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訴楊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0閱讀量:(1470)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南民初(一)字第1358號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唐迎明,廣西金中大律師事務所柳州分所(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唐金麟,廣西金中大律師事務所柳州分所(特別授權)。
被告楊某,男。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楊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代理審判員王瑋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程珍英和人民陪審員胡慶峰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書記員羅瑛擔任記錄。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迎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經本院依法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被告楊某因工程建設需資金周轉,于2013年11月2日向原告借人民幣220000元,被告出具借條給原告并簽字按手印,爾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歸還借款,被告都以各種理由拒絕還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保護合法的借貸關系,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一、被告歸還原告所借人民幣220000元。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王某某為其陳述的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借條原件1份,擬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
被告楊某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庭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
經庭審調查,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借條原件來源合法,真實客觀,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
綜合全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2013年11月2日,被告楊某向原告王某某出具《借條》一份,該《借條》載明“今借到王某某人民幣貳拾貳萬元正(¥220000),此據,借款人:楊某(按手印),2013.11.2。”借款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歸還借款,被告拒絕還款,并且于2014年2月開始失去聯系,故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歸還原告所借人民幣220000元。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庭審中,原告稱該220000元的借款未約定利息也未約定還款日期,且是原告在一個月內分多次給被告的,第一次給了40000元,第二次給了20000元,第三次給了10000元,第四次給了50000元,第五次給了100000元。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案中,被告楊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的事實有被告于2013年11月2日所立《借條》為證,被告楊某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故本院視為其放棄答辯權利,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20000元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向原告王某某返還借款本金220000元。
案件受理費46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楊某負擔并逕付原告王某某。
上述應當履行的義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20-11870******004709,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處)。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王 瑋
人民陪審員 程珍英
人民陪審員 胡慶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羅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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