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2-20閱讀量:(1815)
山東省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開民三初字第206號
原告煙臺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區**街道辦事處**村,組織機構代碼7465******。
法定代表人孫*進,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文濤,山東古名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煙臺開發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街道**居委會,組織機構代碼7535******。
法定代表人潘*海,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洪亮,山東明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煙臺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煙臺開發區**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韓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煙臺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陳文濤,被告煙臺開發區**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人代理人馬洪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10月12日上午,被告的混凝土泵車在原告的工地進行混凝土澆筑作業時,混凝土泵車右前臂突然斷裂,造成正在工地施工的舒*學受傷,入院進行手術治療,經鑒定構成七級傷殘,住院期間醫療費用85652元由原告墊付(舒*學系王*鋒雇傭的工人,王*鋒承包原告的混凝土澆筑養護工程)。被告混凝土泵車右前臂斷裂同時給原告施工工地物品造成了損害。后舒*學將原告及王*鋒訴至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份下達(2013)萊民一初字第346號判決書,判令除原告墊付的醫療費外,王*鋒賠償舒*學殘疾賠償金、誤工費共計215213元,原告承擔連帶責任。原告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在二審期間,原告與舒*學達成和解協議,原告除已墊付的醫療費外,支付舒*學賠償金137000元。二審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故訴請被告賠償經濟損失239831元。
被告辯稱,1、涉案車輛車牌號碼為魯FZ****,該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開發區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額為3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本次事故系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范圍,應由保險公司直接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故申請追加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開發區支公司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2、山東衡信司法鑒定中心依據職工工傷標準出具衡信司鑒中心(2013)臨鑒字第1號司法鑒定書,認定舒*學職工工傷七級是錯誤的,萊山區人民法院(2013)萊民一初字第346號民事判決書依據該錯誤的標準,作出的判決是錯誤的,應當按照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認定標準對舒*學傷殘等級進行認定,故申請對舒*學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3、萊山區人民法院(2013)萊民一初字第346號民事判決書認定舒*學系城鎮戶口,并按城鎮標準作出的判決是錯誤的,應按農村標準確定相關賠償。4、原告與舒*學自行和解,系對個人權利的放棄,不能依據雙方的和解協議要求被告承擔相關責任。
經審理查明,原告煙臺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蘭庭**號樓及地下停車場的土建、水電暖安裝及消防工程。后被告又將上述工程中的混凝土澆筑、養護工程分包給王*鋒。2012年8月27日,原告煙臺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與王元峰(乙方)簽訂混凝土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約定:“一、承保單價基礎伐板、墊層按每立方米18元、主體結構按每平方米10.5元計算,澆完后保證鋼筋掃描符合規范要求。二、承包內容:混凝土澆筑、養護(包括場地內上下接管清理澆筑地面,澆水濕潤清理,養護,清理)等全部。……八、付款方式……2、為了保證本合同各項履約指標的有效實現,乙方必須按月將工人工資發放到位,乙方每次領取工程款時,必須出具工程款收據和工人工資簽字單。如出現因乙方拖欠工人工資發生糾紛或引起工人停工鬧事或上訪等,……甲方有權在未得到乙方認可的情況下,直接從乙方工程款中優先支付乙方拖欠的工人工資……”。雙方另行約定,如原告煙臺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王*鋒的工人從事合同以外的工作,應按每天110元支付工資。王*鋒承包上述工程后,雇傭舒*學在月光蘭庭工地從事混凝土澆筑等工作,雙方口頭約定王*鋒按照每日120元給付舒*學工資。
2012年10月12日上午8時左右,舒*學在位于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蘭庭**號樓工地澆筑車庫底板及基礎混凝土時,被告煙臺開發區**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魯FZ****號混凝土泵車右前臂突然斷裂,造成舒*學受傷。當日,舒*學被送往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醫院治療,住院36天,住院期間的醫療費85652元由原告煙臺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墊付。2012年12月31日,舒*學委托山東衡信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殘程度、誤工時間、護理情況、后續治療費進行鑒定。2013年1月4日,山東衡信司法鑒定中心出具衡信司鑒中心(2013)臨鑒字第1號司法鑒定書,結論為:“1、被鑒定人舒*學右側顴骨并顴骨弓骨折,右橈骨骨折內固定術后,1┵齒缺如,相當于職工工傷七級傷殘。2、被鑒定人顱腦、肢體多發損傷,誤工時間130日,1人護理兩個月。3、被鑒定人右上頜骨、右橈骨、左第一掌骨骨折內固定物取出費用擬為人民幣12000元左右為宜。”
2013年,舒*學將原告及王*鋒起訴至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法院,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萊民一初字第346號民事判決書,判令王*鋒賠償舒*學殘疾賠償金、誤工費合計215213元,原告對王*鋒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后原告不服該判決,上訴至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年1月15日,本案原告、舒*學、王*鋒達成三方協議,約定原告及王*鋒共賠償舒*學17萬元,原告支付舒*學137000元,王*鋒支付舒*學33000元,原告已將賠償款137000元支付給舒*學。協議書生效后,原告撤回上訴。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法院(2013)萊民一初字第346號民事判決書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原告在庭審中自愿撤回要求被告賠償因泵車前臂斷裂造成財產損失14915元及二審訴訟費2264元的請求,要求另案處理。
以上事實,有(2013)萊民一初字第346號判決書、現場照片、病歷、醫療費單據、協議書、收條及本院庭審筆錄在案為憑。
本院認為,案外人舒*學在從事原告煙臺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混凝土澆筑工作中被具體施工的被告煙臺開發區**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泵車右前臂砸傷,舒*學既可基于其與具體雇主王*鋒(原告煙臺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案混凝土澆筑工程無作業資質分包人)的合同關系,也可基于其與被告煙臺開發區騰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侵權關系主張權利,其享有選擇權。舒*學最終選擇基于合同關系在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法院起訴王*鋒及原告煙臺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12月5日,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3)萊民一初字第34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煙臺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王*鋒連帶賠償舒永學殘疾賠償金、誤工費合計215213元。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煙臺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舒*學及王*鋒達成的三方和解協議,原告及王*鋒共計賠償舒*學17萬元。該協議約定的賠償數額低于生效判決確定的數額,系舒*學對其權利的自行處分,也對原告煙臺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王*鋒有利,所以對該協議本院予以認定。原告煙臺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據該協議已實際向舒*學支付賠償款137000元。原告煙臺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實際侵權人被告煙臺開發區**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償。原告在支付舒*學賠償款137000元及墊付后醫療費85652元后,要求被告賠償,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在庭審中請求追加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開發區支公司為本案被告的請求,因本案不屬于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故本院不予準許,被告可另案向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開發區支公司主張權利。關于被告請求對舒*學的傷殘等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進行重新鑒定及其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問題,因舒*學的傷殘等級及殘疾賠償金在已發生法律效力的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法院(2013)萊民一初字第346號判決書予以確認,故對被告的該請求本院不予準許。原告在庭審中自愿撤回要求被告賠償因泵車前臂斷裂造成財產損失14915元及二審訴訟費2264元的請求,系原告對其權利的自行處分,本院予以準許。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煙臺開發區**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煙臺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幣22265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98元減半收取2449元,由原告負擔159元、被告負擔22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韓剛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書記員 李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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