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甲與王某乙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0閱讀量:(1066)
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060號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趙家軍,湖北神興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王某乙。
原告王某甲與被告王某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吳俊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姚衛瓊、人民陪審員望西峨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1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趙家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甲乙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甲訴稱,被告因資金周轉原因向其借款,經雙方多次協商就借款數額和利息事項達成一致協議后,其借給被告人民幣400000元,期限一年,利息100000元,被告于2013年5月13日出具借條一張,其當場支付被告借款400000元。2014年5月借款到期后,其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但被告無法聯系,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0元。
被告王某乙未到庭進行口頭答辯也未向法庭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關系,被告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經雙方多次協商,對借款數額(¥4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利息(100000元)和支付方式(現金)達成一致協議后,被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今借到王某甲現金大寫肆拾萬元整(¥400000元)(本金),期限壹年,年息壹拾萬元整,借款人王某乙,2013.5.13”。原告當場借給被告人民幣400000元。事后至借款期限屆滿,被告一直未歸還借款也未支付利息,經原告多次催索未果,原告王某甲遂訴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0元。
同時查明:原告王某甲為能一次性支付被告王某乙現金人民幣400000元,于2013年5月10日向案外人羅金蘭借款120000元,于2013年5月12日向王兵借款100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條、原告向王兵和羅金蘭出具的借條、羅金蘭和王兵出具的證明及二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及原告當庭陳述在卷佐證,事實清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被告從原告處借得人民幣400000元,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由被告立即償還本金4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由被告立即償還利息100000元的請求,因雙方約定的利息標準過高,本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持。本案因被告未到庭參加審理,不具備調解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乙在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王某甲借款本金400000元,并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商業貸款基準年利率6.15%的四倍支付利息,息隨本清。
二、駁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被告王某乙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 俊
審 判 員 姚衛瓊
人民陪審員 望西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書 記 員 廖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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