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0閱讀量:(1567)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桐刑初字第00040號
公訴機關桐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工。因涉嫌犯嫌盜竊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索紀紅,安徽正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桐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桐檢刑訴(201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桐城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王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索紀紅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1.2013年3月份的晚上,被告人李某騎電瓶車竄至本市**鎮**村張*中女兒家門前,分兩次盜走放在門前的二盆鐵樹。
2.2013年4月初至5月中旬的晚上,被告人李某五次騎電瓶車竄至**鎮**居委會王*家門前,分別盜走門前的二盆夏威夷竹子(二盆竹子被評估為180元)、三個花缽。
3.2013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騎電瓶車竄至**鎮**村朱*山家門前,將放在門前的兩盆鴨腳木盜走。
4.2013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騎電瓶車竄至****小區彭**家門前,將放在門前的一盆海棠花盜走。
5.2013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騎電瓶車竄至****小區劉*貴家門前,將放在門前的一盆月季花(被評估為60元)盜走。
6.2013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騎電瓶車竄至**鎮李*兵經營的”東方酒樓”門前,將放在門前的兩個白瓷花盆盜走。
7.2013年6月12日晚上,被告人李某騎電瓶車竄至**鎮**村葉*林門前,將放在門前的一盆鐵樹盜走。
8.2013年7月份的兩天晚上,被告人李某騎電瓶車兩次竄至**黃**電經營的”**酒樓”門前,分別盜走擺放在門前的一盆滴水觀音、一盆玉樹和兩個花盆。
9.2013年7月19日深夜,被告人李某騎電瓶車竄至**鎮李**志經營的”**火鍋城”門前,將放在門前的一顆鐵樹盆景盜走。
被告人李某將所盜的部分盆栽植物進行了換盆處理,并將所盜的物品放置在自己與他人共同經營的桐城市**鎮**橡膠廠內。案發后,桐城市公安局于2013年8 月1日從被告人李某處扣押了所盜的部分物品,并發還各被害人。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李某與九名失主達成刑事和解,被害人諒解被告人,同意對被告人李 某從寬處罰。案發后經桐城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結果被盜盆栽四盆鐵樹價值分別為260元、170元、400元、32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時無異議,且有失主張*中、王*、朱*山、彭鵬、劉滿貴、李中兵、葉楓林、黃架電、李立志的陳述,桐城市價格認證中心桐價證 鑒(2013)58號鑒定意見,桐城市公安局刑事和解協議書、被告人李某的戶籍信息、扣押清單及發還物品清單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經構成了盜竊罪,公訴機關對其指控罪名成立。辯護人辯護被告人李某自愿認罪,可以酌 定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結合被告人李某所在的社區對其社會影響評價,對被告人李某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 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管制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程巧梅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朱陽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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