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鳳某某與胡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0閱讀量:(1234)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庫民初字第1559號
原告鳳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馬衛忠,系新疆同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蒲澤林,系新疆孔其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鳳某某訴被告胡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俞宗梅獨任審判,于2014年6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馬衛忠,被告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蒲澤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鳳某某訴稱:原、被告經他人介紹相識,于2011年2月14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12年2月27日生一女。原、被告婚前相識時間短,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沒有建立起深厚感情,經常為瑣事吵鬧,被告沒有主見,被告家人摻和原、被告家事,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2、婚生女(2012年2月27日出生)由原告撫養。
被告胡某某辯稱,被告不同意離婚。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于2011年2月14日登記結婚,婚后感情很好,原告掌管家里經濟大權,2012年2月27日生育一女,現孩子兩歲半,原、被告因為家庭瑣事鬧矛盾,但未達到離婚的地步,被告相信這是原告的氣話,希望原告認真考慮后再做決定,被告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還可以共同生活。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經他人介紹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于2011年2月14日登記結婚,婚后感情尚可。2012年2月27日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雙方時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2014年3-4月間,雙方再次因瑣事發生矛盾,故引起離婚訴訟。
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有: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及當事人的陳述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理解。原、被告經戀愛后登記結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生女尚年幼,離不開父母的關心和照顧。原告與被告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沒有處理好夫妻關系,導致矛盾發生從而引起離婚訴訟,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無法調和的矛盾,發生爭執的原因系家庭瑣事所致,雙方相互容忍,多交流、溝通,夫妻關系有和好可能;加之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為維護家庭、社會關系的和諧、穩定,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鳳某某與被告胡某某離婚。
本案受理費15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如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俞宗梅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 路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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