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甲與張某乙離婚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0閱讀量:(1538)
陜西省鳳翔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鳳翔民初字第00444號
原告張某甲,女,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高強,陜西寶吉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張某乙,男,漢族,農民。
原告張某甲訴被告張某乙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喬靜平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強,被告張某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8年2月經人介紹相識并訂婚,2008年8月4日登記結婚。20**年*月*日生育兒子張某,孩子出生時被告也未回家,至今孩子一直由原告及父母撫養。結婚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來雙方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被告打工名義常年在北京、蘇州等地居住,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家庭開支及孩子撫養費,逃避一個丈夫及父親的責任。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要求其履行以上義務,被告不僅不予履行而且毆打原告,至此原告傷心至極,對其與被告的婚姻徹底喪失了信心。原、被告相識時間很短,婚姻基礎本就薄弱,現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達四年之久,原告為解除痛苦,特狀訴法院,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子張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原告所訴婚姻締結過程及生育孩子情況均屬實,但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一、原、被告婚前感情很好,婚后喜得孩子,夫妻恩愛、相互依托,原告在家照顧孩子、孝敬父母,被告在外打工掙錢,可謂幸福之家,被告并未毆打過原告,雙方更未分居生活四年之久,而是在2013年5月17日被告突發心臟病住院期間,原告還對被告進行了悉心照;二、由于孩子今年已六歲,其往后的健康成長離不開父母的關愛,如果離婚,將會導致妻離子散,家庭破裂,對孩子的成長更為不利;三、被告去年突發心臟病,父母舉債給被告醫治,花費近五萬元,被告至今仍在服藥,在這關鍵時期原告提出離婚,有損人情、有違法律。綜上,原、被告婚前有牢固的感情基礎,婚后有幸福的家庭生活,希望原告能夠回心轉意,確保家庭完整。
原、被告雙方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均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本院審查后綜合認定如下:對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原告身份證及被告提供的寶雞市中醫醫院診斷證明,因對方無異議,且其均符合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及關聯性特征,故全部認定有效;對原告提供的許會俠的證言及被告提供的史讓秀、胡新紅、喻全義的證言,因對方有異議,且其均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故不予認定;對被告提供的重慶市沙坪壩區陳家橋街道學林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證實原、被告分居生活的情況,被告有異議,原告也無其他證據相印證,故不予認定。
綜合以上認證,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2月經人介紹相識并訂婚,2008年8月4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年*月*日生育兒子張某。結婚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較好,孩子出生后,原告在家負責照顧孩子,被告在外打工,2013年5月,被告生病在寶雞市中醫醫院住院治療,原告也對被告進行了照顧,被告出院后,因孩子在原告娘家,原告又回到娘家照顧孩子至今。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為家庭經濟問題曾發生過矛盾,原告認為被告多年來不給原告及孩子生活費,不關心自己和孩子,雙方經常爭吵,導致夫妻關系不好,故于2014年2月24日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子張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婚姻以感情為基礎。原、被告婚前進行了了解,婚姻基礎較好,婚后在共同生活中,雙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有孩子。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之間雖有矛盾發生,但夫妻感情并未徹底破裂,只要倆人相互尊重,互諒互讓,正確對待夫妻矛盾,妥善處理夫妻關系,雙方還是可以和好的。綜上,為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張某甲與被告張某乙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張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喬靜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任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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