期為傷后150日的鑒定結論,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共計38091元/365*150天=15653.84元,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趙某某主張的交通費30元*35天=630元,經本院審查認為,主張交通費用應提供具有關聯性的交通費票據予以支持,因趙某某未能提供相應票據,故對趙某某主張的交通費30元*35天=630元,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趙某某主張的誤工費2500元*12個月=30000元,王某辯稱,趙某某已經超出法定工作年齡,應視為喪失勞動能力,其誤工費的賠償請求法院不應支持。經本院審查認為,趙某某在某某新型建材廠從事操作揚長機(輸送粉煤灰)工作,雖然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并不代表其喪失勞動能力,誤工費本質是補償受害者因無法正常工作而減少的損失,計算標準只與受害者是否耽誤工作而減少收入有關,跟年齡沒有直接關系,因此,本院對于王某的辯稱不予采信。至于誤工費的標準,因趙某某未與某某新型建材廠簽訂勞務合同,雙方均未能證明其工資標準,且趙某某未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故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趙某某系農民,可參照2014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分行業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農、林、牧漁業27185元/年計算,依據2016年2月5日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趙某某左尺橈骨骨折、左橈神經、正中神經、尺神經損傷的誤工期為傷后365日的鑒定結論,本院依法確認趙某某的誤工費為27185元。對于趙某某主張的精神撫慰金16000元,經本院審查認為,趙某某在工作中因傷致九級傷殘,確給其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本院認為精神撫慰金以10000元為宜。對于趙某某主張的鑒定費1300元,趙某某提供了相應的鑒定費發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于趙某某主張的殘疾賠償金9916元/年*18年*20%=35697.6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賠償原告趙某某醫藥費179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30元、營養費2700元、護理費15653.84元、誤工費27185元、鑒定費1300元、殘疾賠償金35697.6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合計人民幣94964.44元;
二、被告蚌埠市禹會區某某新型建材廠對以上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04元,減半收取1202元,被告蚌埠市禹會區某某新型建材廠、王某承擔1130元,原告趙某某承擔7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張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朱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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