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曹某鑫與陳某貴、劉某玲買賣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0閱讀量:(1213)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庫爾勒墾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庫墾民初字第00212號
原告曹某鑫,男,1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蒲澤林,新疆孔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貴,男,19**年出生。
被告劉某玲,女,19**年出生。
原告曹某鑫與被告陳某貴、劉某玲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謝桂芳進行獨任審理。2015年4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曹某鑫委托代理人蒲澤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貴、劉某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曹某鑫訴稱,2011年年初,被告陳某貴在原告處購買了棉種3.75噸,棉種款37500元,當時被告陳某貴支付了7500元,余款30000元由被告陳某貴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后經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陳某貴一直未付。2013年6月30日,原告找被告陳某貴為其換了一份欠條。原告又多次找被告陳某貴索款,被告陳某貴至今未付。被告陳某貴、劉某玲系夫妻,該30000元債務應當由二被告共同償還。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給原告支付所欠的種子款30000元,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陳某貴、劉某玲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1年年初,被告陳某貴在原告曹某鑫處購買了棉種3.75噸,棉種款為37500元,被告陳某貴支付了7500元,余款30000元未支付。被告陳某貴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2013年6月30日,被告陳某貴重新給原告曹某鑫出具欠條一份,內容為:今欠曹某鑫種子款30000元(叁萬元)。欠條上有被告陳某貴的簽名。
另查明,被告陳某貴與被告劉某玲系夫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曹某鑫的陳述、被告陳某貴出具的欠條一份、被告陳某貴、劉某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本院認為:2011年年初,被告陳某貴在原告曹某鑫處購買了棉種,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系。被告陳某貴應當及時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根據原告提供的被告陳某貴書寫的欠條可以證實被告陳某貴欠原告曹某鑫棉種款30000元的事實。被告陳某貴、劉某玲系夫妻,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二被告應當共同承擔清償責任。故原告曹某鑫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棉種款30000元的主張,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本案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貴、劉某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曹某鑫支付種子款30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日期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陳某貴、劉某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二師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謝桂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王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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