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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蚌民一終字第0114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負責人:楊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向陽,河南融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曉,河南融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安徽省臨泉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安徽省臨泉縣。
上述兩被上訴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程茂耐,安徽南山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謝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南省焦作市溫縣,現羈押于安徽省蜀山監獄。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南省溫縣。
委托代理人:張希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焦作市遠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溫縣。
法定代表人:劉某軍,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勝利,河南新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安徽省界阜蚌某某公路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縣。
法定代表人:郭建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永前,安徽易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江陰市。
負責人:戴某威,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馮峰,安徽世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張家港市。
原審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吳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洋,安徽金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產保險焦作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趙某某、孫某某、謝某某、張某某、焦作市遠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焦作遠某汽運公司)以及原審被告安徽省界阜蚌某某公路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界阜蚌某某公路公司)、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保江陰支公司)、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產保險張家港支公司)、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保上海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懷民一初字第000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9月30日下午,謝某某駕駛豫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其牽引的豫H*****號掛車自杭州往鄭州送貨。10月1日4時50分許,車輛沿寧洛高速公路界阜蚌段上行線由東向西行駛至205KM+800M處時,在行車道內與李某乙駕駛的蘇B*****號北京現代牌轎車發生碰撞,并推動蘇B*****號轎車向前滑行,致蘇B*****號轎車前部與豫L*****(豫L*****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后部碰撞,碰撞瞬間,豫H*****(豫H*****掛)號車將B***CT號轎車擠壓至豫L*****(豫L*****掛)號車右側底部;同時,豫H*****(豫H*****掛)號車向左避讓過程中,該車前部與豫L*****(豫L*****掛)號車后部左側及左側后部發生連續碰撞。碰撞后,受慣性影響,豫L*****(豫L*****掛)號車拖動蘇B*****號轎車繼續向前滑行過程中,豫L*****(豫L*****掛)號車前部與蘇M*****號轎車及后部、蘇M*****號轎車及前部及左側前部與皖S*****號轎車后部右側及右側、皖S*****號轎車前部與豫K*****重型貨車后部左側依次發生連環碰撞并向前滑行后靜止。這一連環碰撞,致蘇B*****號轎車內的駕駛員李某乙、乘車人邢某 當場死亡,車內乘車人王朋某、邢某霞、韓某敏受傷。
在豫H*****(豫H*****掛)號車將B***CT號轎車擠壓至豫L*****(豫L*****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右側底部的同時,豫H*****(豫H*****掛)號車向左避讓過程中,駛入超車道,該車前部與鄧某勇駕駛的蘇A*****號轎車后部發生碰撞,并推動蘇A*****號轎車向左前方滑行過程中,蘇A*****號轎車前部與蘇B*****號轎車后部、蘇B*****號轎車前部與蘇E*****號轎車后部右側、蘇E*****號轎車前部與浙A*****號轎車后部依次發生連環碰撞并向前滑行后靜止。這一碰撞,致蘇A*****號轎車內的乘車人趙孫某、趙甲、魏慧某、趙某奇、趙某杰當場死亡,車內乘車人鄧某萱送醫院途中死亡,蘇A*****號轎車的駕駛員鄧某勇受傷,豫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乘車人李路某受傷。兩次連環相撞,致上述車輛不同程度損壞。此次事故經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公交認字(2014)第140014號事故認定書,認定謝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他當事人無責任。
謝某某駕駛的豫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其牽引的豫H*****號掛車實際車主為張某某,掛靠在焦作遠某汽運公司,該車在某某財產保險焦作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1000000元且不計免賠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掛車在某某財產保險焦作分公司投保了保險限額為50000元的不計免賠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蘇A*****號轎車的法定車主為鄧某勇;蘇B*****號轎車的法定車主為張某鐘,該車在某某財保江陰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蘇E*****號轎車的法定車主為劉乾某,該車在某某財產保險張家港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浙A*****號轎車的登記車主為楊思某,該車在某某財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本次事故均發生在上述保險期限內。
事故發生后,焦作遠某汽運公司對本次事故中所有的受害者及其親屬賠償了130000元,張某某已經賠償了50000元。本案趙某某、孫某某因親屬趙某杰死亡獲得張某某等支付的賠償款20000元。
原審法院另查明:死者趙甲,19**年**月*日出生,系趙某某、孫某某的兒子;死者魏慧某,19**年**月**日出生,系魏建某、董翠某女兒,趙甲妻子;死者趙某奇,20**年**月*日出生,系趙甲、魏慧某的兒子;死者趙孫某,19**年**月**日出生,系鄧某勇妻子,趙某某、孫某某女兒;死者鄧某萱,20**年**月**日出生,系鄧某勇、趙孫某的女兒;死者趙某杰,19**年*月**日出生,系趙某某、孫某某的女兒。
原審法院又查明:2013年江蘇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38元,2013年安徽省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5725元。2013年安徽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47806元。
在原審法院審理(2014)懷民一初字第03557號、(2014)懷民一初字第03556號、(2015)懷民一初字第00004號、第01630號案件中,認定鄧某勇因親屬鄧某萱死亡的經濟損失為725260.70元。認定趙某某、孫某某、鄧某勇因親屬趙孫某死亡的經濟損失為744900.17元。認定趙某某、孫某某、魏建某、董翠某因親屬趙甲、魏慧某、趙某奇死亡的經濟損失為2195118.17元。認定鄧某勇的經濟損失為228907.70元。
原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趙某某、孫某某作為趙某杰的親屬,有權向謝某某等主張損害賠償責任。趙某某、孫某某及張某某、焦作遠某汽運公司主張該次事故應為兩起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進行兩次保險賠付。對此,從事故發生經過看,謝某某駕駛豫H*****(豫H*****掛)號貨車在行車道內追撞李某乙駕駛的蘇B*****號牌轎車,并導致多車發生連環碰撞;謝某某駕駛貨車向左避讓過程中,駛入超車道,追撞鄧某勇駕駛的蘇A*****號轎車,并導致多車發生連環碰撞。謝某某駕駛貨車分別追撞李某乙駕駛的轎車、鄧某勇駕駛的轎車行為,發生的時間有前后,地點分別在行車道和超車道,追撞鄧某勇駕駛的轎車行為發生在向左避讓之后。因而,謝某某駕駛貨車分別追撞李某乙駕駛的轎車、鄧某勇駕駛的轎車的行為,應為兩個獨立的侵權行為。謝某某等相關責任人應當分別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公安機關的事故認定,謝某某的過錯行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某作為謝某某的雇主,應對趙某某、孫某某的損失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因謝某某在本起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與張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謝某某駕駛的車輛掛靠在焦作遠某汽運公司,故焦作遠某汽運公司也應與張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焦作遠某汽運公司辯稱其為張某某提供服務,每月收取服務費300元,對于事故車輛不享有所有權、使用權、控制權、收益權,僅應在收取服務費的范圍內承擔本案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責任。對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焦作遠某汽運公司作為謝某某駕駛車輛的掛靠單位,趙某某、孫某某請求其與張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某某財產保險焦作分公司作為謝某某駕駛車輛的保險人,應在保險限額內對兩起侵權行為的后果分別承擔相應的替代賠償責任。本起事故系兩次多車連環相撞,參與碰撞的其他無責車輛的保險公司也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任賠付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趙某某、孫某某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界阜蚌某某公路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過錯,原審法院對其要求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趙某某、孫某某主張喪葬費標準應參照2013年安徽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47806元的一半計算,為23903元。因本起事故中,關于死者鄧某萱的死亡賠償金標準參照2013年江蘇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38元予以計算,故本案中關于死者趙某杰的死亡賠償金也應參照同一標準計算,即為(32538元/年*20年]650760元。關于被撫養人孫某某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因孫某某19**年*月出生,為安徽農村戶籍,孫某某與趙某某共生育六個子女,趙某某、孫某某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應計算為[19年*5725元/年*1/6]18129.17元,該項費用應計算在死亡賠償金中。考慮到趙某某、孫某某的親屬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人數眾多,給趙某某、孫某某帶來了嚴重的精神創傷,原審法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0000元,趙某某、孫某某主張受害人親屬因處理交通事故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等10000元過高,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原審法院支持3000元。綜上,趙某某、孫某某因趙某杰死亡受到的損失為:喪葬費23903元、死亡賠償金(包含被撫養人生活費)(650760元+18129.17元]668889.1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受害人親屬因處理交通事故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3000元,合計745792.17元。
因謝某某駕駛貨車在超車道內追撞鄧某勇駕駛的轎車并發生連環撞擊車輛的侵權行為,導致蘇A*****號轎車內的乘車人趙孫某、趙甲、魏慧某、趙某奇、趙某杰當場死亡,車內乘車人鄧某萱送醫院途中死亡,蘇A*****號轎車的駕駛員鄧某勇受傷,豫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乘車人李路某受傷的侵權后果。這些傷者的醫療費等損失及死者親屬主張的死亡賠償金等損失,應由某某財產保險焦作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某某財保江陰支公司、某某財產保險張家港支公司、某某財保上海分公司作為本次事故中無責任車輛的保險人,應在各自的交強險無責任賠付限額內,替代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侵權人承擔。上述四家保險公司總賠償額為1208300元,其中,交強險賠償限額158300元,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1050000元。
因本次碰撞共造成鄧某勇車上人員六死一傷,原審法院已將某某財產保險焦作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療費用限額10000元賠付給傷者鄧某勇,某某財產保險焦作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費用限額內賠償傷者鄧某勇**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費、誤工費、**輔助器具費、交通費【{(228907.70元-31550.40元-2700元-1110元-3080元)/(725260.70元+744900.17元+2195118.17元+745792.17元+228907.70元-31550.40元-2700元-1110元-3080元)}*110000元】4553.13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費用限額內賠償鄧某勇因鄧某萱死亡受到的損失【{725260.70元/(725260.70元+744900.17元+2195118.17元+745792.17元+228907.70元-31550.40元-2700元-1110元-3080元)}*110000元】17337.39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費用限額內賠償趙某某、孫某某、鄧某勇因趙孫某死亡受到的損失【{744900.17元/(725260.70元+744900.17元+2195118.17元+745792.17元+228907.70元-31550.40元-2700元-1110元-3080元)}*110000元】17806.87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費用限額內賠償趙某某、孫某某、魏建某、董翠某因親屬趙甲、魏慧某、趙某奇死亡的經濟損失【{2195118.17元/(725260.70元+744900.17元+2195118.17元+745792.17元+228907.70元-31550.40元-2700元-1110元-3080元)}*110000元】52474.41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費用限額內賠償趙某某、孫某某因親屬趙某杰死亡的經濟損失【{745792.17元/(725260.70元+744900.17元+2195118.17元+745792.17元+228907.70元-31550.40元-2700元-1110元-3080元)}*110000元】17828.20元。
某某財保江陰支公司、某某財產保險張家港支公司、某某財保上海分公司作為本次事故中無責任車輛的保險人,應將各自的交強險無責任賠付限額在各個傷亡者之間平均分攤。某某財保江陰支公司、某某財產保險張家港支公司、某某財保上海分公司均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分別賠償傷者鄧某勇【{(228907.70元-31550.40元-2700元-1110元-3080元)/(725260.70元+744900.17元+2195118.17元+745792.17元+228907.70元-31550.40元-2700元-1110元-3080元)}*11000元】455.31元,均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費用限額內分別賠償鄧某勇因鄧某萱死亡受到的損失【{725260.70元/(725260.70元+744900.17元+2195118.17元+745792.17元+228907.70元-31550.40元-2700元-1110元-3080元)}*11000元】1733.74元。均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費用限額內分別賠償趙某某、孫某某、鄧某勇因趙孫某死亡受到的損失【{744900.17元/(725260.70元+744900.17元+2195118.17元+745792.17元+228907.70元-31550.40元-2700元-1110元-3080元)}*11000元】1780.69元。均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費用限額內分別賠償趙某某、孫某某、魏建某、董翠某因親屬趙甲、魏慧某、趙某奇死亡的經濟損失【{2195118.17元/(725260.70元+744900.17元+2195118.17元+745792.17元+228907.70元-31550.40元-2700元-1110元-3080元)}*11000元】5247.44元。均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費用限額內分別賠償趙某某、孫某某因親屬趙某杰死亡的經濟損失【{745792.17元/(725260.70元+744900.17元+2195118.17元+745792.17元+228907.70元-31550.40元-2700元-1110元-3080元)}*11000元】1782.82元。
傷者鄧某勇的損失超出交強險的部分還有(228907.70元-10000元-(1000元*3)-4553.13元-(455.31元*3)]209988.64元。鄧某勇因鄧某萱死亡受到的損失超出交強險的部分還有(725260.70元-17337.39元-(1733.74元*3)]702722.09元,趙某某、孫某某、鄧某勇因趙孫某死亡受到的損失超出交強險的部分還有(744900.17元-17806.87元-(1780.69元*3)]721751.23元,趙某某、孫某某、魏建某、董翠某因親屬趙甲、魏慧某、趙某奇死亡的經濟損失超出交強險的部分還有(2195118.17元-52474.41元-(5247.44元*3)]2126901.44元,趙某某、孫某某因親屬趙某杰死亡的經濟損失超出交強險的部分還有(745792.17元-17828.20元-(1782.82元*3)]722615.51元。
某某財產保險焦作分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傷者鄧某勇{(209988.64元/(209988.64元+702722.09元+721751.23元+2126901.44元+722615.51元)]*1050000元}49172.41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鄧某勇因鄧某萱死亡受到的損失{(702722.09元/(209988.64元+702722.09元+721751.23元+2126901.44元+722615.51元)]*1050000元}164554.34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趙某某、孫某某、鄧某勇因趙孫某死亡受到的損失{(721751.23元/(209988.64元+702722.09元+721751.23元+2126901.44元+722615.51元)]*1050000元}169010.34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趙某某、孫某某、魏建某、董翠某因親屬趙甲、魏慧某、趙某奇死亡的經濟損失{(2126901.44元/(209988.64元+702722.09元+721751.23元+2126901.44元+722615.51元)]*1050000元}498050.19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趙某某、孫某某因親屬趙某杰死亡的經濟損失{(722615.51元/(209988.64元+702722.09元+721751.23元+2126901.44元+722615.51元)]*1050000元}169212.73元。
綜上,某某財產保險焦作分公司賠償本案趙某某、孫某某的損失總額為(17828.20元+169212.73元]187040.93元。趙某某、孫某某的損失還有(745792.17元-187040.93元-(1782.82元*3)]553402.78元??鄢w某某、孫某某自認的已經獲得賠償20000元,剩余損失533402.78元,由謝某某、張某某、焦作遠某汽運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原審法院判決:一、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趙某某、孫某某因趙某杰死亡產生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包含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親屬因處理交通事故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等共計187040.93元;二、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趙某某、孫某某因趙某杰死亡產生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包含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親屬因處理交通事故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等共計1782.82元;三、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趙某某、孫某某因趙某杰死亡產生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包含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親屬因處理交通事故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等共計1782.82元;四、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趙某某、孫某某因趙某杰死亡產生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包含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親屬因處理交通事故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等共計1782.82元;五、謝某某、張某某、焦作市遠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連帶賠償趙某某、孫某某因趙某杰死亡產生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包含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親屬因處理交通事故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等共計533402.78元;六、駁回趙某某、孫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479元,由趙某某、孫某某負擔421元,由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負擔246元,由謝某某、張某某、焦作市遠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0812元。
一審判決宣判后,某某財產保險焦作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稱:1、認定一次事故還是兩次事故的唯一標準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個交通事故認定書就證明是一次事故。本案系多車連環相撞事故,(2014)第140014號事故認定書已明確認定此次事故是一次交通事故,故原審法院按照兩次事故判決我公司承擔兩次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嚴重違反法律規定。2、依據某某財產保險焦作分公司與焦作遠某汽運公司簽訂的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約定,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主車保險人和掛車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的比例,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總和以主車的責任限額1000000元為限。綜上,請求二審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我公司按一次事故賠償趙某某、孫某某因趙某杰死亡產生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等共計93520元。
趙某某、孫某某答辯稱:1、法律沒有規定交通事故次數認定的唯一標準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某某財產保險焦作分公司認為本案應為一次事故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2、原審判決認定某某財產保險焦作分公司商業三者險的責任限額正確。綜上,某某財產保險焦作分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某某答辯稱:1、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認定事故責任的依據,不是確認事故次數的依據。本案交通事故認定書及皖中和司鑒所出具的(2014)交鑒字第1580號、1588號兩份司法鑒定意見書足以認定本案實為兩起交通事故。2、本案事故時間上有先后,地點分別在行車道和超車道,參與事故的車輛也不同。謝某某駕駛貨車追撞李某乙駕駛的轎車的行為及追撞鄧某勇駕駛的轎車的行為應為兩個獨立的侵權行為。綜上,本案系兩起交通事故,某某財產保險焦作分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焦作遠某汽運公司答辯稱:同意趙某某、孫某某和張某某的意見。
界阜蚌某某公路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謝某某、某某財保江陰支公司、某某財產保險張家港支公司、某某財保上海分公司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另查明:經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的委托,安徽中和司法鑒定所對事故出具了皖中和司鑒所(2014)交鑒字第1580號、1588號兩份司法鑒定意見書。其中皖中和司鑒所(2014)交鑒字第1580號意見書載明,事故發生時,謝某某駕駛的豫H*****(豫H*****掛)號貨車前部與李某乙駕駛的蘇B*****號牌轎車后部接觸發生碰撞;并推動蘇B*****號轎車向前滑行,致蘇B*****號轎車前部與豫L*****(豫L*****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后部接觸碰撞,碰撞瞬間,豫H*****(豫H*****掛)號車將B***CT號轎車擠壓至豫L*****(豫L*****掛)號車尾部右側底部;同時,豫H*****(豫H*****掛)號車向左避讓過程中,該車前部與豫L*****(豫L*****掛)號車后部左側及左側后部發生連續碰撞。碰撞后,受慣性影響,豫L*****(豫L*****掛)號車拖動蘇B*****號轎車繼續向前滑行過程中,豫L*****(豫L*****掛)號車前部與蘇M*****號轎車及后部、蘇M*****號轎車及前部及左側前部與皖S*****號轎車后部右側及右側、皖S*****號轎車前部與豫K*****重型貨車后部左側依次發生連環碰撞并向前滑行后靜止。
皖中和司鑒所(2014)交鑒字第1588號意見書載明,事故發生時,謝某某駕駛的豫H*****(豫H*****掛)號車前部與鄧某勇駕駛的蘇A*****號轎車后部發生碰撞,并推動蘇A*****號轎車向左前方滑行過程中,蘇A*****號轎車前部與蘇B*****號轎車后部、蘇B*****號轎車前部與蘇E*****號轎車后部右側、蘇E*****號轎車前部與浙A*****號轎車后部依次發生連環碰撞并向前滑行后靜止,在滑行過程中,豫H*****(豫H*****掛)號車左側前部及蘇A*****號轎車左側后部與道路中間護欄發生碰撞。
本院認為:綜合當事人陳述及舉證、質證情況,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1、原審法院認定謝某某駕駛貨車分別追撞李某乙駕駛的車輛和鄧某勇駕駛的車輛的行為系兩個獨立的侵權行為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2、原審法院將豫H*****(豫H*****號掛)號重型半掛貨車的商業三者險限額認定為主車和掛車的保險限額之和是否正確?
根據本案已查明事實及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上述爭議焦點綜合分析、評判如下:
一、原審法院認定謝某某駕駛貨車分別追撞李某乙駕駛的車輛和鄧某勇駕駛的車輛的行為系兩個獨立的侵權行為并無不當。
本案中,安徽中和司法鑒定所受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委托對本事故進行鑒定時分別作出皖中和司鑒所(2014)交鑒字第1580號、1588號兩份司法鑒定意見書。即發生事故時,謝某某駕駛的車輛撞擊李某乙駕駛的轎車后部并推行一段距離后撞至豫L*****(豫L*****掛)號車,致使李某乙車輛所在車道的車輛發生連環碰撞受損。謝某某在對李某乙所駕車輛及該車所在車道的車輛實施的這一侵權行為結束后,又駕車駛入另一車道追撞鄧某勇駕駛的轎車后部,致使鄧某勇車輛所在車道的車輛發生連環碰撞受損。雖然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對該事故僅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認定書即公交認字(2014)第140014號事故認定書,但其對本事故委托的鑒定機構出具的兩份鑒定意見書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能夠證明本事故系互不關聯的兩個侵權行為所造成,應為兩起侵權事故。因此,原審法院認定謝某某駕駛貨車分別追撞李某乙駕駛的車輛和鄧某勇駕駛的車輛的行為系兩個獨立的侵權行為,應分別承擔侵權責任并無不當。
二、原審法院將豫H*****(豫H*****號掛)號重型半掛貨車的商業三者險限額認定為主車和掛車的保險限額之和正確。
豫H*****(豫H*****號掛)號重型半掛貨車的保險單已明確載明了主車商業三者險的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掛車商業三者險的保險金額為50000元?,F某某財產保險焦作分公司上訴認為依據機動車三者險保險條款責任限額部分第十二條的規定,主掛車連接使用時,賠償總額應以主車的責任保險限額為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某某財產保險焦作分公司上訴請求所依據的條款屬于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其應當對是否已就該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有舉證責任。因某某財產保險焦作分公司提供的保險單、保險條款等不足以證明其已就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某某財產保險焦作分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某某財產保險焦作分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38元,由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魏宏波
審 判 員 李 艷
代理審判員 張志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劉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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