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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港北民初字第2455號
原告雷某林。
委托代理人李靖,廣西誠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東**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中山市石岐區康華路**號**卡。
法定代表人黃某林,經理。
委托代理人秦錦濤,廣西貴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山市**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貴港分公司,住所地貴港市中山北路**號吉田大廈**樓**號。
負責人明某。
原告雷某林與被告廣東**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中山市**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貴港分公司(以下簡稱**貴港分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粟煥玲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9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雷某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靖、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秦錦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貴港分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自2013年起,被告**貴港分公司因業務需要,雇請原告作為木工,負責陽光城、公安小區、盛世名都、宏桂城市廣場、廣匯東湖城、盛世名都小區的部分木工工作。經與被告**貴港分公司確認:尚欠55912元人工費未付。被告**貴港分公司是接受**公司委托進業務的,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兩被告應承擔連帶責任。綜上,請法院判決兩被告連帶清償拖欠原告的人工錢55912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公司辯稱,1、被告并無承接原告所謂其承攬施工的工程,因此與這些工程有關的債務或者施工個人的費用,與被告無關。2、被告與明某簽訂了一份關于貴港分公司經營的協議,內容是貴港分公司由明某獨立經營和債權債務由明某承擔,因此這些債務不管是明某自己的工程欠款還是貴港分公司的欠款,均應由明某承擔。3、本案將案由定位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不合適,目前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原告與兩被告存在勞動關系。原告與兩被告都沒有簽訂任何的書面合同,其所謂的施工或勞務沒有任何其他證據印證。4、請求法庭對原告所提到的施工業主進行調查核實,如果是**貴港分公司承攬的業務,被告**公司愿意承擔清償責任,如果是明某個人的業務,被告**公司不愿意承擔清償責任。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貴港分公司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答辯狀。
經審理查明,中山市**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從事室內裝飾工程設計及施工業務,**貴港分公司是中山市**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日設立的分公司,經營范圍是接受母公司委托在母公司的資質經營范圍內聯系、洽談承接室內裝飾工程設計及施工業務。中山市**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6日經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變更登記為廣東**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自2013年起,原告在被告**貴港分公司所承攬的盛世名都**棟**號房和**棟***號房、廣匯東湖**棟**號房和**棟**號房、公安小區*棟**號房、陽光城**棟**號房、宏桂城市廣場***號房等工程從事木工工作,2015年1月15日,原告與被告**貴港分公司核算,被告**貴港分公司有55912元勞動報酬未支付。被告**貴港分公司于2015年3月28日出具的工人工資欠款清單上加蓋公章。此后,原告多次追討勞動報酬未果,遂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身份證、工人工資欠款清單及明細、電腦咨詢單、營業執照、核準變更通知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受雇于被告**貴港分公司,在被告**貴港分公司承攬的工程從事水電工工作,事實上雙方已形成了勞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被告**貴港分公司理應支付原告的勞務報酬。被告至今拖欠原告的勞務報酬,顯屬不當。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勞務報酬55912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被告**貴港分公司為被告**公司的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故被告**貴港分公司的責任應由被告**公司承擔。被告**公司主張其與被告**貴港分公司負責人明某簽訂了經營協議,**貴港分公司由明某獨立經營和債權債務由明某承擔,兩被告所簽訂的經營協議,是其公司內部對分公司權責的管理與約定,不能對抗約束第三人。且被告**公司未能提供證明未支付勞動報酬的工程是明某以個人名義承攬的。因此,對其抗辯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東**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雷某林工資55912元;
二、駁回原告雷某林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197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598元,由被告廣東**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加五提出副本,上訴于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197元,款匯至戶名為: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貴港分行營業部;賬號: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粟煥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農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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